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问题是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大全球性问题,其中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问题成为其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鉴于水资源其本身价值及其所处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某一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为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其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中国先后颁布的涉及水资源环境及其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成为了中国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坚实的法律基础。这是印度议会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环境问题是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大全球性问题,其中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问题成为其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鉴于水资源其本身价值及其所处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某一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为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其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一)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基础

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国内法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

1.中国

目前中国并没有专门规制跨界水资源的法律和法规,但是,与水资源相关的水环境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却有不少,代表性法律有《水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防洪法》等。

其中,《水法》明确了其目的在于“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18]。整个水法都在贯彻这一目的,因而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但是,《水法》更多侧重于国内水资源,只是在附则中规定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有关的国际条约、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环境保护法》把水列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修正案二次审议稿中,强调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新增“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19]。它与《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一道成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有力措施。然而,如何制定最佳的全国的和流域性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和标准以及如何切实地做好防治水污染是重中之重。中国先后颁布的涉及水资源环境及其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成为了中国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坚实的法律基础。

2.印度

印度是一个联邦制英国式议会民主制国家。印度由于其曾经历了英国长期殖民,现有许多法律有着浓厚的殖民烙印。过去殖民时期的某些法律,印度现在仍在沿用。就环境保护方面而言,现有的主要法律为《宪法》《水法》《水污染治理法》(1972)、《环境保护法》(1986)和《大气法》以及其他一系列的法规[21]。与中国一样,水被作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22]

随着污染日益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印度在法律层面不断弥补无法规制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不断地健全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受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影响,1974年印度制定了《水污染治理法》,从法律上更加明确污染的破坏性和治理污染方面实施强烈的治理措施,并建立了惩罚污染者的机制。这是印度议会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同年,第42次修订《宪法》中,印度明确将环境保护写入1950年生效的《宪法》中,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保护纳入宪法的国家。由此可见,印度在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觉悟。在1984年博帕尔毒气泄漏环境事件影响下,环境保护的呼声日趋高涨[23]。1986年,印度又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它是一部对印度环境保护而言较为重要的综合性立法文件,是印度基本的环境法。该法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印度联邦政府职权,如政府的权力范围、执法体制等,而且也规定了其在防治污染、改善环境方面所承担的义务。

从国内法角度来看,中国和印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初步形成法律制度框架。然而,法律的存在并不代表两国不再有环境保护问题。事实上,两国同为“金砖国家”,作为最大和第二大的发展中国家,两国经济发展呈现诸多相似之处,都在经历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发展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与现在的西方大国相比,几乎也在重走西方发达国家过去曾走过的老路。鉴于此,中印两国都有强烈的发展使命感和危机感,更应避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而应坚持走发展与环境保持和谐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特别是在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两国的某些流域,水污染和水生态遭严重破坏,急需大力地改变现状。此外,从其他国家国内法来看,受国际环境保护理念的影响,当下诸多国家都重视各自的环境保护问题,尤其是水资源。

(二)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基础集合了国际发展法、国际水法和国际环境法多个方面。

1.国际发展法

国际发展法强调发展权。而发展权是一种基于现有不平等的政治经济秩序中,寻求平等的一种权利,因而更多侧重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国际发展法是指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的法律”[24]。那么,该如何理解国际发展法作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基础呢?二者关系实质是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只不过此处的环境指的是水资源环境保护而已。

一方面,从国际发展法的概念产生来看,它是在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发展权观念影响下而不断兴起的。因而,可以想象在新航路未开辟之前、未有相互依赖的经济纽带联系及人类对地球未知情形下,很难想象国际发展法会有任何的勃兴的机会。“二战”后国际发展法迎来了发展的历史机遇,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要力量掀起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下的一系列“造权”行动,尤其突出的为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正式在国际社会确立了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该原则的确立充分表明了发展中国家所呼唤的发展权的落实。以此为基础兴起的国际发展法,其初衷在于改变旧有的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从而建立新的更加趋向强调合作和公平等原则下的新经济秩序。20世纪70年代,是“二战”后整个国际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迎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但在不断取得经济成就的同时,面临着诸多问题,非常典型的就是该如何使发展具有可持续性的问题。因此,可持续性的发展理念应运而生。可持续发展注重和谐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另一方面,从国际发展法中可持续发展观念重新塑造发展与水资源环境保护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国际发展法中固然强调国家享有发展权,但鉴于发达国家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其发展权本应更多侧重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观念不但强调发展权,而且特别注重代与代之间的公平的发展权,随之相应地要求提高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要求重视自然资源的环境保护;以发展为纽带,强化以自然资源为中心,为其制定科学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充分地落实发展权。其中,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尤为关键,因为水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是代内和代际之间发展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在其影响下,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尽管学界对于其二者关系认识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二者是固有的矛盾,也就是说发展的取得是以牺牲环境为前提,强调环境保护,又会以影响经济发展为代价;有的学者认为,二者并不局限于矛盾的关系,准确地来说是源和流的关系,或者说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若过于强调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实为过于看重眼前利益而漠视长远利益,因为这样的发展是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利益,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25]

