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可持续发展的历史,它首次出现于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策略》。该书由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联合出版。[1]随后它扬名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又称“布伦特兰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2],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深刻影响着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概念是对环境和发展之间关系的重视的直接表现,其虽不兴起于古代社会,但却在过往的人类历史孕育许久。[3]正如国际法院副院长卫拉曼特雷所言:“可持续发展是人类遗产中最古老的思想之一。它是基于人类数千年的文明历程而得以巩固,已经在国际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4]布伦特兰委员会对可持续发展做了最为通俗且有影响力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既能满足当代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该定义强调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双重发展以及其之间的公平性。
目前学界对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其概念内涵是正在经历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5]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目前形成两大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说,分为英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菲利普·桑兹(Philippe Sands)的四要素说,“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6]和荷兰著名的国际法专家尼科·斯赫雷弗的七要素说,“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其他依次为健全的宏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时间要素—暂时性、长久性和及时性;公众参与与人权;善治;一体化与相互联系”[7]。鉴于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多元化、多学科交叉的概念,笔者认为后者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更有广度和深度,是对四要素说的继承与发展。就可持续发展的内涵的丰富程度和全面性而言,笔者倾向于尼科·斯赫雷弗七要素说。
首先,从其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来看,各种要素之间存在着先后关系。基于自然资源是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自然资源在可持续发展居于首要的地位,越靠后的要素充分反映了其时代性和与时俱进性的特点。此外,整体看待这七个因素,可以发现可持续发展与自然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环境价值一脉相承,其重点突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就以可持续发展的公众参与来说,很难想象一百年前,公众会参与到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去,公众参与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有力的自救应对措施。(www.daowen.com)
其次,从不断拓展的可持续发展内涵来看,政治和法律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就政治层面而言,国际社会于1972年召开了斯德哥尔摩会议,并通过了《斯德哥尔摩宣言》及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自然宪章》、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等,是国际社会政治力量推进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表现,不但强调要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利用自然资源,而且在利用过程中注重全面地保护自然资源和其相关的生态系统。可见,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其重要的内容。就其法律层面而言,上述诸多全球性会议所通过的宣言,成为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的重要渊源,再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历程,其不仅经历了不断被吸收纳入国内法律和国际性条法框架内,而且存在不少的适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国际司法判例,如1997年匈牙利诉斯洛伐克加布奇科沃—大毛罗什项目案,国际法院在判决书明确地表达了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原则。[8]因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是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原则之一,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就可持续发展其本身发展历程而言,它经历了由最初的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概念不断拓展为具有经济性质的含义的演进过程,它是一个多元化、多学科交叉的概念。
在国际法的碎片化发展趋势下,规制淡水资源及自然资源的国际法逐渐发展,如国际水法等。“二战”后,应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要求,20世纪70年代确立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淡水资源可广泛地适用可持续发展理念,这在诸多的涉水国际条法中有所提及,如有较早提及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性条约为1987年在哈拉雷签订的《关于共同赞比西河系统环境完善管理行动计划的协定》[9],还有国际水法较为重要的法律文件1992年联合国欧经委制定的《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的保护和利用公约》及其《水与健康议定书》[10]和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11]。之所以在诸多的涉水条法中可见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基于全球人口膨胀带来的巨大压力以及水资源爆发危机的背景。特别是跨界水资源,涉及多个国家,与完全只属于一国的水资源有较大的不同。因此,中印跨界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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