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决三难问题的有效举措

解决三难问题的有效举措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解决三难问题的有效举措

随着问题被定位为“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立法者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三个方面,解决问题的力度也是比较大的。

1.解决“立案难”的举措

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把解决“立案难”作为头等事情来抓。一是把依法立案规定为法律原则,要求法院保障公民的起诉权利,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法院受理案件。二是增加了列举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类型,明确了征地决定等几类棘手的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三是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是规定了对不立案的救济。法院拒绝立案的,原告可以视情况提起上诉或者到上一级法院起诉;法院拒收起诉材料的,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给予处分。可以说,在立案问题上有精神、有规则、有保障,其口气之强硬、措施之严厉在中国法律中前所未有。

2.解决“审理难”的举措

为解决“审理难”,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也提供了很多办法。

第一,加强诉讼程序保障。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至少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或者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将受到相应制裁。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裁定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延长了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一审从原先规定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增设了简易程序,以减轻法官的案件负担。(www.daowen.com)

第二,给法院配备更加强大的审查手段。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在此之前,法院对行政裁量只能进行极其有限的审查。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也应当确定其违法。法院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正式立法但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合法的,将不把它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一点也得到了明确。

第三,法院的判决方式更灵活多样。除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法院还可以确认其违法或者无效、直接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可以不判决撤销而代之以确认违法,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正措施。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例如不是由一个合格的行政机构作出或者完全没有依据,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除了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错误的,法院也可以直接判决变更。法院可以调解的范围大大扩展:在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法院都可以调解,并以调解书方式结案。在此之前,法官只能劝说原告撤诉,以实现和解。

第四,针对同一案件来回折腾的情况,法律还作了特别规定,以求案结事了。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解决“执行难”的举措

为解决“执行难”,《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下了很大功夫。一是行政机关有“应当给付的款额”而不支付的,法院可以通知银行从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在此之前,法律没有提到补偿金。二是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将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100元罚款;在此之前,法院只能对该行政机关予以罚款。这一修改不但在法理上更圆通,在实践中也更可行。三是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这一规定很可能备而不用,但它传达的信号很明确:行政官员必须认真对待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颁布时,一家报纸还用通栏标题报道了这一规定。[28]四是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以及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中国的体制下,这一貌似温和的做法可能更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无论如何,行政机关公然抗拒执行的情形,今后应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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