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开发利用中印跨界水资源时,可能会造成互为影响的损害。比如,作为上游国的中国在中印国际河流上兴修水利水电等工程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两国的国际河流形成一定的水量、水质和水环境生态的干扰和影响,相应地可能会对作为下游国的印度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同样,下游国印度计划在雅鲁藏布江流经中印东段边界争议地区内的“阿鲁纳恰尔邦”的河流段建造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的水电站,也将会损害中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生态的权益。由此,国际水道中上下游国家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该如何平衡的问题。
笔者认为,之所以要平衡国际水道上下游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原因有三点:其一,上下游国家先天的地理位置因素是无法改变的,国际水道的整体性决定了上下游国家之间应该就该水道利益和责任达成一致;其二,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国际水道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都离不开上下游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其三,考虑国际水道的非传统安全及其引发的传统安全等问题,上下游国家都应尊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顾及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权益和上下游国家开发能力之间的现实差异。(www.daowen.com)
而就其权利和义务如何达到平衡贯穿于跨界水资源法萌芽、兴起、发展和鼎盛各个阶段。可以说,无论是绝对性的跨界水资源法——绝对领土主权论和绝对领土完整论,还是相对性的跨界水资源法——有限主权论和利益共同体论,国际水道中上下游国家之间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关系是诸多理论重点规制的共同问题。因而,不难理解跨界水资源法当中重要的法律渊源,如《赫尔辛基规则》、《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和《关于水资源的柏林规则》等,都包含了其相关的内容。从某种程度而言,《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生效进程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公约未能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总之,中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无论是照抄照搬现有的国际公约,还是结合中印地域特点并吸收跨界水资源法理论,都应该注重和强调上下游国家在权利和义务关系方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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