综上,可持续发展观念能够较好地处理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其可贵之处在于其目的能协调自然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一脉相承,其重点突出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和谐融洽关系。

2.国际水法

国际水法是指依据相关涉水国际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惯例而形成的一般原则和规则等来调整国家之间在国际水道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方面关系制度总称。[26]根据其概念,可知水资源的保护是国际水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也顺应了当前水危机背景下,国际水道国家日益注重开发利用国际水道的趋势。由此,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国际水道的生态问题特别引人瞩目。这就要求国际水道国家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国际水道中水资源(含地下水和地表水)良好的生态安全[27],从而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国际水法虽说是国际法的分支学科,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诸多愈加重视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原则、规则,从而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

(1)国际性、区域性涉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www.daowen.com)

1911年《国际水道非航行用途的国际规则》较早地规定了水资源涉及环境保护的问题,在其第2条第2款中规定“禁止对水造成有害的改变,倾入有害物质”[28]。虽然其条文并不是直接针对环境保护,但是,其内容是水污染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国际水法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1966年国际法协会制定的《赫尔辛基规则》。它首次界定了水污染的含义——“人的行为造成国际流域的水的自然成份、结构或水质的恶化变质”,特别规定国际水道国家应按照公平利用国际水道原则,杜绝一切形式的、致使水污染而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发生。[29]这说明国际法协会当时已经认识到水污染会给水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已经强调水资源的环境保护。

之后,又一次较为成功的国际水法编纂成果是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该公约不仅考虑到当今水资源需求猛增之下,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且在序言中明确提及公约要确保要以最佳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国际水道。此外,该公约还在第四部分明确规定“水道国应单独地和在适当情况下共同地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以及水道国还应“共同地预防、减少和控制可能对其他水道国或其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包括对人的健康或安全、对水的任何有益目的的使用或对水道的生物资源造成损害的国际水道污染。水道国应采取步骤协调它们在这方面的政策”。[30]它所包含的水资源环境保护理念深刻影响着国际社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继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之后,国际水法迎来了集大成者的2004年国际法协会的《柏林规则》。该规则在第一章界定了诸多水资源保护的概念,如有污染、有害物质、环境危害、水生环境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其第五章是保护水生环境的重点条款,规定“各国应该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维持依赖于特定水域的生态系统,以保护其必需的生态完整性”。此外,它还规定各国应从预防途径、环境流量、有害物质污染和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等方面着手,建立相应的水质标准,从而加强水资源的环境保护的措施力度。[31]

除了全球性涉水公约外,在诸多区域性和双边条约中,亦可找到“水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如1992年联合国欧经委制定的《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的保护和利用公约》。该公约正是意识到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的环境问题对欧洲国家“产生了短期或长期的负面影响及其威胁”[32],因此,欧洲“各国有必要加强国内与国际措施以防止、控制和减少进入水体环境的有害物质和减轻来自陆源的海洋,特别是环境污染及水体富养和酸化”[33]。公约特别对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定了一般措施和在防止、控制和削减方面的具体指导性措施。此外,它还对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监测、开发、信息交换与信息保护和责任等方面制定了框架性条款。其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正是反映了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另外,关于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其他的区域性公约或议定书不但涉及欧洲,还涉及美洲、非洲和亚洲等地区,《亚马逊河合作条约》(1978)、《工业事故跨界影响公约》(1992)、《多瑙河保护公约》(1994)、《莱茵河保护公约》(1999)、《关于水与健康的议定书》(1999)、《欧盟水框架指令》(2000)以及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关于共享水道的修订议定书》(2000)等。

(2)双边的涉水环境保护条约

涉及水环境保护的国际水法,不但有多边性条约,而且还有双边性质的条约。双边条约往往适用于二国分享的国际河流。纵观全球的涉水条约,包含水环境保护的双边条约,早期以欧洲和美洲为主,之后才扩展至其他洲。代表性的条约有1909年《美加边界水资源条约》。该条约建立了具有超时代性[34]的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其目的在于减少和控制污染,保护美加跨界水域及其生态环境;在共同责任原则理念下,强调水资源环境保护是两国的共同利益,因此需要两国的共同合作。该条约中所反映的理念远高于其所处的时代,因而成为跨界水资源有效管理的典型。该条约在1950年修订过一次外,目前仍发挥作用。[35]除此之外,美加、美墨为了共同可持续地开发利用跨界水资源,在20世纪签订了诸多具有影响力的涉水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管理等多方面条约,特别是在水资源环境保护领域,美国可以说一直走在时代的前列。[36]2003年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签订的《关于跨界水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合作协定》,是以欧洲区域性条约为基础的,如《赫尔辛基公约》、《欧盟水框架指令》等条约,可以说是双边化了欧洲区域性条约。该协定强调跨界水域水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在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双方为了能够达到水框架指令中的水资源环境目标,以双方合作的方式加强跨界水域的保护,“达到避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体状况的恶化,改善其水质,以达到良好状况,并使受到人类活动强烈影响的或者人工水体的生态达到可能的良好状况”[37],从而不至于使地表水和地下水彼此之间造成破坏。

