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把行政纠纷解决的难题从法院之外转到法院之内。法院将如何处理汹涌而来的纠纷,是最大的悬念。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法院面对案件审判的压力,往往采取动员撤诉、驳回起诉等方式来解决,判决原告胜诉的比例有时不升反降。就这一点来说,法院在过去一年中交出的答卷是相当不错的。
首先,原告撤诉率大幅下降。原告撤诉曾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结案方式。在过去30年中,原告撤诉率经历了两番大起大落,最高分别达到57%(1997年)和50%(2012年);相应地,非判决的结案方式一度高达七成以上。较高的撤诉率透视出法院“判决难”。随着司法政策的调整,在过去三年中,原告撤诉率连续下降,2016年更是达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最低点19.7%(图3)。不但如此,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原告实际上胜诉的——比例也有所变化(图4)。
图3 原告撤诉、驳回起诉、移送等非判决处理方式所占的比例
图4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比例(www.daowen.com)
其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比例略有增长。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原告胜诉率越高越好,但放在中国当下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境中,原告胜诉率仍然是法院能否依法公正审判的一个有效指标。从历史上看,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比例最高曾达24%,但后来明显下降。前几年整个司法系统强调“大调解”,原告胜诉率一度跌到不足8%。最近两年有所上升,2016年达到13.4%(图5)。这说明,《行政诉讼法》修改对于保护公民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原告胜诉的案件中,我们也不确定有多少案件原告获得了实质性的救济、纠纷得到了实质性的解决。而如果以前述浙江省台州市、河南省等地的经验为参照,原告的胜诉率今后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图5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和支持被告的比例
最后,裁定驳回起诉的比例有较大增长,2016年占审结案件的22.4%。考虑到立案登记制施行后,法院降低了立案门槛,许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也被收进来,审理之后再驳回起诉的比例增大不出意外。但是,与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相比,驳回起诉的比例仍然偏高。2015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仅8983件;2016年有所增长,达到10343件,但也只相当于当年驳回起诉案件的1/5。法院今后有必要改进立案登记,对于一些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包括明显滥用诉讼的,应当在一开始就裁定不予受理。一开始就不予受理,比事后再驳回起诉更节省社会成本。公众需要接受的一个事实是,立案登记制并不是取消受理条件、“有诉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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