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的多方参与

《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的多方参与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作为典型的立法过程,是一个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中心、多方参与的过程。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法工委处于一个更加超脱的地位,他们对行政诉讼的实际状况也相当了解。但法工委毕竟没有正式的立法权,它更像一个各方意见的协调者。

《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的多方参与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作为典型的立法过程,是一个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中心、多方参与的过程。

1.法制工作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层面,《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的工作机构负责。这个机构由近两百名立法专家组成,负责重大法律草案的起草,2007年以后更是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等立法工作全过程。在法工委中,“行政法室”共十几人,负责重大的行政立法。在过去的20年中,行政法室完成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也完成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重大法律的修改。

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法院)相比,法工委处于一个更加超脱的地位,他们对行政诉讼的实际状况也相当了解。但法工委毕竟没有正式的立法权,它更像一个各方意见的协调者。它首先要秉承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意旨,其次是协调法院、检察院、法制办等不同部门的意见,听取公众、学者等社会的声音,而也很关注所起草的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52名委员中能否获得高票通过。

2.其他机关

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法院对行政诉讼种种问题的感受是最深切的,修法的愿望是最迫切的,对修法的关注是最热切的,与法工委的联系也是最密切的。法官们陪同法工委官员的大部分调研。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理想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草案,递交给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还两次就特定问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意见。[19]与学者们提交的意见相比,法院的意见似乎受到更多的重视,尽管法工委也不会照单全收。(www.daowen.com)

检察机关的作用不那么突出,问题也比较单纯。它们希望法律能够给它们一个更加明确和有力的地位,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对行政诉讼进行全程监督。他们的意见也得到了采纳,但打了一点折扣。至少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上,法律一开始并没有吸纳。

3.公众、人大代表和法律学者

中国公众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相当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公布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20]而公众也表现出了相当的热情。先后有1483和1586位公民提出了7736条意见,[21]多位人大代表、多名律师社会组织也表达了他们的意见。[22]这些意见不一定很专业、具备很好的操作性,但他们表达了对《行政诉讼法》实施状况的关切和不满。公众反映行政诉讼“立案难”“告官不见官”以及复议机关充当“维持会”等问题,给了立法机关很深的印象,最终也得到立法机关的回应。

由于中国社会组织发育不良,法律学者很大程度上担当起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和立法机关的顾问。多年以来,行政法学者在不停地呼吁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学的领头学者应松年教授利用自己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多次提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中国行政法学会等学术组织召开了不计其数的研讨会,众多学者大声疾呼、各陈己见,[23]几个主要的学术机构提交了各自的修改建议。[24]虽然在具体问题上存在很多分歧,学者们的基本立场高度一致:更多的司法审查,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法律学者扮演了一个积极的角色。但总体而言,学者在技术性问题上有较大的发言权,在重大的政策性问题上影响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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