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宪法与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区别

宪法与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区别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上一般人格权是约束国家,国家构成宪法上一般人格权的义务主体;而民法上一般人格权是约束私人,其他私人构成民法上一般人格权的义务主体。由此可见,无论是宪法上规定一般人格权还是民法上规定一般人格权,都不影响对方,因为功能不同。同时,笔者也赞同一些民法学者所提出的,在宪法尚未司法化的情况下,通过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给予公民一些保护。

宪法与民法:一般人格权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约束对象不同。宪法上一般人格权是约束国家,国家构成宪法上一般人格权的义务主体;而民法上一般人格权是约束私人,其他私人构成民法上一般人格权的义务主体。

其次,前者是宪法权利,约束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因此,立法者不能通过法律保留来过度限制一般人格权(如比例原则),甚至不能通过修宪来改变或废除一般人格权(比如在德国,基本权利构成修宪的界限)。后者是法律权利,其内容完全受制于立法者。

再次,宪法上一般人格权的射程比民法上一般人格权要窄。它不包括那些由特定基本权利来保护的人格权,比如通信邮政和通讯秘密或者住宅的不受侵犯。[106](www.daowen.com)

最后,民法上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及于法人,尤其是人合组织。[107]但宪法对于法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是持保留态度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此问题迄今搁置,并且认为即使法人享有一般人格权,也只能针对个别内容,比如保护自己言辞的权利、[108]反制报道请求权。[109]主要原因在于,法人并不享有人的尊严,因此从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权中推导出的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对法人适用是有问题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宪法上规定一般人格权还是民法上规定一般人格权,都不影响对方,因为功能不同。同时,笔者也赞同一些民法学者所提出的,在宪法尚未司法化的情况下,通过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给予公民一些保护。[110]但是也必须看到,民法上保护一般人格权只能抵御其他私人的侵犯,却无法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对于后者,仍然要依靠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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