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程序权与社会权:权力与主动地位的不同

程序权与社会权:权力与主动地位的不同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程序权与社会权的区别,一种观点认为,程序权和社会权都属于积极要求国家给付的权利,不同之处仅在于要求国家给付的内容不同。对此,阿列克西认为,初看起来,程序的事实主要由权力组成,而主动地位也是由权力构成。阿列克西更进一步指出,作为权利的程序权并不属于主动地位,但是它们的客体,即程序本身,属于主动地位。因此,程序权并非与社会权对应,实际上,程序权是与整个实体性权利相对应。

程序权与社会权:权力与主动地位的不同

关于程序权与社会权的区别,一种观点认为,程序权和社会权都属于积极要求国家给付的权利,不同之处仅在于要求国家给付的内容不同。程序权是一种程序性的给付,而社会权属于物质性的给付。[32]但是,这种观点其实将程序权和社会权都归入积极地位,只是内容的不同。而黑伯乐最早提出程序权时,却将程序权归入主动地位。对此,阿列克西认为,初看起来,程序的事实主要由权力组成,而主动地位也是由权力构成。由此应当把它们划为一类。但仔细看,事情没有这么简单。针对立法者的程序权并非权力,而是针对权力的权利,由此它们应当属于积极地位。阿列克西更进一步指出,作为权利的程序权并不属于主动地位,但是它们的客体,即程序本身,属于主动地位。[33]由此出发,阿列克西认为程序权包括:其一,请求私法程序的权利,是指请求国家制定形成私法行为或者产生、变更、消灭私法地位的规范的权利;[34]其二,狭义的程序请求权,是指请求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权利,属于有效法律保护的权利(rights to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35]其三,国家的意思形成,是指请求国家透过立法使个人得以参与国家意思形成的权利。[36]

那么,既然程序权和社会权都属于一种公民基于积极地位对国家的给付请求权,那么它们的区别在哪里?笔者认为,区别就在于给付内容。这种给付内容并非程序和物质这么简单,而是决定了它们的不同性质。社会权属于实体性权利,实体性权利受到侵犯后都有寻求程序性权利给予保护的必要。不仅是社会权,即便自由权、参政权,也是这样。正所谓,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程序权并非与社会权对应,实际上,程序权是与整个实体性权利相对应。程序权不过是把这种本来蕴含在实体性权利中的程序要求单独列出规定而已。然而,程序权并非学者“多余的理论构造”,其独立价值体现在:①摆脱程序机制乃实体基本权利附随功能的思维;②凸显程序保障功能应有的作用;③使个别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能符合最低的程序要求;④明确区别程序基本权与诉讼权及其他程序权的概念与内涵。[37](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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