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从依赖良心到制度性救济:解读救助的转变

从依赖良心到制度性救济:解读救助的转变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冤错案救济不再依赖良心与偶然性的救济只是实现冤错案制度性救济的第一步。建构以审判为中心、有效制约的平反机制则是实现冤错案平反由偶然性救济到制度性救济转变的关键。[12]陈卫东:《刑事错案救济的域外经验:由个案、偶然救济走向制度、长效救济》,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9期,第20页。没有一起是司法系统主动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主动纠正的。

从依赖良心到制度性救济:解读救助的转变

再完美的程序也不能完全实现正义。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对程序正义的理论研究试图证明:“即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误判:不正义并非来自人的过错,而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偶然结合挫败了法律规范的目的。”[61]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冤错案的当事人,在权利宣告多而权利救济不足的现实中,如何保障含冤入狱的公民获得制度性的事后救济,这是我们在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时必须面对的问题。新一轮司法改革之前,除非出现极端情况,比如“真凶浮现”“亡者归来”等,否则平反一个冤错案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与阻力。而现在,以念斌案和张光祥案为代表,在上述极端情况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许多法院已经有勇气排除多方的干扰,以疑罪从无的理念去改判冤错案。然而,冤错案救济不再依赖良心与偶然性的救济只是实现冤错案制度性救济的第一步。建构以审判为中心、有效制约的平反机制则是实现冤错案平反由偶然性救济到制度性救济转变的关键

【注释】

[1]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3]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援引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这段话,用以说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4]2014年两会,周强首席大法官参加湖南团讨论时宣布,2013年全国一共平反了12起重大冤假错案。据媒体统计,2014年全国平反12起重大冤错案。资料来源分别为http://news.qq.com/a/20140312/000949.htm,以及http://news.163.com/14/1222/19/AE3F9B7C00014SEH.html,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5]顾利娟:《周强执掌最高法500天,改变了什么?》,载http://mp.weixin.qq.com/s?__biz=MTAzNDI4MDc2MQ==&mid=201816345&idx=1&sn=c661a64937d0f94f913eaf2ab 27575bb&scene=1#rd,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6]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错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51页。根据该文的统计,20起冤案平反的线索要么是出现真凶(占17起),要么是被害人“复活”(占3起)。

[7]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错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47页。

[8]有报道周强称2013年纠正重大冤错案12起;澎湃新闻称2014年纠正同样是12起,与本文统计数字不同。但经过反复搜索、查验,根据文中的三个样本选取标准,确定23个案件作为分析样本。这个数字与澎湃新闻的报道互相印证,参见李云芳、马世鹏、杨茜:《有错必纠!十八大以来全国各地纠正重大冤假错案23起》,载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82995,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9]无独有偶,根据澎湃新闻在2014年底的统计,该年纠错的重大冤假错案平均需10年。《盘点2014年12起重大冤案被平反》,载http://local.chinaso.com/detail/20141228/1000200032777501419748721295797552_12.html,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这个数字,与笔者统计分析得出的10.4年相吻合,基本可以说明这是当下冤错案平反的常态年份。

[10]以从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而非有罪判决的作出为计算纠错耗时的时间起点,是因为从此时起冤错案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已遭到限制,而冤错案当事人寻求救济的努力也已开始。

[11]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5日,第6版。

[12]陈卫东:《刑事错案救济的域外经验:由个案、偶然救济走向制度、长效救济》,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9期,第20页。

[13]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14]如前所引,在陈永生教授统计的20起案件中,因出现真凶而被纠正的有17起,占85%;因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复活”而被纠正的有3起,占15%。没有一起是司法系统主动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主动纠正的。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错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51页。

[15]《那些不得不谈的死刑冤假错案》,载http://www.scxsls.com/zhuanti/ht-sxyuanan,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16]刘品新:《刑事错案的原因与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17]詹建红:《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的西方经验及其借鉴——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为参照》,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第155页。

[18]詹建红:《刑事错案救济机制的西方经验及其借鉴——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为参照》,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第156页。

[19]雷小政:《“铁案”不“铁”:刑事错案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载《武陵学刊》2015年第2期,第58页。

