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法院对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的作用及重要价值

国际法院对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的作用及重要价值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方ICJ作出判决对于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对跨界水资源法和国际环境法都有着明显的重要价值和启示。其四,国际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再一次地明确并强化国际水道的利益共同体的原则。

国际法院对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的作用及重要价值

二战”结束后,国际争端第三方机制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法律方法中司法解决迎来了新的国际法院的成立,它是之前的第三方——常设国际法院的继承与发展的结果。其作为旧秩序之凡尔赛体系转向新秩序之雅尔塔体系重要的时代性特征的产物。在1945年旧金山会议的努力下,达成了创立新的国际法院的共识,其重要的法律文件为《国际法院规约》,而该规约全面地继承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因而可从法律意义上说明二个前后的司法机构存在着联系和继续性。[60]

在跨界水资源争端中,国际法院作为现有法律方法中重要的第三方,其受理的案件,包括发表的判决和咨询意见,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今后出现的跨界水资源争端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一)受理的涉水争端案件

自1946年ICJ成立以来,其一共受理了127个诉讼案件,发表了25个咨询意见。其中,涉及跨界水资源争端案件为8个,分别为洪都拉斯诉萨尔瓦多边界争端案(1986年)、匈牙利诉斯洛伐克加布奇科沃—大毛罗什项目案(1998年)、博茨瓦纳诉纳米比亚岛案(1999年)、贝宁诉尼日尔边界争端案(2005年)、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航行及相关权利案(2009年)、阿根廷诉乌拉圭乌拉圭河纸浆厂案(2010年)、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边界区域案(2010年)、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案(2011年)。[61]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可以找寻到其所应用的跨界水资源的法律原则;同样,也能反映法律方法中的第三方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价值所在。

1.匈牙利诉斯洛伐克加布奇科沃—大毛罗什项目案(1998年)

本案是作为第三方的国际法院受理的第二个涉及跨界水资源争端的案例,[62]也是继1997年通过《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之后处理的第一个非常重要的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争端案件。最终ICJ的判决从三个方面(最初的项目、替代方案C、未来的走向)着手梳理并判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一方面明晰地界定了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双方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强调了双方的违约及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非一边倒的责任的认定,各自都有得理和失理之处。

第三方ICJ作出判决对于跨界水资源争端解决,对跨界水资源法和国际环境法都有着明显的重要价值和启示。这也说明了国际河流上的水电工程的开发利用,往往涉及的法律不再单一局限于跨界水资源法,而是多种法律的综合。

该案例重要价值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全球水资源紧张和水危机背景下,促使了两个国家转向开发利用跨界水资源,其目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然而,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终究绕不开其会对本国或他国造成环境影响,因而,必须考虑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损害。实际上,该案两国之间争端的根本原因是斯洛伐克的水电开发经济利益与匈牙利环境保护的观念之间的冲突[63]。因此,就如何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达成某种平衡成为现实中务必解决的问题。该案突显了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其二,1997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公约》是国际水法最为权威的编纂与发展,该判决可以说第一次较为成功地应用了国际水法的规则和原则[64](公平合理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践行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开发利用者的主体在权利和义务关系方面达到平衡。其三,鉴于双方诉讼团队的构成,既有顶级的国际法学界专家学者,又有著名的国际水法发展的推动者;既有理论界的精英,又有法律实务界的翘楚,多方的浓厚的学术思想的对决不可避免,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判决的理想化色彩,客观上造成了判决执行难的问题。[65]如何通过第三方国际法院的方法,生成个有效力且有较强的执行力的判决,是和平解决跨界水资源争端迫切要实现的目标。其四,国际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再一次地明确并强化国际水道的利益共同体的原则。尽管利益共同体的理念并非此案才诞生的,若追溯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萌发。在该原则之下,更需要妥善处理国际水道上下游国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阿根廷诉乌拉圭乌拉圭河纸浆厂案(2010年)

本案是《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通过后由第三方国际法院受理的第5个跨界水资源争端案例。2006年5月4日,阿根廷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乌拉圭同意批复乌拉圭河上建造两个纸浆厂违反了1975年两国所签订的条约规定的程序责任及实体义务,国际法院根据乌拉圭河纸浆厂开发利用的基本事实及两国所签订的条约与国际法相关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以事实为基础,以国际法为准绳作出判决,最终认定乌拉圭违反了程序责任,但其并未违反实体义务,驳回了阿根廷禁令要求,指出乌拉圭也应遵守其国际义务。[66]国际法院最终和平解决了两国之间的争端。该案件不但对跨界水资源法,还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67]