综上,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涉水公约与双边条约实为国际水法的重要渊源,虽然其渊源不限于此,但是,仍有不少的公约和条约在水资源环境保护有所规定,一道构筑了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国际法的基础。

3.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主要调整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是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的国际法律规范,是建立在‘地球一体’概念上的国际法新领域”[38]。根据此定义,可知国际环境法也是国际法碎片化发展趋势下的历史产物,是国际法的新发展,它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大会斯德哥尔摩会议,后又不断演变发展。国际环境法是规制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其中预防、防止环境损害是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与本题相关水资源的环境保护是重要的环境问题之一。显然,探讨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基础,就务必提及国际环境法。可以说,水资源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成为国际环境法之一部分。后者经发展而形成的成熟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有力地保护水资源环境,同时也在推动着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的发展;在后者的诸多法律渊源中,可以找寻到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相关原则、规则和制度。

水资源环境保护应该囊括了水资源本身水体、水量、水质以及整个水生生态环境。从国际环境法角度回顾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内涵及其发展历程,它主要经历了从航行利用为主到非航行利用为主的转变,该过程的转变与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程度、人口总量和水资源需求多寡有着密切关系。不管怎么样,水资源环境保护理念的提出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农业社会很难想象会出现严重的水污染事件。

因而,在早期水资源环境保护盛行之前,鉴于人类社会水资源的利用方式主要是航行、捕鱼,此阶段水资源环境保护观念尚未确立,但是,在某些地区和国家所签订的条约,已经开始关注到边界水域污染问题。比如,上述的美墨的《关于利用德克萨斯州奎德曼堡到墨西哥湾的科罗拉多河、提华纳河及格兰德河水域条约》就规定了水卫生条款[39]

“二战”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深入推动,农工业获得巨大发展,也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压力。农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有害物质,造成了水资源的污染和其生态系统的破坏。在人口又不断增加和水需求逐年上升背景下,水危机产生了。国际社会不得不重视水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国际性的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立法不断涌现。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国际环境法形成标志的《人类环境宣言》就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特别提及“水”作为地球的自然资源,为了子孙后代的利益及其可持续发展,应制订周密计划管理和保护水资源。[40]该宣言的理念深刻影响着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实际上,比其更早的1966年的《赫尔辛基规则》曾对水污染的含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国家应承担防止和减轻对国际流域的污染和降低对同流域国的重大损害的责任。[41]

国际环境法中重要的法律渊源有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002年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前者确立了国际环境法诸多原则,从诸多原则可知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需要结合并尊重各国、社会不同阶层和人民的各方利益,需要在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前提下,协调跨界水资源的环境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因此,每个国家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利用跨界水资源的主权权利,但为了跨界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应该展开有效合作制定政策防止跨界水资源的环境恶化。[42]而《可持续发展宣言》重述在当前水资源日益污染的现实挑战下,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促进和加强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43]

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缔约国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中水资源本身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生态环境,在其环境层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为了当代人及后代的利益,特别有必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例如第16条规定:“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制定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以及第10条要求“国家决策过程中考虑到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并采取有关利用生物资源的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44]。可见,水资源的环境保护也囊括水资源的生物多样性。

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从保全和保护国际水道生态系统、预防、减少和控制污染、预防和减轻有害状况、紧急情况等方面对水资源环境保护进行了框架性规定。其所蕴含的原则成为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的重要基础。2004年《关于水资源法的柏林规则》在水资源环境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对可能对水生环境或水资源开发的持续性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计划、工程或者行动等进行前后期影响评价”,该制度增强了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对水资源本身环境影响的可预测性。

除上述条约以外,全球性联合国文件《21世纪议程》和以及区域性公约《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1969年南美洲的《银河流域条约》、亚洲的《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非洲1964年的《乍得湖流域开发公约和规约》和1987年的《关于共同赞比兹河系统环境完善管理行动计划的协定》等一道与国际习惯环境法以及其相关水环境保护的判例共同构成了国际环境法的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属于水资源环境保护范畴,二者是被包含和包含的关系。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基础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国际发展法、国际水法和国际环境法,事实这三者都属于国际法的范畴。跨界水资源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密切相关。可以说,正是因为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所以才要求保护跨界水资源的环境,而其保护又能更好地进一步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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