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扩大控告权范围以增强效力

扩大控告权范围以增强效力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律师的申诉。”最后,还有一些其他向行政机关请求救济的方式并未被纳入申诉权的范围,比如信访、投诉。所以,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宪法上的控告权具有实效,真正使人民敢于并且愿意行使控告权,应将控告权限定于诉讼权的范围。

扩大控告权范围以增强效力

如何使宪法上的程序权发挥对普通法律的“辐射”作用,是今后研究程序权的重点。尤其是我国当前的很多法律在对宪法上的程序权进行具体化的过程中出现偏差,如何用宪法上的程序权来统一其内涵是当务之急。

1.关于申诉权

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当前共有630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了申诉制度。[94]虽然《辞海》将申诉权定义为行政复议权,[95]但在我国普通法律中使用“申诉”的概念时并未局限于行政复议。首先,受理申诉的机关并不限于复议机关,比如《选举法》第28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这里受理申诉的机关是选举委员会。《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律师的申诉。”这里的受理申诉机关是律师协会。《行政监察法》第38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这里的受理申诉机关是监察机关。其次,申诉的对象也不限于公权力的侵害行为,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最后,还有一些其他向行政机关请求救济的方式并未被纳入申诉权的范围,比如信访、投诉。[96]由此可见,将申诉权只局限在行政复议权是不妥当的,宪法上的申诉权应当涵盖一切向行政组织寻求的救济,这里的行政组织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可能是非政府组织,救济的对象不限于公权力的侵害,还包括私法上的侵害。

2.关于控告权

我国当前规定控告制度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大概有307个,[97]虽然我们将宪法上的控告权作为诉讼权的依据,但普通法上对控告权的理解并不限于诉讼权。首先,受理控告的机关不限于法院。比如《城乡规划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这里,受理控告的机关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由于《行政诉讼法》已经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所以这里的专门机关不可能包括法院。其次,控告的对象并不限于对本人权益的侵害行为,比如《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里控告的对象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显然与个人的权益无关。《野生动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这里控告的对象是“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否侵犯控告人的权益,并未明说。由此可见,我国普通法上对控告权的规定相当混乱。但如果控告权的受理机关不限于法院,还包括行政机关,那控告权与申诉权的区别何在?同时,如果控告的对象不限于对本人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那控告权与检举权的区别何在?所以,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宪法上的控告权具有实效,真正使人民敢于并且愿意行使控告权,应将控告权限定于诉讼权的范围。

3.关于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有学者提出,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还应包括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98]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中的获得国家赔偿权完全有解释出获得国家补偿权的可能。从该条的表述来看——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并没有明确限定这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这就为获得国家补偿权的推导提供了条件。况且,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赔偿与补偿之间的界限正在消弭,[99]赔偿和补偿在本质上都只是公民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失向国家的补救程序请求权。

【注释】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原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

[2]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268页。

[3]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417页。

[4]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72-377页。

[5]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184页。在后来的《宪法学专题研究》一书中,林来梵教授做了更为精细的界定,认为监督权包括:①批评权;②建议权;③检举权;④公民基于个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非批评性或非建议性的、纯属个人疑问或主张意义上的申诉权;⑤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或失职行为而提起诉讼意义上的控告权。获得权利救济权包括:①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法益所作的处置进行投诉意义上的申诉权;②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提出诉愿意义上的控告权;③国家赔偿请求权。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8页。

[6]借用林来梵教授定位“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的话来讲,(它)是权利为了自我保障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为权利保障体系提供了其自足的和自我完结的内在契机。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页。

[7]狭义的政治权利包括:①君主权,即取得王位及其继任者的权利;②摄政者的权利,即代表君主摄政者的权利;③共和国元首和法官的权利;④选举权;⑤被选举权;⑥非经选举的国会成员的权利;⑦直接民主的投票权和选举权;⑧服公职的请求权,具体又分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请求权、国家荣誉公务员的请求权和服勤务义务人员的请求权;⑨公法团体代表和公职人员的请求权。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自刊1994年版,第46页。

[8]李建良:《基本权利的理论变迁与功能体系——从耶林内克“身份理论”谈起》(上),载《宪政时代》第27卷第1期。

[9]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自刊1994年版,第46页。

[10]金可可:《论温特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1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12]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自刊2004年版,第103页。

[13][德]罗伯特·阿列克西:《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程明修译,载《宪政时代》第24卷第4期。

