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
论及跨界水资源的主权,不但与国际法中的主权有密切的关系,而且还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有紧密联系。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与二者联系紧密,既有相似性,又保持着自身特点的差异性。
如上所述,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还得从国际法的主权观说起。通常而言,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际法上指其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下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的存在为国家行使主权权利提供了最高权威空间,国际法赋予并承认主权国家享有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力,与古老规则“领土上的一切均视为属于领土”“所有在我领土上的人均系我之臣民”[30]相一致。而跨界水资源主要由国际河流、跨界含水层(地下水)和国际湖泊等构成。虽然跨界水资源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具有“跨国界”——跨界型和共界型的特点,但并不能否认其在跨界前的某一部分属于某一国家的领土内的客观事实,俗称国际河流的内水和共管下的界河。既然是在某一国家领土内,属于某一国家的内水和界河则隶属于国家领土主权管辖范围。国际法中严格区分了国内河流、界河、国际河流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则,其中河流、国际湖泊和内河是沿岸国的国家财产已经成为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规则,诸如此类的内容也正是跨界水资源法的重要内容。此外,如上所述,在1962年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了第1803(XVII)号决议《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第3281(XXIX)号决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正式确立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法律基础。跨界水资源显然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可以规制跨界水资源,因而,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内涵自然深受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影响。下文将重点阐述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的内涵。
第一,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代发展变迁。纵观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的演变,前后一共形成了四种代表性的主权观念,分别为“绝对领土主权论”“绝对领土完整论”“有限主权论”“共同利益论”[31]。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由绝对权利要求到限制主权这一转变过程,其背后凸显了水资源与其他较为固定的资源的差异性,水资源本身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以致跨界水资源中的上下游国家,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不同。就其主权观理论与实践,进一步说明了“绝对性”的主权论缺乏国际社会的支持,实践中也未有成功的先例,因而对跨界水资源限制主权是该法律发展的趋势,但又并不仅局限于此。鉴于跨界水资源中,上下游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以及跨界水资源的整体性考虑,相互依赖的共同利益显然是跨界水资源成熟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新的发展方向。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实践,比如,美加哥伦比亚河的开发利用实践已经表明跨界水资源的共同利益主权观意义所在。
第二,跨界水资源的主权是跨界水资源法的基石和核心。在现代国际法中,主权是其重要的核心概念。回顾国际法中主权观的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主权的确立与发展与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息息相关。鉴于主权在国际法中如此重要之地位和作用,在跨界水资源法中亦相类似。跨界水资源法是国际法碎片化发展趋势下的典型细分支。尽管全球有众多国际河流,一条国际河流就有一种制度,但在诸多制度的背后,重要的共性为诸多国际河流制度的主权观相同,它反过来实证说明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在跨界水资源法的地位。
第三,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是国际法中主权观的具体应用和延伸。众所周知,国际法中主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一领土中,只能有一个完全主权的国家。然而,主权权利并不是不可以分割的。奥本海曾认为国际法中的主权存在着共管情形,“一块由陆地或水域所构成的领土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保有”[32],对于此陆地或水域,这些国家可以共同行使主权。鉴于国际法中存在主权权利可以分割的先例,这对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可以说,国际法中的主权观的特点,为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的塑造打下基础。具体应用到跨界水资源当中,共界型的河流特别有探讨跨界水资源主权观例外的可能性或也称跨界水资源主权内涵的全面性的价值。
第四,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是国际河流、国际湖泊和跨界地下水主权观的综合体。而国际河流、国际湖泊和跨界地下水等是跨界水资源法重要的研究对象。提及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自然应囊括这三个方面相关的主权观。
总之,跨界水资源的主权是跨界水资源法的基石和核心。它在跨界水资源几部重要的法律文件中有所体现,如1997年的《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2条、第8条和2008年的跨界含水层二读草案第3条。