[20]雷小政:《“铁案”不“铁”:刑事错案认定标准与责任追究》,载《武陵学刊》2015年第2期,第55页。

[21]金泽刚:《法官错判的原因与防治——基于19起刑事错案的样本分析》,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第143页。

[22]陈菲、邹伟:《中央政法委取消有罪判决率等考核指标》,载《新华每日电讯》2015年1月22日,第2版。

[2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24]金泽刚:《法官错判的原因与防治——基于19起刑事错案的样本分析》,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第145页。

[25]宋识径、左燕燕:《政法委改革加速,减少案件干预》,载《新京报》2014年10月23日,第A8版。

[26]《平顶山法院为阻止被害人上访,承诺判嫌犯死刑》,载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2-06/07/c_123247377.htm,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27]陈永生:《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第11页。

[28]《河北女子蒙冤被关10年,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载http://news.sina.com.cn/c/2013-05-06/062427034391_3.shtml,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从有罪推定到无罪释放》,载http://news.ifeng.com/a/20140930/42124541_0.shtml,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29]王淑慧:《刑事错案的法律救济》,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3期,第110页。

[30]时间的计算方式为:从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当事人收到法院的赔偿决定书为止。(www.daowen.com)

[31]向泽选、武晓晨、骆磊:《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救济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页。

[32]例如,辽宁法院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要求主审法官应于收到案件之日起7日内送达书面受理案件通知,15日内向原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赔偿义务机关送达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重大疑难案件应在1个月内召开听证会。不需召开听证会案件,应当1个月内同当事人见面,同时做好法律解释和释明工作。杜仪方:《国家赔偿制度的中国存在——逡巡于“赔”和“不赔”之间的国家赔偿地方实践》,载葛洪义主编:《地方法制评论》2014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33]舒炜:《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那些事》,载《廉政瞭望》2015年第2期,第45页。

[34]内蒙古的比例较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呼格案精神损害赔偿的高比例所致。

[35]庞宗祥案不予赔偿,其赔偿义务机关在广西,不在此处的沿海地区之列。

[36]陈卫东:《刑事错案救济的域外经验:由个案、偶然救济走向制度、长效救济》,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9期,第21页。

[37]王乐龙编:《刑事错案——症结与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9页。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为具体数额明确规定了上下限,这也意味着浙江张氏叔侄案国家赔偿中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将成为历史

[39]参见闵春雷:《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及实现路径》,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第37页。

[40]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第18页。

[41]张岂凡:《无视DNA物证,看守所放“卧底”》,载http://news.sina.com.cn/c/2013-03-27/071926653663.shtml,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42]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第15-16页。

[43][美]理查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44]段文:《厘清公、检、法责任 从源头治理冤假错案》,载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4b8bd1450102vg7p.html?type=-1,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4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第5条。

[46]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第25页。

[47]参见闵春雷:《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及实现路径》,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第35页。

[48]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的和实现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4日,第5版。

[49]李玉波:《迟到18年的无罪判决书》,载《中国青年报》2014年12月16日,第7版。

[50]田国垒、韩俊杰:《迟到12年的“疑罪从无”》,载《中国青年报》2013年4月26日,第7版。

[51]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第13页。

[52]陈光中、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第123页。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

[54]赵红旗:《“死刑保证书”案之拷问》,载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2641,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55]陈光中、步洋洋:《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第124页。

[56]无罪判决率(简称“无罪率”),即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被告人数占其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的比率,是考察案件质量、考核法官工作甚至观察司法独立性的参数之一。

[57]在西方国家中,日本的无罪率同样较低,但其原因在于苛刻的起诉条件。日本提起公诉的标准也许是世界上最高的,日本检察机关的起诉率很低(26.1%-44.6%),不起诉率很高(26.9%)。张保生:《刑事错案及其纠错制度的证据分析》,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第100页。

[58]《2014地方司法观察:中国无罪率持续趋零》,载http://china.caixin.com/2015-02-12/100783530.html,访问日期:2015年7月2日。

[59]高通:《论无罪判决与其消解程序——基于无罪判决率低的实证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第69页。

[60]陈兴良:《张氏叔侄案的反思与点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第194页。

[6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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