[14]基本权利只是主观公权利的一种,除此之外,主观公权利还包括:个别法规范规定的请求权、无瑕疵裁量请求权、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产生的请求权、衍生的分享请求权。参见李惠宗:《主观公权利、法律上利益与反射利益之区别》,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52页。

[15]从耶林内克的理论来看,积极地位对应的权利其实要大于社会权,因为其中还包含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顾及请求权,即包含了程序的给付。故有学者称其为受益权,参见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自刊1994年版,第46页。

[16]李建良:《基本权利的理论变迁与功能体系——从耶林内克“身份理论”谈起》(上),载《宪政时代》第27卷第1期。

[17]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自刊2004年版,第99-100页。

[18]这从黑伯乐对程序主动身份的定义就可以看出,所谓程序主动身份是指所有与基本权利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相关的当事人程序参与的规范与形式的总称,包括公开的规定。参见李建良:《论基本权利之程序功能与程序基本权》,载《宪政时代》第29卷第4期。

[19]李建良:《论基本权利之程序功能与程序基本权》,载《宪政时代》第29卷第4期。

[20][德]罗伯特·阿列克西:《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程明修译,载《宪政时代》第24卷第4期。

[21][德]罗伯特·阿列克西:《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程明修译,载《宪政时代》第24卷第4期。

[22]李建良:《基本权利的理论变迁与功能体系——从耶林内克“身份理论”谈起》(下),载《宪政时代》第27卷第2期。

[23]张嘉尹:《基本权理论、基本权功能与基本权客观面向》,载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当代公法理论》(上),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0页。

[24]基本权利的组织与程序功能到底是一种功能还是两种功能?德国学者往往将两者混用,对此,笔者认为,组织是有形的,程序是无形的,两者不应混同也无法混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萧文生即认为,事实上再广义的程序概念皆无法包含有形的组织体,组织规定中纵然含有组织内部的决定程序,仍然不影响其为组织概念的性质。萧文生:《自程序与组织观点论基本权利之保障》,载《宪政时代》第25卷第3期。

[25]张嘉尹:《基本权理论、基本权功能与基本权客观面向》,载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当代公法理论》(上),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50页。

[26]庄国荣:《西德之基本权理论与基本权的功能》,载《宪政时代》第15卷第3期。

[27]萧文生:《自程序与组织观点论基本权利之保障》,载《宪政时代》第25卷第3期。

[28]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57页。

[29]李建良:《论基本权利之程序功能与程序基本权》,载《宪政时代》第29卷第4期。

[30]李建良:《论基本权利之程序功能与程序基本权》,载《宪政时代》第29卷第4期。

[31]关于能否从基本权利的程序功能中推导出一个请求给付程序的主观权利,学界存在争论,德国学者阿列克西表示赞同。他认为,首先,基本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而非客观的秩序或集体的利益;其次,承认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功能赋予公民主观权利,较诸只承认其课予客观义务,更能达到基本权利的最优化要求。但德国多数学者主张,这一问题应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型来加以探讨,并无简单一致的答案。参见陈爱娥:《基本权作为客观法规范——以“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为例,检讨其衍生的问题》,载李建良、简资修主编:《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二),“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0年版,第262页。

[32]李建良:《宪法理论与实践》(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60-62页。

[33][德]罗伯特·阿列克西:《宪法权利理论》(Robert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p.320-321)。

[34]阿列克西认为,这些私法的规范就是私法上的法律制度。当然,请求私法上的法律制度很容易与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功能相混淆,阿列克西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他把基本权利的制度保障视为释义学上多余的理论构造。Robert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326.

[35]Robert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p.320-321.

[36]Robert Alexy,A Theory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translated by Julian River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334.

[37]李震山:《论“程序基本权”之建构与落实——几个行政程序法适用问题之探讨》,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程序法之检讨、传播行政之争讼》,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70页。

[38]李建良:《论基本权利之程序功能与程序基本权》,载《宪政时代》第29卷第4期。

[39]许志雄、陈铭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15页。

[40]左卫民等:《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

[41]比如有学者提出,由于性质上诉讼权是公法性质的权利,但诉权的性质观点纷纭,现在还未有定论。为了避免这个疑难问题扩散到其他领域,延误以及损伤公民人权的保护,才更有必要提出新的概念——诉讼权。

[42]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

[43]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44]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212页。

[45]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页。

[46][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www.daowen.com)

[47]孙森焱:《论诉权学说及其实用》,载杨建华等:《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48]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49]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50]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51]李震山:《论宪政改革与基本权利保障》,载《中正大学法学集刊》第18期。

