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权的地方性不一定导致不公正

司法权的地方性不一定导致不公正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实践来看,虽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法官,但基于我国的政治实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能对这些人员施加强有力的影响。实际上,无论地方人大还是政府抑或法官周遭的人情网络都不是影响法官独立裁判的核心要素。由于司法机关整体的不独立,导致各级领导可以各种手段干涉司法。

司法权的地方性不一定导致不公正

一般认为,法院地方化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院长和法官;二是法院的财、物来自于地方财政;三是法院的人员来自于地方。那么,这些因素是否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呢?

从实践来看,虽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及法官,但基于我国的政治实践,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能对这些人员施加强有力的影响。所以,如果以人事方面的省级统筹来防范地方来自于权力机关对司法的干预则可能是在与假想敌作战;如果地方权力机关能够通过人事权干预司法,则“统一提名、分级任命”的具体改革措施并不能真正消除这一影响。而法院的财、物来自于地方财政,实际是政府负责人及财政部门控制,它们的确可以藉此对司法进行干预,但地方对司法的干预显然不仅仅来自于财政部门。所以,财政经费的省级统筹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切断地方干预司法的渠道。而在法官陷入地方庞杂的人情网络难以自拔的情况下,现行的人员省级统管并不能破除法官所陷入的地方社交网络。司法人员不可能生活在与世隔绝的世界。只要法院仍然设在地方,无论“地方的”法院还是“中央设在地方的”法院,地方各种力量对法院的干预企图就不会消失。所以,单纯的通过司法权中央事权化来解决司法权地方化并不一定能够奏效。[13]

可以看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司法权究竟是中央事权还是地方事权抑或中央与地方共享事权,关键是司法机关究竟能否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并且公权力以外的其他各种势力包括政治的、社会的、人情的势力,能否真正尊重司法而不干预?一些学者主张美国联邦法院因实行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离而有效地阻止地方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并以此作为例证主张在中国建立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离的法院(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这一制度),但美国联邦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只占全国案件的7%,93%的案件是由州法院审理的,而州法院的设置基本是按行政单位来设置,其经费也来自于地方财政,但这种地方化的设置并没有成为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www.daowen.com)

实际上,无论地方人大还是政府抑或法官周遭的人情网络都不是影响法官独立裁判的核心要素。真正影响法官独立裁判的是各级领导以政治或私人的名义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这些领导可能来自于党的部门、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各个部门,具体是哪个部门并不重要,关键是其领导身份。但这些不正当的干预本身就是不符合宪法法律的。由于司法机关整体的不独立,导致各级领导可以各种手段干涉司法。正是准确地认识到各级领导干部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可以想见,当其中确立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建立起来将会形成强大的制度威慑力,各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而一旦各级领导干部不再插手案件,法官们就能够真正根据法律独立裁判,裁判不公的现象将会明显减少,相应地,法院的公信力自然会提高。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法官周边的其他力量如人情网络对裁判的不当影响。消除这些影响的关键也不在于强调司法权属于中央或由省级来任命这些法官,关键是推进司法公开,如公开司法人员的办案信息、案件审理的过程、案件的裁判结果及其理由。只要法院能够在不受外来干预的情况下裁判案件,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还是地方事权、法院如何产生、经费如何保障,这些问题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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