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两国都不是重要涉水公约的缔约方
论及国际水法最为重要的全球公约,非《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正开启全球化的《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及跨界含水层法草案(二读草案)莫属。随着越南成为公约第35个缔约方,《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正式生效,成为第一部规制国际水道开发利用、保护等领域的全球具有约束力的重要公约,告别了长期以来的软法时代;跨界含水层法目前也未能确立最终的形式文本,相关规则正处于制定过程中;《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已扫除了国际化道路上的最后障碍,由此成为全球公约。客观而言,国际水法“软法”转向“硬法”历程艰难而漫长。值得一提的是,中印在对待全球重要涉水公约中的立场较为相似,两国都不是相关公约的缔约方。虽然不是公约的缔约方,公约不会直接对两国创设义务,但是,公约中已成形的习惯法规则的影响不可忽视。鉴于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又是国际水法的具体发展和应用的表现,虽不是公约缔约方,但不由得不考虑国际水法习惯法规则对中印跨界水资源的法律制度的影响。
2.中印尚未签订专门的涉及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条约
目前,中印两国尚未签订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专门性条约。当前与国际水法相关的公约,无论是《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跨界含水层法草案(二读草案),还是国际法协会先后制定的第一部国际河流法大全——《赫尔辛基规则》、《柏林水资源规则》等国际公约,都较为全面地规定了跨界水资源相关的法律制度。既有针对地表水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公约,又有专门规定地下水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公约。特别是在当前全球水危机背景,水资源紧张促使各国大力开发利用跨界水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上述的相关国际公约已是不争事实,其重要目的在于有序规范并推动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形成法律保障机制。(www.daowen.com)
具体到中印跨界水资源,它对两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意义重大。显然,两国在此方面还存在诸多的共同利益。考虑到中印跨界水资源中中印两国分别为上下游国家的地理特点是无法改变的既定事实,如何协调并处理好中印跨界水资源的上下游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是两国必须要重视的问题,而签订有关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专门性条约无疑是未来两国加强跨界水合作的重要方向。事实上,这也正是两国所缺乏的。从长远来看,基于中印跨界水资源对中印两国的重要性,两国亟待共同制定一部规制中印跨界水资源的专门性条约。
3.全面性、系统性不足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就完善的角度而言,它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无疑是其最基本的特点。从目前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来看,其相关法律制度呈分散和不成体系,其全面性和系统性不足,有待健全。纵观全球重要的国际河流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如欧洲的多瑙河和莱茵河、美加之间的哥伦比亚河等,法律制度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特点。在本题的视野下,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也为了更好地应对并解决未来两国就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加强弥补当前该法律制度在全面性和系统性不足的问题,从而强化该法律制度对两国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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