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中央司法权的归属

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中央司法权的归属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给出的办法是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权全面上收,其理论基础是“司法权本质上是中央事权”的论断。但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司法权的中央化被转换成“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话语体系,并成为本次改革的理论基础。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人发文明确这一论断:“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5]为落实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性质,新一轮司法改革采取了以下重大举措:[6]一是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

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中央司法权的归属

司法改革是党中央深化改革、贯彻“四个全面”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从而“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为落实这一规定,中央自2014年开始在全国设立司法改革试点,选取了上海等6个省市作为首批试点地区,2015年又在11个省市作为第二批试点,并于2016年在全国推广。

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环节,司法改革应围绕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核心命题展开。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而其根源一般被认为是司法独立难以得到保障。在妨碍司法独立的各种因素中,司法权的地方化尤其受到关注和批评。有鉴于此,在2013年开启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去除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就占据着核心地位。

如何去除法院的地方化?中央给出的办法是法院人、财、物的管理权全面上收,其理论基础是“司法权本质上是中央事权”的论断。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在理论上并不是一个新观点。十多年前就有学者指出,司法权的地方化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制度根源;为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实行司法权的中央化。[2]也有学者深刻分析了司法权地方化的种种表现及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并提出了各种避免地方化的改革主张。[3]由于与我国现行宪法体制存有一定的冲突,这些观点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并未付诸改革实践。但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司法权的中央化被转换成“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话语体系,并成为本次改革的理论基础。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人发文明确这一论断:“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4]《人民日报》刊登题为“中国的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的评论文章,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5](www.daowen.com)

为落实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性质,新一轮司法改革采取了以下重大举措:[6]一是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根据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相应地,地方法院的人、财、物主要依赖于同级财政。但在本轮司法改革中,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将由省一级统一管理。二是探索建立跨区域的法院,实现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的分离。三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四是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为化解行政诉讼受困于地方化的境况,一些地方实行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以上诸多改革措施已开始在全国进行试点。本轮司法因改革力度之大而备受国内外关注,也因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而显得意蕴深远。本文从“中央事权”的含义及标准的界定入手,分析中央事权的运作方式,并以此作为参照来分析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的含义及表现,探讨司法权的地方化究竟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司法公正的,对司法权的属性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并就如何应对司法改革中的问题陈述管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