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若不是2002年印度爆发超大规模的洪灾,或许印度不会主动与中国开展雅鲁藏布江、朗钦藏布江水文信息共享,中印跨界水资源的相关合作机制也不会这么快得以建立,可能还要再推迟若干年。然而,回顾国际水法的发展历程,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此为思维线索,笔者认为中印两国把目光投向中印跨界水资源,既是顺应了时代,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把中印两国社会发展进程回拨到各自文明的兴起时代,中印跨界水资源就已存在,并服务各自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需求,自高往低的丰盈的流水往往能够支撑两国社会发展,水资源紧张或短缺是件很遥远的事情。然而,随着多次工业革命的推进,人口的不断增加,水污染日益严重,地球淡水资源总量有限且较为固定,人均拥有淡水资源量日趋下滑,自1977年在阿根廷的马德普拉塔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水资源大会以来,水资源问题日益凸显,随之成为了全球性问题,而水资源也是人类21世纪不可忽视的严峻的现实问题之一。中印亦不例外,中印是当今世界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有限的淡水资源总量下,可以想象到水资源的压力有多大,关注到中印跨界水资源的分配自然是极为自然、合理的事情。因而,可以说中印跨界水资源的分配突出地反映了中印两国面临的水资源紧张问题。
谈及中印跨界水资源的分配及其法理基础,就必须论及跨界水资源的主权、水权等,因为跨界水资源的主权和水权是其分配的基础。一般而言,它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如跨界水资源仍是自然资源的范畴,国家主权是当今国际法的核心概念,国际法已经确立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跨界水资源的主权和水权集合了其相对性和绝对性特点于一身,国际水道中上游国家和下游国家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关系等。(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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