理论教育 中国宪法所保障的人格尊严的重要性

中国宪法所保障的人格尊严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学者们一般认为它就是指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特别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

中国宪法所保障的人格尊严的重要性

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人格尊严作出规定。

对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学者们一般认为它就是指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人格权利。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的:“我国学术界主流的观点认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即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常被认为是指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不受侵犯。”[10]

笔者认为,人格,即做人的资格,是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尊严,是指可尊敬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即指人作为人、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尊贵庄严的身份和地位。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就是指人作为人的尊贵庄严的主体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对于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们可以称之为“人格尊严权”或“尊严权”。理解人格尊严这一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公民基本权利,它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侵犯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的行为,一般都会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人格尊严,但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构成侵犯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例如,商场怀疑顾客偷东西,悄悄地叫到办公室盘问和搜身,因未造成顾客社会评价的降低而不构成侵犯顾客的名誉权,但可能侵犯顾客的人格尊严。我国现行宪法特别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11]可以说,《宪法》第38条(特别是前一句)是对人格尊严权的规定,而不是对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规定。(www.daowen.com)

第二,人格尊严不同于人身自由,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我国宪法学界进行公民基本权利分类时,通常认为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通常还包括与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显然,这种观点不利于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以及呈现人格尊严的独立地位。固然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但严格说来它们都是独立的基本权利,互不隶属。不但人格尊严不从属于人身自由,反而侵犯人身自由可能同时侵犯人格尊严。

第三,人格尊严是一项不可剥夺、不受限制的权利。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如果说“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有例外,则非人格尊严莫属。[12]人格尊严在实质上是强调人是人,要把人当作人,显然否定人格尊严就无异于否定人本身。所谓“士可杀,不可辱”,即使是违法犯罪分子,其人格尊严也应受到尊重。对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尊严的待遇”,并将它列为不可克减的权利。早在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就规定:“为使囚犯可以保持整洁外观,维持自尊,必须提供妥为修饰须发的用具,使男犯可以经常刮胡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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