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宪法和法律未否定地方性司法权

宪法和法律未否定地方性司法权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种观点强调宪法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以它不是地方的国家机关。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这里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以执行的是中央的意志,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也是对宪法的误解。第四种观点是宪法结构中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不区分中央与地方的问题。宪法之所以没有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开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必要性。

宪法和法律未否定地方性司法权

主张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学者,还以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那么,应如何理解宪法和法律的这些规定呢?

第一种观点强调宪法规定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所以它不是地方的国家机关。将此处的“国家”审判机关理解为“中央”的审判机关显然是误解。宪法上的“国家”与“中央”含义并不完全等同:“国家”既可以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角度理解;也可以从政治权力归属的角度理解,这个意义上的国家一般是与个人、社会组织相对而言的。宪法此处的“国家”是相对于社会或个人而言,即强调人民法院是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审判者,其裁决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而不是民间意义上的裁判者如仲裁机构等。实际上,宪法不仅对法院这样规定,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同样如此。如《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9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第85条和第10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看出,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时都在强调它们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所以人民法院自然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正如地方可以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一样,地方也可以行使司法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第126条规定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这里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以执行的是中央的意志,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也是对宪法的误解。原因有二:其一,此处的“法律”应是广义的,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宪法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强调人民法院只服从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不受外来干涉,并非强调法院只适用中央立法。这一点可以从该条的完整条文中看出。《宪法》第126条强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以看出,此处的“法律”并非仅指中央立法,而是强调法院应依法律而非法律外的因素来判案。并且,“依照法律”行使职权不仅是宪法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要求。其二,《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决定地方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第10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管理本辖区的经济、教育等行政工作。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行使职权时所依照的“法律”,都不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www.daowen.com)

第三种观点是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规定,推论司法权不是地方事权。这实际上是对民族自治机关性质的误解。根据《宪法》第115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另一方面也是普通地方国家机关,行使相同级别普通地方机关的职权。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同时,自治区作为省级行政区划,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但仍然是普通地方国家机关。事实上,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带有一定程度的自治特征: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法规是当地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之一;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设专章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规定,要求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人员自治是民族地方自治的重要特征。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不具有丝毫自治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不应将其纳入;而自治性无疑表现了司法权的地方性。

第四种观点是宪法结构中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不区分中央与地方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构成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论据。宪法之所以没有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开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必要性。在权力机关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性质、组织、职权、会议制度等方面存有较大差异,所以有分开规定的必要。行政机关同样如此。但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性质、职权、组织以及权力运作方式上并无本质性的区分,最大的差异在于管辖范围,但基于宪法的精简性要求,宪法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对各级法院的管辖权作出详细的区别规定(这是法律的任务)。所以,宪法将全国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规范,既符合这两个机关的性质,也符合制宪的原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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