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不但它能弥补当前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而且通过构筑并协调两国在此方面的共同利益,从而有利于促使两国有序并规范地开发利用中印跨界水资源,促进两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各自的富强梦。一般来说,确定性、可行性、可预测性和可救济性被认定为某一法律制度的生成所具备的基本要素。[3]要健全为一项法律制度,使之表现为较为成熟且有较强的适用性,一方面,其基本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也需从国际视野和两国本身的互动合作入手。
1.国际社会应该大力完善国际水法体系及其相关国际公约,积极推进国际水法后硬法化时代的发展
如前所述,条约是国际水法重要的法律渊源,尤其是国际公约,如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等。值得注意的是,诸如此类的以国际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水法与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之间关系密切。其关系可以理解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是国际水法重要的法律渊源,它具有框架性的特点,是一部力图在国际社会都可适用的纲领性的公约。然而,鉴于“一条国际河流,就有一种制度” 和国际河流的多样性特点,该公约必须顾及它能在全球可适用的普遍性价值及其在全球涉水开发利用等实践中的理论指导意义。实际上,该公约生效后,其所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规则[4]对国家涉水实践是具有约束力的。同时,笔者也认为,在国际河流多样性特点下,诸多不同地域的国际河流所形成的法律制度聚合,便构成了国际水法的规则、原则和制度。因此,国际水法也便是多样化的国际河流共性和个性法律制度的综合。显然,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是国际水法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反映。其普遍性在于前者仍采用后者框架性的法律制度,而其特殊性在于前者因地域的差异保持诸多独特性特点。
考虑到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与其援引的国际公约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国际社会应该团结一致合力解决该公约所面临的诸多争议性内容,积极妥善地处理并平衡好不同类型国家之间的利益,尽可能地最大化国际水道国家之间的利益。简言之,国际社会大力地推进公约不断进行完善,积极响应国际水法的后硬法化时代的发展进程。通过此途径,对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而言,更加完善的、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能更好地发挥其指引作用。
2.加强中印跨界水资源相关问题双边互动合作,扫除相关障碍
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水资源对两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印加强跨界水资源方面的互动合作,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两国对国际社会的相关立法,所持态度较为谨慎。两国在《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表决时,中国投了反对票,印度投了弃权票。[5]可见,中印两国都一致认为该公约未能很好地代表或反映本国的利益。特别是,中国代表认为公约的某些条款存在较大的争议,中国并不认可,如主权原则、上下游国家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失衡、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条款等,赋予下游国家过大的权利,严重威胁着上游国家的利益。印度代表普拉卡什·沙阿(Prakash Shah)也基本认同中国代表的反对理由。[6]更何况,中印两国在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本身存在竞争性。
考虑到订立条约的挑战性和复杂性,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一个循序渐进的方式深入地推进。比如,可以先建立有关中印跨界水资源的常态的对话机制,该机制的级别可以设置不同层面。这种对话机制,无疑有利于双方增进了解,增强政治互信,尽可能地就两国的利益达到求同存异。以双方利益共赢为目标,在常态化对话机制下,可适时地采用双边谅解备忘录、临时协定、条约的形式增强两国的互动。
据UNEP的研究成果表明,全球仅有40%的国际水道制定了专门的水道条约,其中双边条约达80%。[7]笔者认为,两国应尽快制定中印跨界水资源专门性条约,它无疑是当前具有挑战性的和对两国有利的互动合作措施。就该专门性条约而言,它规制的对象应该包括以国际河流为主的地表水和以跨界含水层为主的地下水;条约的法律制度应涉及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国际水法及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原则(如公平合理使用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一般合作原则和定期交换数据和资料等原则)、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且获得中印两国的支持。作为一项适用于两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门性条约,它应以现有国际水法的法律文件中相关的已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成熟的国际水法规则为基础,且应考虑到地域性特点下的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两国国际关系发展的现实需要,本着双方平等互利、公平合理、合作双赢的指导方针制定专门的涉水条约。此外,两国还应更加重视对中印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边界争端问题,大力推进边界谈判进程。
3.建立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河流委员会机构
目前两国并未建立能够有效管理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河流委员会组织。中印跨界水资源的流动性特点,使它与领土的国际法上的地位大不相同,它更加凸显了中印跨界水资源的特殊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印跨界水资源本身地理特点,以及中印面临相似的水资源国情,不难理解两国的竞争性利用难以避免。也正因为如此,纵观开发利用较为成熟国际河流流域,它所建立的国际河流委员会对于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能够起到相应的积极作用,可以说该制度已成为一种国际社会默认的习惯规则,成为国际河流管理的标配制度的一部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中印跨界水资源,实有必要借鉴和吸收国际上较为成功的国际河流管理制度的经验。因此,中印两国可以尝试建立相应的国际河流委员会。
4.考虑《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生效后的影响
截至2014年5月18日,随着越南的批准,《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批准国家数量已达到35个,已满足公约生效的标准。这是国际水法发展历程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笔者认为,近期来看,公约生效对国际水法的发展有承前启后的作用;长期来看,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批准行列,它的生效以及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等问题将对两国关系和两国与周边关系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对两国所奉行跨界水资源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带来较大的挑战。在当前背景下,中印关系正处于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发展阶段中,应做好公约生效后的应对措施。该公约的生效意味着其在全球适用范围和影响力的扩大,“硬法”的存在,一方面,它会吸引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中印两国及其周边邻国都是潜在的缔约国;另一方面,它也会促使某些国际水道国家订立跨界水资源专门条约。很显然,本书的研究视角,实实在在地反映了中印完善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紧迫性。此外,在完善该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对公约进一步予以完善,这也是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得以发挥效力的重要基础。(www.daowen.com)
5.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作用
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国际组织是国家间进行多边合作的一种法律形态”[8]。而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是它的重要特性。由于国际组织在关注和解决全球水资源问题上可以起到政治协调、经济及社会发展和国际法律秩序等方面作用,鉴此,为了完善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为了有利于维护中印两国在中印跨界水资源的共同利益,为了较好地解决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所面临的问题,中印两国除了需要加强协调之外,还应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积极作用。国际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合作以及其所起的纽带作用。从国际水法的发展历程可知,国际组织在推动国际水法形成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比如,国际法协会、全球水伙伴、国际大坝委员会、国际水法协会等。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应向某些国际组织敞开其参与的大门。
【注释】
[1]参见陈继东主编:《中印孟缅区域经济合作研究》,巴蜀书社2009年版,第280页。
[2]参见盛愉、周岗著:《现代国际水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
[3]李挚萍著:《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17页。
[4]参见Alex Grzybowski&Stephen C.Mccaffrey,et al,Beyond International Water Law:Successfully Negotiating Mutual Gains Agreements for InternationalWatercourses,Pacific Mcgeorge Global Business&Development Law Journal,Vol.22,2010,pp.139-154。
[5]该公约表决时,3国反对(中国、土耳其和布隆迪),27国弃权(含印度等国)。
[6]此外,印度还认为公约没有适当地界定可持续利用原则。参见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Press Release,GA/9248,available at http://www.un.org/News/Press/docs/1997/19970521.ga9248.html,last visit Feb 26 2014。
[7]参见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Global InternationalWaters Assessment,Challenges to International Waters-Regional Assessments in a Global Perspective(UNEP,2006),12(GIWA)。
[8]梁西著、杨泽伟修订:《国际组织法》第六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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