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起冤错案的平反事由分布分散,冤错案平反纠正的多元监督模式事实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当中,涉诉法院自我纠正为推动平反突破性转折之平反事由的案例占到25%。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涉诉检察院自纠为平反事由的案件占9%;而涉诉法检以外的引发平反事由的比例(53%)明显超过了涉诉司法机关自纠的比例。不难看出,涉诉法检在冤错案的发现与平反过程中的主动性不足。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平反后存在控告追责困境(表3)。申诉控告权在刑事冤错案平反中的实现,不仅包括通过各类上诉、申诉以及其他审判监督程序实现对冤错案的平反纠错,还体现在对导致冤错案的责任主体的控告追责上,包括冤错案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和实际履行。[16]从相关报道揭示的信息看,23起案件中的15起有关于追责情况的报道,其中,5起案件报道已启动追责,但并没有透露更多的细节,其他10个案件的报道则是有关方面未予回应、未处理、未透露。冤错案追责情况信息不透明所透射的是追责现状的尴尬境地以及追责阻力的巨大。
表3 23起冤错案追责情况表(www.daowen.com)
制约涉诉法检主动纠错与追责的原因,诸多也是导致平反耗时漫长的原因,诸如舆论因素、维稳因素等事实因素。面对可能存在的刑事错案,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并没有一味地等待被判刑人的申诉,而是建立起主动纠察冤错案的机制。同时,主动发现冤错案的机制也给被错判有罪的人增设一条便捷的申诉渠道。[17]如英国的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调查完毕后不仅可根据申请提起再审,还可以直接提交案件要求再审。其地位完全独立,议会并不干预,且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充足的财政预算,相对丰厚的资金和人员任免上的不受控制都保证了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18]在这种制度保障下,刑事复审委员会此类外部机制对抗纠错干扰的能力更强,更具有纠错的主动性。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冤错案救济中,司法机关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我国亦如此,刑事复审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对于弥补我国涉案法检自纠主动性不足的问题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此外,不合理的错案责任界定,是压制纠错与追责主动性的重要因素。冤错案已成为许多一线办案人员的“首位压力源”,所有案件质量问题都被界定成需要追究司法人员责任的错案的观念需要改变。[19]这种错误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渐渐演变为冤错案平反的“紧箍咒”:面对极有可能被确认的冤错案,一些办案人员担心责任追究的扩大化或不公正处理,于是通过多种方式规避或阻止启动再审程序;针对正在纠正或者亟待纠正的错案,不少新闻媒体对一些办案人员进行发泄性的指责或“舆论审判”,导致一些办案人员心理压力过大或者受到人身攻击,使其对纠正冤错案讳莫如深,这已经形成某种程度上的“恶性循环”。[20]司法责任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重点强调的“牛鼻子”问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应成为这一关键机制的完善方向,在此基础上明确司法人员司法责任的界限,合理划定追责范围,明晰权责主体。与此相关,完善的司法责任机制有助于形成合理的无罪判决率,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自然体现,是从原案审理中减少冤错案,从源头上发挥主动纠错,而强求有罪判决率则常常是冤错案产生的促因之一。[21]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2015年坚决取消有罪判决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22]是这个方向的一项重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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