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期限是2个月。笔者对23个样本中已经取得国家赔偿并且能找到获赔的耗时数据的16起案件进行了统计,[30]冤错案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平均耗时为3.6个月,平均超过2个月的法定上限80%,16起案件中有7起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占44%)。16起案件中耗时最短的是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从申请到获得赔偿通知书仅耗时5天。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李怀亮案足足耗费11个月;而杨波涛案中,据已有报道,法院至今未作出赔偿决定。
对刑事诉讼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被追诉人进行及时、合理的赔偿,不仅是公民取得国家赔偿权的应有体现,而且可以“使被打破了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平衡得到弥补和救济”,使扭曲了的刑事追诉追求的公正价值得以补充和彰显。[31]对绝大多数刚刚重获自由的冤错案当事人来说,负债累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生活困境,是他们走出监狱所面临的最现实也是最紧迫的难题,国家赔偿作为金钱的补偿虽然远不能完全消除痛苦,但对于当事人生活的重新起步却至为重要。因此,及时是保障当事人取得国家赔偿实现的国家义务的重要要求之一。因而,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在各地也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国家赔偿制度中,加快办案节奏是一个重要方面。[32](www.daowen.com)
现实中影响取得国家赔偿权实现及时性的因素,既有经费保障的内在原因,又有追责关联的外在原因。一方面,国家赔偿由国家专门的财政经费保障,由于这关系到一市或者一省在数据上的“形象”,某种抵触情绪仍在许多机关内存在。[33]另一方面,实践中,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对冤错案进行赔偿,随之而来的是对案件承办人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而这深刻地关系到相关人员的职业前景。国家赔偿与追责程序挂钩,导致的现实后果是,相关部门和个人迫于追责压力而拖延赔偿的策略,以缓和追责的压力。然而,两类程序不仅在程序上不应有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冤错案司法责任所应具有的法定过错原则明显严格于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中确定的违法归责与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多元归责原则。只要是冤错案的结果,就要求国家作出赔偿;但其中司法人员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未必要求冤错案追责。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完全是泾渭分明的事,将其混为一谈则阻碍了国家赔偿的顺利进行,因此,将国家赔偿与冤错案责任追究在程序上和归责原则上的切实脱钩,是提高冤错案赔偿及时性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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