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耶林内克理论的推导过程分析与优化

耶林内克理论的推导过程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耶林内克的地位理论是一种从结构角度来理解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理论,该理论的提出不仅深化了基本权利理论,更重要的是促成了基本权利的实效化。众所周知的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分类,就是从耶林内克的消极地位和积极地位中导出的。在此,不能忽略耶林内克理论的一个推导过程,即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推导出法律上的请求权,再以此作为公权利的内涵。耶林内克将这种权利称为主观公权利。

耶林内克理论的推导过程分析与优化

耶林内克的地位理论是一种从结构角度来理解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理论,该理论的提出不仅深化了基本权利理论,更重要的是促成了基本权利的实效化。众所周知的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分类,就是从耶林内克的消极地位和积极地位中导出的。当然,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从地位推导出权利?在此,不能忽略耶林内克理论的一个推导过程,即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推导出法律上的请求权,再以此作为公权利的内涵。

请求权原本是民法上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将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这一概念原本是德国学者温特沙伊德(Windscheid)从罗马法中“诉”的概念中转化过来的,温特沙伊德引用了《学说汇纂》的一段话,“诉”不过是指通过审判要求获得自己应得之物的权利。但是,温特沙伊德却剥离了罗马法上的“诉”所内含的诉权或可诉请性的因素,提出了纯粹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请求权是法律上有权提出的请求,也即请求的权利,某人向他人要求一些东西的权利。[10]在温特沙伊德之后,拉伦茨(Larenz)又重新恢复了请求权中的程序法意义:“这个概念(请求权——笔者注)不仅表明一种客观上(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它首先说明一种实体法地位,同时也表明了程序上的功能。”[11]由此可见,请求权兼具实体法上的关系和程序法上的诉权的内涵,而耶林内克不过是将这种民法上调整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的请求权概念移植到公法上,转变为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公法上的请求权。

那么,请求权又如何与权利画上等号呢?这不能不从德国法上权利的特性谈起。德国法上的Recht一词既有法的意义,也有权利的意义,因此为了区别,加上主观表示权利,加上客观表示法,[12]即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区别在于:主观权利是一种在权利主体、相对人和权利客体之间所成立的三重关系,如果权利主体要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则相对人负有采取此一行为的义务。相反地,客观法则是单纯客观地课予权利主体义务,且不存在于其他权利主体之间。[13]由此可见,主观权利之所以称为“主观”就在于其的“可请求性”,所以,主观权利与请求权实为同义。(www.daowen.com)

正是基于上述的推导过程,耶林内克从描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四种关系入手,界定了公民面对国家时的四种地位或者身份,由此引申出公民对国家的请求权,而这种请求权又代表着公民自身所享有的权利。耶林内克将这种权利称为主观公权利。虽然主观公权利与基本权利在内容上并不完全重合,[14]但在结构上是相同的。耶林内克的地位理论常被用来作为基本权利分类的标准,其中的消极地位对应自由权,积极地位对应社会权,[15]主动地位对应参政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