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3]冤错案救济,就是在抢救水源。公众对于整个司法制度尤其对于刑事司法审判结果的信任和信心,固然会因无辜者受到有罪认定而受到打击,尤其会因司法人员漠视这些错误、不调查其原因、不作出适当改正而受到不可挽回的打击,但冤错案救济的规模性改观、制度性实现,则有效显现了修筑法治生命线的决心与意志。而且,近两年来,司法机关集中平反冤错案在我国司法史上尚属少见,[4]有论者将平反冤错案解读为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本届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个关键词”,[5]这也为笔者关于冤错案救济的实证研究聚集了丰富的素材。陈永生教授2007年的研究,根据对当时20起刑事冤错案的统计分析,概括出“导致冤案得以纠正的原因都极其偶然”的特点,[6]新一轮司法改革冤错案密集平反过程中体现出哪些特点,例如救济寄托于偶然性因素的情形是否已有所改观或出现改观迹象,还有赖于对近两年来冤错案救济案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讨论。
根据所处时间阶段,冤错案的防治工作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等方面在冤错案产生之前的防与治,平反与赔偿等方面处于冤错案产生之后的救与治。本文关注的后一方面的冤错案救济,是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的重要体现,这类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双重内容结构:第41条第1款规定的“申诉控告权”以及第41条第3款规定的“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正好对应着冤错案救济的两个主要环节——平反与国家赔偿。因此,笔者以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平反的23起重大冤错案为素材,选取与救济权相关的案件要素对群案进行统计分析,先后考察“申诉控告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冤错案救济中的实现情况,并进一步考察《宪法》第135条规定的法检公“互相制约”关系在这些冤错案平反中的实现状况。在宪法三层次结构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引出依赖良心与偶然性的冤错案救济到制度性救济的思考。(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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