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请愿权的保护范围及内容详解

请愿权的保护范围及内容详解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请愿不受期限限制,也没有特殊的形式要求。《基本法》第17条称接收请愿的一方为“主管机关”,它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国家机关。但宪法明文规定的前提是,接收请愿的机构应为“主管”机构,该机构应当拥有处理请愿事项的权限,否则应将该请愿转交真正的主管机关。

请愿权的保护范围及内容详解

根据《基本法》第17条的文意,请愿指“任何人(不只是德国公民)”向“主管机关”和“人民代表机关”提出的“请求和申诉”。

对“请求”和“申诉”的明确区分并不重要;相反,判定一项请愿存在的重要依据是:其一,该请求针对的是某国家机关的特定行为;其二,不存在相对的法定请求权。“请求和申诉”可以是关于将来或过去的事件,但不可仅限于思想表达。正式的法律救济请求也并非请愿。

具体到请愿的形式,可以首先用行政请愿来举例说明,行政请愿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相反意见,请求一个行政机关对其自身的决定进行审查和纠正;二是监督申诉,请求一个级别较高的监督机关审查和纠正下级机关的决定;三是职务监督申诉,对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表示不满并请求上级领导的批示。

另外还有对立法机关提出的请愿,以此请求人民代表机关(议会)积极作为,比如提出立法建议。

请愿的目的并非一定是维护请愿人的个人利益,也可以追求其他人或集体的利益(“大众请愿”)。此外,还可以由多数人联合,共同行使请愿权,提交具有相同请求或申诉内容的请愿。请愿不受期限限制,也没有特殊的形式要求。但为实现请愿目的,应做到以下三点:其一,请愿是书面形式的;其二,经过签名的;其三,可以识别请愿人的,不允许匿名。

有争议的是,是否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请愿?是否可以使用德语之外的其他语言?(www.daowen.com)

依据《基本法》第17条,请愿的接收方首先可以是人民代表机关,即①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②地区以及县市的地方议会;③不可以是单个的议员。

人民代表机关可以在请愿的基础上处理所有其所代表的组织的事务:联邦议会处理联邦层面的所有事务,州议会则处理相关州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地方议会则处理本地区各自的事务。

《基本法》第17条称接收请愿的一方为“主管机关”,它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的国家机关。这个概念应当宽泛理解,只要该部门承担国家公务即可,而不论其形式为国家公权机关抑或私法主体。

宪法明文规定的前提是,接收请愿的机构应为“主管”机构,该机构应当拥有处理请愿事项的权限,否则应将该请愿转交真正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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