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干预程度与人的尊严的界限

干预程度与人的尊严的界限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干预都构成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人的尊严的保障范围与侵犯界限是等同的。这一理由主要是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得违反合宪秩序或者道德法则。所谓“合宪秩序”,根据联邦宪法法院在Elfes案中的解释,是指所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符合宪法的规范。因此,他人的权利也包含在合宪秩序之中。由此,立法者可基于法律规定的公益对一般人格权进行干预。

干预程度与人的尊严的界限

1.人的尊严的不可干预性

人的尊严的不可干预性是指任何对人的尊严的干预都不能被正当化,因此也就不存在限制,也不能与其他的宪法法益进行衡量,即所谓的不可衡量性(Unabwägbarkeit)。任何干预都构成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人的尊严的保障范围与侵犯界限是等同的。[64]对人的尊严的触及无法通过援引第三人的基本权利或其他具有宪法位阶的规定来予以正当化。

2.一般人格权的可干预性

学者胡芬将宪法上一般人格权的干预分为四种形式:一是命令和禁令;二是对一般人格权内涵的误解或不适当衡量;三是间接干预,是指真正的干预发生后(比如报道一个名人的私生活、在政治家的私宅前示威),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拒绝给予保护或损害赔偿或拒绝给予刑事制裁;四是事实上的干预,比如搜集、传播、加工和使用个人数据、未经同意使用私人领域的肖像等。[65]当然,对一般人格权的干预本身需要正当理由。这一理由主要是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得违反合宪秩序或者道德法则。所谓“合宪秩序”,根据联邦宪法法院在Elfes案中的解释,是指所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符合宪法的规范。因此,他人的权利也包含在合宪秩序之中。[66]至于道德法,则是指历史上流传的道德观。联邦宪法法院曾在1957年的判决中认为,同性活动是明显违反道德法则的。[67]但在1993年的卧室判决中,又认为同性伴侣受《基本法》第2条第1款的保护。[68]可见,将可变迁的道德观作为基本权利的直接界限从法治国的角度来看是不适当的,道德法则应理解为被法律实证化后的公序良俗。当然如果这样,道德法则也可以被合宪秩序所吸收。合宪秩序实际上是为一般人格权进行了法律保留。也就是说,人虽然要发展其个性,但同时人又具有社会关联性和社会约束性,所以要服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措施。由此,立法者可基于法律规定的公益对一般人格权进行干预。[69](www.daowen.com)

3.领域理论

由于一般人格权是结合人格自由发展权与人的尊严的产物,因此,对一般人格权的干预既不可能像人的尊严那样完全不受限制,也不可能像其他基本权利那样受到广泛的限制。为了更好地把握限制一般人格权的度,德国法上发展出了领域理论(Sphärentheorie)。该理论最早由民法学者胡布曼(Heinrich Hubmann)提出,且被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采纳并发展。领域理论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人在信任圈子里,比如对家庭或者朋友,比在一个匿名和不确定的人群中更加开放。也就是说,人在自我和信任圈子中要受到更少的社会控制。[70]

由此形成了围绕人的三层领域:其一,最内部的隐私领域(Intimsphäre),该领域属于一般人格权与人的尊严的重合之处,因此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性。联邦宪法法院最早将隐私界定为个人的独处,即没有社会关联性的行为。但在磁带判决中,法院并没有因交往的社会关联性而拒绝将一个秘密的谈话录音作为隐私,因为社会关联性并不取决于交往本身而要看交往的内容。[71]到了日记本判决,法院又提出了社会关联强度的标准。强度一方面取决于是否具有高度的属人性,高度属人性首先与内容有关,包括感觉和感情、本能的经历的表达以及性生活的情况等就属之。其次与地点有关,在私人住宅内的谈话比在工作室和商场的谈话更容易被推定为隐私。再次还与谈话的对象有关,与高度信赖的人包括配偶、最亲近的家庭成员、私人朋友等的谈话更容易被推定为隐私。强度另一方面取决于是否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比如日记的内容如果涉及刑事程序中的真相发现,就具有了社会重要性,从而不再属于隐私的范畴[72]在大型窃听案中,法院还将当事人是否有保密的愿望作为判断隐私的辅助标准,因此,向别人公开隐私并不构成保密愿望的丧失,关键是看向谁公开。向信任的人公开不影响保密意愿,因为信任的交流仍然存在反对不信任第三方获悉的意愿。[73]同时,保密愿望也不取决于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在隐私防护上的疏忽大意不会导致不受保护,除非当事人故意或自愿公开。[74]其二,与社会接触的私人领域(Privats-phäre),比如度假和休闲旅行属于私生活的一部分,但毫无疑问的是在外部世界发生,因此不属于隐私。[75]再比如,离婚程序中的行为,比如指责对方通奸,不属于不可侵犯的领域,因为这种私人数据本来就要对管辖法院和程序参加人公开。[76]个人的事务如果委托给社会工作者,也将丧失绝对保护性。[77]对于私人领域,可基于压倒性的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进行干预。[78]其三,最外部的社会领域(Sozialsphäre),限于在公共场合出现的当代名人或参与政治活动的人士等几乎毫无区隔的领域,[79]对这部分的干预只需要按照干预一般行为自由的标准来进行即可。[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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