其借鉴价值表现为:第一,本案强调了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事先通知的必要性和其意义所在。事实上,事先通知已经广泛地存在于国际涉水条法中,如《国际河流利用规则》(1966年)第29条、《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1997年)第12条、《柏林水资源规则》(2004年)第57条等,都规定了事先通知义务,其目的在于避免因某一国家的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其他国家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事先通知的存在不但可以构成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义务,而且它可以作为国家之间就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可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措施。[68]从国际条约实践来看,事先通知义务已经成为有拘束力的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69]

第二,一般而言,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与公平合理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之间和谐统一的关系。具体而言,它涉及了国家主权与水权、上下游国家之间、先利用国家与后开发国家之间、水资源公平利用与合理开发之间、跨界水资源冲突与国际合作之间、利益分享与责任承担之间、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资源损害预防之间[70]、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关切之间、现有使用与未来使用之间等多种关系。本案则是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个缩影,集合了多重关系,就如何使一国能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跨界水资源,同时又不会对他国及水资源本身造成重大损害,还能兼顾及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原则,从而实现多者之间和谐统一的关系,[71]本案无疑提供了重要的一次尝试。(www.daowen.com)

第三,就跨界水资源法而言,在国际社会、相关专家学者、IGO和NGO的努力下,跨界水资源法不断地丰富与完善。就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程序责任和实体义务方面而言,本案确立了今后国际水道国开发利用跨界水资源时,国际水道开发国家应符合习惯国际法原则,肩负相应的程序责任和履行实体义务。

第四,人类在追逐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密切关注环境保护问题。在此背景下,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运而生。较之加布奇科沃—大毛罗什项目案,本案尤为突出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时,实施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并未成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但可预见它将会不断地得到强化、并转变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第五,跨界水资源法利益共同体理论无疑在本次判决中再度得到强化,继承并发展了此前的多个案例所不断确立的习惯规则(如PICJ的奥德河国际委员会管辖权案、ICJ的加布奇科沃—大毛罗什项目案),进一步充实了利益共同体原则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第六,国际河流委员会是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机构,该制度的存在有助于提升跨界水资源管理的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处理跨界水资源争端。虽然两国曾于1975年签订《乌拉圭河条约》,似乎两国对乌拉圭河委员会CARU的权限和职责认识不甚明晰,以致两国对CARU产生争议。此案非常直观地说明,拥有一定权限和职责的国际河流委员会对跨界水资源争端的解决的重要性。

(二)作用

国际法院作为“二战”后新确立的国际秩序下重要的第三方司法机构,其在和平解决跨界水资源争端方面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其作用也必须全面地看待。

就其起到的积极作用而言,国际法院曾受理了8个跨界水资源方面的争端。它作为一种法律层面的争端解决程序,与和平解决跨界水资源争端的政治方法相比较,其具有重要优点,体现出了其积极作用。

首先,ICJ受理的跨界水资源争端,是由“第三者机关在法律基础上作出决定这种司法解决制度的建立,显然实现了争端的非政治化,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了贡献”[72]。实际上,ICJ是继承并发展了PICJ的机制,成为可以利用的重要的司法解决的第三方机制。从8个跨界水资源争端案例中,很显然ICJ对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相关的国际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从某种程度而言,ICJ公平公正的判决能避免了跨界水资源争端国家用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之外的战争方式解决争端,对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ICJ在多个跨界水资源争端案中,其所累积的判例法和习惯法规则,不但确定了不少有价值、有影响力的跨界水资源法原则,而且使得跨界水资源法的内容不断丰富,并进一步推动跨界水资源法及国际法的编纂与发展。[73]

然而,ICJ起到诸多积极作用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第三方ICJ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其也存在着诸如管辖权方面的局限性和所面临的困境。比如,在强权政治面前,ICJ如何提升自身的独立性及减少强权政治的对司法的干扰、怎么样能使争端国家采纳第三方ICJ机制,从而撬松国家强烈的主权观念并如何摆脱跨界水资源法效力不足的问题。[74]不管如何,第三方ICJ机制的存在,为跨界水资源争端国家提供了一种倾向公平、公正合理透明且可适用的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的可能性。因此,必须重视ICJ的判决对于国际司法新秩序的重建以及其本身对跨界水资源法的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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