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长的申诉控告期内,推动冤错案平反的关键性动力因素是什么?这需要考察平反事由。所谓平反事由,是指冤错案平反进展得以获得突破的转折性契机。平反事由与平反途径既有交叉也有区别,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的平反事由,既可能审判监督程序(即平反途径)之外是事实性因素,也可能是提审、指定再审、抗诉之类平反途径。对23起冤错案的平反事由进行分类归纳,推动平反进展突破性转机的平反事由分布如下图所示。根据报道披露,除去暂无资料的部分案件,涉诉法院、检察院自纠以外的引发平反事由的比例高达53%,包括“真凶浮现”、媒体介入、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介入及其他契机。
23起冤错案平反事由比例图
然而,较之以前的冤错案平反,新一轮司法改革中这23个冤错案的平反事由体现出对于某些特定的偶然性事实因素的依赖程度降低的两个现象性特点。(www.daowen.com)
第一,“真凶浮现”或“亡者归来”类平反事由比例降低。在公众的印象中,典型的冤错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往往都是由于“真凶浮现”或者“亡者归来”而真相大白。[14]这一点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后平反的23起重大冤错案中出现了不同的情形,其中仅有5起是因为出现了真凶成为冤错案平反的转折性事由,只占22%;“亡者归来”成为冤错案平反转折性事由的案件则没有出现;直接因“证据不足”而获得纠正的案件所占比例明显提高,为57%,如徐辉案、念斌案。这是一个显著的变化之一,表明疑罪从无理念在这些冤错案平反中发挥的作用有加强。因为无论“真凶浮现”还是“亡者归来”,均理应属于罕见性平反事由,而且显而易见,真相一旦被披露,必然促使平反进展获得转折性突破。但这类事由若在平反事由中占较高比例乃至主导性比例,则一方面说明冤错案的平反寄托于离奇情节式的偶然性因素,另一方面说明平常型“证据不足”事由推动案件平反进程的动力不足。不同于“真凶浮现”型、“亡者归来”型冤错案,平常型“证据不足”冤错案的平反更大程度地依赖于司法机关自身的纠错动力,在这个意义上,这类案件比例的提高于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冤错案纠错意志加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理念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作用加强,这对于申诉控告权的有效实现,是一个利好信息。
第二,“留得人头在”作为平反必要条件的规律开始被突破。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在被平反的冤错案中几乎没有当事人是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搜集到的唯一例外是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在2005年被平反。[15]死刑执行的慎重性,固然降低了死刑案件中冤错案的数量,但从概率上也容易产生这样一种现象性倾向,“留得人头在”几乎成为冤错案平反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一旦被执行死刑,平反纠错的可能性将非常渺茫。新一轮司改中,就笔者统计的仅两个年份的案件中,已经包含了即使是冤错案当事人已被执行死刑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平反的呼格案,此案受到关注程度之高,与此事实密切相关。一直没有淡出公众视野的聂树斌案,随着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案进行复查,对该案的关注度进一步陡增,虽然当前尚未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当事人已经被执行死刑20年是调高此案再审进程关注度的关键因素。“留得人头在”作为平反必要条件的不断被突破,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司法机关在这一时期对于冤错案平反纠错的决心和意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