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还是人格尊严,这里存在不同尊严理论之间的争论。
1.尊严来自于人
这种思想最早发端于斯多葛哲学,他们将尊严从社会等级秩序上脱离,也超越于宇宙和道德秩序。西塞罗赋予尊严普遍的意义,他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尊严。[20]之后,人的尊严的普遍性意义被早期基督教和中世纪神学把握,将每个人的尊严立基于上帝的形象之上。因为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样子创造的,尤其是阿奎那将之与人的理性天赋和意志自由联系起来,从而使人在上帝创造的万物中具有了特殊的地位。[21]新教和路德的权利正当化学说进一步认为,人通过上帝的怜悯而获得相应的尊严,从而使尊严不再取决于人的功绩或者素质。[22]
当代主张尊严来自于人的理论主要是价值理论(Werttheorien)。该理论认为,人本身就是价值。人的尊严是处理一种内在价值,一种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东西,[23]这是人的本性或本质。[24]每个人都有尊严,这不依赖于他事实上的品质和能力。[25]价值理论也被称为嫁妆理论(Mitgifttheorie),[26]即人的尊严是上帝赐予的礼物或者本性。价值理论被学者迪里希(Günter Dürig)发展为“客体公式”,即把具体的人当作客体,仅仅作为一种手段,是不可接受的。[27]价值理论也符合“尊严”这个词的词源,在德语中,Würde(尊严)最早源自形容词wert。wert的意思是“与什么相比”或者“一个等价物”,所谓有价值(würdig),就是与其他东西相比一样出众,从而就带来了价值(Wert)。英语中的dignity来源于拉丁语dignitas,这个词可以追溯到印欧语系中的dek,是接受、接待之义,引申为欢迎、表达尊敬。它是dignus的名词化,后者有用某种东西装饰之义。因此,dignitas是指某种值得尊敬的东西的本质或者状态。[28]
2.尊严来自于人格
这种思想发端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当时,尊严概念并非人先天的本质,而是基于社会的声望,从而与名誉和荣誉挂钩。[29]
当代主张尊严来自于人格的代表性理论是功绩理论(Leistungstheorien)。该理论认为,尊严作为功绩,并非人自带的价值,而是通过自己的努力生成,当然也可以丧失。[30]根据卢曼的观点,尊严是自我功绩的展示。[31]尊严是一个人的身份形成以及在社会交往中作为个体人格的自我表现。[32]但问题在于,如果人缺乏自我展示的能力,那么是否需要一种特殊的尊严保护?[33]功绩理论的背景就是每个人要对其尊严自负其责,但是该理论的危险性在于,通过有效的基本权利放弃就可以排除人的尊严的保护任务,比如色情表演。同时,对于婴儿或者堕胎者的尊严,该理论的名声也是不好的。功绩上的赤字不能排除任何人的尊严保障,这种理论中的精英主义苗头将推翻人的尊严的平等主义的基本思考。[34](www.daowen.com)
另外一种与功绩理论有别但同样否定价值理论的理论倾向,是交往理论或承认理论(Kommunikations-oder Anerkennungstheorien)。它认为,尊严既非一种自带的价值,也非一种可提供的功绩,而是社会交往中通过对社会尊重请求权的积极评价来获得的。[35]哈贝马斯的解释最为明晰,他认为人的尊严不是本性,它更多的是不可侵犯,即人与人之间交往所形成的相互承认,在人的平等交往中产生了意义。[36]根据交往理论,人的尊严不在于生物意义上的种属,而在于相互交往的社会维度。但如果这样的话,人的尊严的保护请求权就只限于已经出生的人,而排除了未出生的生命。
3.保护人类尊严(Menschenheitswürde)?
人的尊严到底是指个人还是指人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都应受到人的尊严的保护。那种失去个性的对类的保护并非我们想要的”。[37]人类尊严将导致人的尊严在保护法益和权利主体上的分裂。当然,人类尊严可以用来解释生物科技的一些疑难问题,比如克隆人并没有侵犯某个人的尊严。[38]但是这并非人的尊严无法解决的。比如我们可以说人的基因的不可侵犯性整体上构成人的尊严或者说克隆人缺乏对人的后代的尊严的尊重。总的来说,人类尊严缺乏可靠的理由,它会使个人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处在与人类尊严的集体法益的紧张关系中,并导致前者的相对化。[39]
4.保护人性尊严(Würde des Menschennatur)?
我国学者还经常提到一个概念:人性尊严。[40]那么,它跟人的尊严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与对人的理解有关。对人有三种理解:一是指人的个体;二是指人种;三是指人的本质,即人作为人。在第一种意义上,每个人都有尊严;在第二种意义上,尊严属于智人这个种类;第三种意义上,尊严属于一种特定的性质,这种本性可以做规范的理解,即人应当是什么,也可以仅仅是一种描述,要么是智人种所具有的性质,要么是每个个体具有的性质。[41]人性尊严属于第三种对人的理解。但是诚如前述,如果把人性作规范的理解,就会产生与人格尊严相同的问题,即那些没有人性或者缺乏人格发展能力的人是否就没有尊严?那些判断人应当是什么以及人应当具有何种道德能力的标准又何在?会不会导致一些人利用人性或人格来否定另一些人的尊严的危险?[42]所以,学者伊森泽(Josef Isensee)认为,人性尊严更多的是本体论上的,是不可丧失的本质:人本身就有尊严。[43]
综上所述,从人的主体性和尊严的普遍性的角度出发,尊严只可能来自于人而非人格,否则可能导致以某些人的人格欠缺而否定其尊严的危险。同时,人格与尊严强调的问题是不同的,如果说人格或者人格主义旨在强调人的社会本质,[44]尊严则恰恰是个人主义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的目的;人格以人的理性和道德能力为前提,具有特殊主义的倾向,而尊严则是普遍主义的,尊严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本质上的平等。[45]所以,如果将我国《宪法》第38条的“人格尊严”解释为“人的尊严”,不仅有违文义,而且理论上也颇为牵强。当然如果从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位置来看,其并非基本权利这一章的首要权利,前面还有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甚至人身自由都位于其前,[46]更难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人的尊严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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