[52]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34页。

[53]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自刊2004年版,第289页。

[54]刘宗德:《宪法解释与诉讼权之保障——以行政诉讼为中心》,载《宪政时代》第30卷第4期。

[55]汤德宗:《宪法解释与诉讼权保障——以公务员保障与惩戒为中心》,载《宪政时代》第30卷第3期。

[56]李惠宗:《宪法要义》,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76-283页。

[57]翁岳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5-18页。

[58]许志雄、陈铭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16-217页。

[59]陈爱娥:《“有效权利保障”与“行政决定空间”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载《行政诉讼论文丛编》,“司法院”1998年版,第60页。

[60]陈爱娥:《“有效权利保障”与“行政决定空间”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载《行政诉讼论文丛编》,“司法院”1998年版,第62-65页。

[61]许士宦:《民事诉讼上之公平程序请求权》,载李鸿禧教授六秩华诞祝贺论文集《现代国家与宪法》,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592页。

[62]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62页。

[63]左卫民、朱桐辉:《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载《法学》2001年第4期;周小明:《诉讼权的宪政意义及对其救济》,载《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杨剑:《论诉讼权的宪法保障》,载《学术界》2007年第5期。

[64]《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9页。

[65]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8-21页。

[66]至于能否从《宪法》第41条的申诉权中解释出诉讼权,笔者表示怀疑。根据《辞海》对申诉的解释,申诉是指公民对有关问题向国家机关申诉意见,请求处理的行为,包括两种:①诉讼上的申诉,即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②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即行政申诉。《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9页。因此,首先,诉讼上的申诉权仅指再审权,并无法完全涵盖诉讼权;其次,非诉讼上的申诉权是指行政申诉,与诉讼权无关,况且《辞海》认为我国《宪法》第41条的申诉权是指行政申诉。

[67]许育典:《宪法》,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83页;[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12页。

[68]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73页。

[69]许崇德主编:《宪法学》(中国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74页。

[70]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8页。

[71]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5页。

[72]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66页。

[73]陈新民:《宪法学导论》,自刊1995年版,第161页。

[74][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75]对于请愿权是否有参政权的性质,笔者持怀疑态度。根据耶林内克的地位理论,参政权是公民主动参与国家、与国家结合的权利,传统上认为,参政权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服公职的权利,请愿权虽然有助于国家意思的形成,但公民仍处于国家之外,而非国家之内。

[76]《辞海》认为我国《宪法》第41条的申诉权是指行政申诉,同时,根据《辞海》对行政申诉的定义,行政申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因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处分不当而遭受损失时,依法向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提出制止违法行为、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赔偿损失的请求。《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961页。由此可见,《辞海》是将申诉等同于行政复议。

[77]李震山:《多元、宽容与人权保障——以宪法未列举权之保障为中心》,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53页。

[78]前者针对联邦政府,后者针对各州。

[79][美]劳伦斯·H.却伯:《美国宪法》(Laurence H.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The Foundation Press,1978,pp.506-507)。

[80]汤德宗:《行政程序法论》,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70页。

[81]Laurence H.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The Foundation Press,1978,p.507.

[82]Laurence H.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The Foundation Press,1978,pp.539-540.

[83]424 U.S.319,334-335(1976).

[84]Laurence H.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The Foundation Press,1978,pp.542-543.

[85]Jerry L.Mashaw,Due Proces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p.50.

[86]Jerry L.Mashaw,Due Proces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pp.103-107.

[87]Jerry L.Mashaw,Due Proces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p.48.

[88]Jerry L.Mashaw,Due Proces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pp.163-166.

[89]Laurence H.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The Foundation Press,1978,pp.559-560.

[90]陈清秀:《行政诉讼法》,自刊1999年版,第157页。

[91]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29页。

[92]Laurence H.Tribe,American Constitutional Law,The Foundation Press,1978,p.562.

[93]Martin Redish & Lawrence Marshall,Adjudicatory Independence and the Values of Procedural Due Process,95 Yale L.J.(1986).

[94]这是笔者以“申诉”为主题词在“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的结果。

[95]对此,有学者提出反对,认为申诉与行政复议并不相同,参见茅铭晨:《论宪法申诉权的落实和发展》,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

[96]《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97]这是笔者以“控告”为主题词在“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的结果。

[98]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99]参见王锴:《从赔偿与补偿的界限看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方向》,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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