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中央”是与“地方”相对而言的,指国家政权或政治团体的最高领导机构。在我国宪法体制下,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探讨“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时首先需要明确这里的“中央”只能是中央国家机关。其次,并非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都享有司法事权,而是要结合司法权的具体内容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行使。[7]“事权”是在法律上并不常用的概念。近年来,一些财政法的学者经常将其与财权相对应,主张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划分应财权与事权相适应。通俗来讲也即“管多少事就得有多少钱”。“事权”的核心是事务,即国家机关管理某项事务的权力;这些事务可能是单一的,如教育事务、财政事务等;也可能是复合的,如经济社会发展事务、国家安全事务。司法权作为一种事权,显然是一个复合性的概念,既包括司法权的核心内容,即审判权,也包括配套性的内容,如司法组织的建立、司法人员的任命、司法经费的保障等。
如何划分哪些事权属于中央事权,哪些事权属于地方事权呢?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来看,似乎并无统一规定。笔者以为,确定中央事权的标准主要有三:一是以国家名义才能行使的权力,如在国际交往中,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本国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二是关涉国家统一和安全的权力,即如地方管理该事务则对统一和安全构成威胁,如地方政府建立武装力量;三是基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在公民权利保障领域,如果容易出现地方差异化对待的,就应由中央政府管理。根据这三个标准,国防和外交应是中央事权的典型。国防涉及国家安全,其核心是建立军队,以保障国家免受外来侵略,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外交是指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交往的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能够代表国家的只能是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国防和外交作为传统意义上典型的中央事权,即使在联邦制国家也不得由各州行使。(www.daowen.com)
相应地,中央事权则由相关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但因中央事权内容的差异性,中央政府如何管理中央事权无统一的模式,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四点:①有关立法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②在法律执行上,中央行政机关或其派出机关负责;③负责人员由中央任命;④经费由中央政府的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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