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主张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根据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二是世界各国的通例。[8]
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其一,《宪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审理案件。在宪法的基础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些规定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9]其二,宪法结构上的理由。《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规定我国的权力机关时,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节规定的;规定行政机关时亦如此,但规定司法机关时是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统一规定,并没有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三,宪法上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只有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观点认为,这表明司法权不属于地方性的权力,而属于中央的权力。除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有学者主张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是世界各国的通例,[10]以此来论证我国的司法权也应作为中央事权。(www.daowen.com)
如果司法权完全属于中央事权,司法权即应有特定的运行方式:其一,司法组织由中央设置,亦即司法组织设置的立法权归属于中央国家立法机关。中央设置司法机构的基本方式:一是由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二是宪法和法律通过授权方式由中央某个具体国家机关决定设立。其二,司法职权由中央国家机关设定。国家机构的核心是职权。司法权的本质是裁判,所以司法机关的职权实质上就是它对哪些案件有管辖权。其三,司法人员由中央任命。既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机关的人事权也具有中央权力属性。其四,司法经费由中央保障。既然司法事权属于中央,则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司法人员的薪酬都应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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