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诉讼权入宪:权利保障与程序研究

诉讼权入宪:权利保障与程序研究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由此可知,通过法院获得权利救济乃英国普通法和美国宪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诉讼权在保障和救济权利方面扮演着无可替代之角色,为宪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论题。此等研究,一方面能够使我们更为理性地看待诉讼权入宪这种大是大非问题;另一方面又可增进对诉讼权这种程序基本权的认知,推动和繁荣宪法上的程序基本权研究,促进程序权利立法的规范化和实效性。

诉讼权入宪:权利保障与程序研究

“一旦适格的当事人声称政府业已越权或者滥用权力,这位当事人就有到法院寻求救济之权。事实上,如果国会否定当事人谋求此种救济之资格(ability)或否决法院施与此等救济之资格,那美国宪政主义的普通法根基就陷于危险之中。国会不能阻止法院确保政府行为与法律宪法)相一致。英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在普通法上这种固有的权利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法院在普通法上的权威,它们被称为‘诉诸法院(access to the courts)’的权利。”[2]由此可知,通过法院获得权利救济乃英国普通法和美国宪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此等不容剥夺且国家务必保障的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就是宪法学上的诉讼权。

诉讼权在保障和救济权利方面扮演着无可替代之角色,为宪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论题。检索我国近年来有关诉讼权的研究文献则不难发现,当下我国诉讼权研究尽管表面繁荣,但在诉讼权的基本认知方面,学者之间共识不多、异议不少。如关于诉讼权的名称,我国许多学者径直以“诉权”指代,[3]但也有学者以“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司法救济权”称之,[4]当然亦有人以“诉讼权”称之。[5]复如诉讼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具体的权利构成即其子权利到底包括哪些,学者之间更是分歧重大。[6]值得一提的是,在琳琅满目的宪法学教科书中涉及此项基本人权的属少数,且系蜻蜓点水、未予详论。[7]然而,就在这种诉讼权的宪法学省思深度匮乏之研究现状下,“诉权(按:此诉权即诉讼权,下同)入宪”的呼声却此起彼伏,不但相关的学术论文时有发表,[8]而且还有人如汤维建教授曾向有关机构正式提交所谓“诉权入宪”之提案。[9](www.daowen.com)

诉讼权入宪意味着修订宪法,兹事体大,不可不慎。而慎的重要前提当然是对诉讼权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原理进行系统且深入之探讨。此等研究,一方面能够使我们更为理性地看待诉讼权入宪这种大是大非问题;另一方面又可增进对诉讼权这种程序基本权的认知,推动和繁荣宪法上的程序基本权研究,促进程序权利立法的规范化和实效性。有鉴于此,笔者不揣谫陋,试着对诉讼权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的检讨与省思,以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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