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宪法中诉讼权的依据及优化措施

我国宪法中诉讼权的依据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我国宪法上诉讼权的依据,诉讼法学界长期以来认为并无这样的明确规定,因而诉讼法学者纷纷主张“诉讼权入宪”。一方面,宪法上控告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此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另一方面,从《辞海》的解释来看,仅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由此也只能是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从其他国家的宪法来看,这种条款一般被称为“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

我国宪法中诉讼权的依据及优化措施

关于我国宪法上诉讼权的依据,诉讼法学界长期以来认为并无这样的明确规定,因而诉讼法学者纷纷主张“诉讼权入宪”。[63]对此,笔者认为,主张“诉讼权入宪”无非就是要修改宪法,可是频繁修改宪法对宪法的稳定性不利,因此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修改宪法。也就是说,如果可以动用宪法释义学的技术和知识,从现有的宪法条款中解释出诉讼权的内容,那么就没有必要修改宪法。笔者认为,解释的路径有以下三条:

1.控告权

根据《辞海》对控告的解释,控告是指向司法机关揭发违法犯罪的事实或嫌疑人,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64]这里的司法机关应包括法院。当然,从控告权引出诉讼权,也存在不够完备的缺陷。一方面,宪法上控告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此仅限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另一方面,从《辞海》的解释来看,仅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由此也只能是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由此,从控告权的角度来解释诉讼权,将缺少民事诉讼权。

2.《宪法》第3章第7节“人民法院”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诉讼权,但是在《宪法》第3章“国家机构”部分第7节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时,对一些诉讼权的内容作了规定,比如第124条第3款规定的法定法院原则、第125条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第126条规定的审判权独立原则、第134条规定的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但是,从《宪法》第3章第7节来推导诉讼权也存在两方面困难:一方面,《宪法》第3章第7节并非基本权利条款,由此来推导将面临从“客观法到主观权利”的鸿沟;另一方面,《宪法》第3章第7节仅表述了诉讼权的部分内容,由此来推导将导致“以偏概全”。(www.daowen.com)

3.《宪法》第33条第3款——“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

2004年《宪法》第24修正案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从这一条款所处的位置来看,它位于基本权利部分的第1条,统领下面各个具体的基本权利;从语式来看,它并不规范某项具体的基本权利,而是采用了对基本权利的总括性描述。从其他国家的宪法来看,这种条款一般被称为“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所以起到了宪法中对基本权利列举的“兜底”作用。

那么,诉讼权能否从“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中推导而出呢?实际上,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宪法无需明文规定即受保障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自然权利,受宪法的保障是不言自明的,如果认为只有宪法规定才受保障,很容易造成这些自然权利是国家(宪法)所给予的印象。二是宪法明文列举的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参政权等需要依靠国家才能实现的权利。三是宪法没有明文列举,但可以从明文列举的基本权利中推导出来的权利,主要是一些比较具体的基本权利,比如营业自由之于财产权,休息权之于劳动权。四是宪法没有明文列举,需要从“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中推导出来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一些新兴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以宪法规定的为限,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扩展,“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就是这些新兴的基本权利进入宪法的“通道”,比如环境权[65]由此可见,并非任何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都可以从“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中推导出来,而诉讼权本身又并非自然权利(先于国家的人权)、宪法明文列举的权利、新兴的人权。

笔者认为,诉讼权属于宪法没有明文列举但可从明文列举的基本权利中推导出来的权利,而能够承担这一任务的就是《宪法》第41条的控告权。[66]诚然,从控告权来解释诉讼权存在前述的困难,但这些困难可以通过扩大解释控告的含义来克服。一方面,公民提起控告并非仅因其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还包括受到其他公民的侵犯。另一方面,控告是请求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来救济公民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诉讼程序的给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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