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通常应当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审议后交付表决,甚至可以经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前后经历三次审议,这体现了立法者的慎重。然而,自2013年12月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到2014年10月底第三次审议并随后通过修正草案,前后历时不到一年。对一个重要法律的修改来说,这个速度是相当快的,超出许多学者的预期。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前后内容也发生了许多变化。这里仅仅概述内容变化的大致情况。[25]这些情况有助于理解一个法案多次审议的价值。一般来说,法工委在拟定草案前已经作了相当的调研,又参考了学者的建议稿,对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了解,对修订的目标也比较有把握。所以,法工委草案出来后,修订的大致框架就确定了。之前有学者曾建议“大修”,即从诉讼体制、机制到法条文字、结构“全面修订”。但这一点显然没有被接受。法工委提出的方案基本是一个“中修”的方案。尽管如此,在几次审议过程中,不断有新的建议被接受,法律草案也得以逐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审审议之后,第二次审议稿出现了几处较大的变化。在司法审查根据中加入“明显不当”的标准。“(法院)认为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的规定,被删除。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也要求当被告。第二次审议稿还对结构作了一点调整,把内容最多的一章“审理和判决”分成五节,从而使条理更清晰。
甚至到了最后一次审议,草案还有一些比较重大的修改。规章授权的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也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对象。受案范围中,增加了颇有争议的行政合同(法律文本称“协议”)。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在表决的前一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对最后的修改作了特别说明。[26](www.daowen.com)
在有些地方,法律草案多次改动。例如,第一次审议稿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等方面提出,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不应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草案应当为管辖制度改革留有空间。为此,第三次审议稿取消了“基层”二字。然而,有关方面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出,跨行政区域管辖将不限于第一审案件。为此,草案付诸表决前,又取消了“第一审”三字。最终文本变成:“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也有个别地方法律草案几经修改,回到原地。1989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当予以撤销。第一次审议稿改成“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有学者批评,这一修改否定了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个倒退。第二次审议稿改成“违反法定程序,不能补正的”。一些学者担心这给行政机关太多的空间,以致架空了法定程序的要求。第三次审议稿吸收了学者的意见,去掉后面的限定,恢复了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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