(二)跨界水资源的水权论
根据跨界水资源的主权,可知水权是跨界水资源的主权的重要载体。关于水权的概念,既含传统的水权的概念,又包括了不断变化发展、革新的现代水权概念;它既是国内法(民法)的概念,又是国际法的概念;既涉及跨界水资源法,又关联着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它不但是法律问题,而且又是经济问题,更是诸多学科交叉的概念问题。考虑到本书的需要,对其概念的认识会借鉴多个学科的知识背景,但更多侧重于跨界水资源法的角度。
1.水权的概念
关于水权(water right)的概念,从理论层面来看,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系、不同的社会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学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水权的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内涵随社会发展而变化。[33]国内外关于水权的概念存在争议,因而国际上并未形成普遍接受的、一致的水权的概念。
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水权反映了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对水资源的看法,极易受到一系列的地理、气候和水资源利用方面的极端变化影响。在湿润气候下,水权主要的利用方式为航行、水力发电和娱乐利用;而在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年降雨量等问题更能吸引公众的兴趣。因而,在对水权的讨论中,很重要也很清楚地认识到每个国家对水权概念的认识的差异性,每个国家都面临着独一无二的水问题。然而,就水权认识的共性依旧存在,全球两大重要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形成了各自对水权概念的认识,两者比较,水权概念差异也较为明显。[34]
那么何为水权?基于研究的不同视角,有的注重理论层面,有的强调实践层面,还有的侧重法律层面,因而对水权的概念认识不尽相同,存在争议。纵观国内学者的研究,其中最为通俗的定义是水权即为利用水的权利。[35]这与《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所认可的“一权说”(某一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对某处额定水资源的使用权)[36]极为相似。然而,仅局限于水资源的使用权,是远远不够的。因而,关于水权的“二权说(水权含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三权说(水资源的使用权、所有权、经营权)、四权说(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也有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经营权一说)”[37]、“多权说”等则不断地兴起与发展。此外,以水资源的特点为标准,水权可分为地表水水权和地下水水权[38]。笔者认为,水权说的多与少,最为重要的核心和基础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是其他延伸权利的基础,离开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谈其他权利是不切实际的。因而,笔者也认同国内学者较为主流的观点,把水权界定为在水资源所有权下涉及水资源开发使用权、经营权、水量分配权、让渡权、交易权以及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水权等一系列与水有关的权利束。[39]简言之,水权是“水的所有权和各种水的利用权利的总称”[40]。
从国外对水权研究来看,有的学者认为水权即法定的保护水使用的权利[41]。较为盛行的观点认为水权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概念。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水权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
纵观外文文献中的水权论[42],其主要源自于两大法系,即不断发展中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的水法。有学者认为,水权的发展经历了基于土地为特点的传统水权时期和基于利用为特点的现代水权时期。[43]两大法系中各自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水权观分别为罗马法、沿岸权主义和优先分配主义的传统的水权观,现代水权则进一步弥补了传统水权观的不足,迎合并反映当今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
(1)罗马法的水权观。罗马法把水资源分为共有物、公有物、私有物和无主物四种类型,不同类型下的权利各不相同。像自然中的水流就属于共有物,用于航运和渔业,罗马法否认水流的私人所有权的可能性。而对于处在公共土地上的河流、湖泊、储水就属于公有物。而作为私有物的水资源虽然存在,但其观点并不主流,无主物的水资源即不属于任何人。每一种类都有相应的各异的法律规则。[44]罗马法对水权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权利——导水权、用益权、所有权、使用权(包括航行自由权)。[45]
(2)沿岸权主义的水权观。它是指土地所有者有权享有其土地邻近的水资源的权利。[46]该主张深受罗马法中“河岸的所有权属于拥有毗邻土地的人”[47]的影响。生活和牲畜饮水以及其他的用水,只要其不干预上下游国家的权利,沿岸的所有者有权利利用水道中的水资源。与上述权利类似,这种水权观也是一系列的基于土地的权利,这项权利与河岸土地紧密相连,拥有河岸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利。沿岸权主义的水权观兴起于19世纪的英美国家,并在一系列的法院判决中逐步发展和成熟。该水权观有利于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利用水资源,但不利于干旱地区。此外,该主权观未能明确水资源的价值,客观上易造成水资源浪费。
(3)优先分配主义的水权观。优先分配主义源自于美国西部的淘金运动,发展并成熟于19世纪的美国西部,英法美广泛地使用,相关法律规则得以确立,是继沿岸权主义之后水权论的新发展。优先分配主义强调,谁最先使用或谁先占,谁就有优先使用权,注重优先分配使用后的效益。权利的价值在于使用,不使用就作废。[48]客观来说,该水权观主张水权的获得是建立在有益使用的基础之上,并不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克服了沿岸权主义的不足,或称失灵之处,对于美国西进运动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美国西部大开发及发展进程,并且也丰富了跨界水资源法的广度,促进了其发展。然而,优先分配主义水权论也并非是万能的,其也存在局限性。比如,忽视水资源的占有权,水资源市场交易机制空间受限。
综上所述,从罗马法到沿岸权主义再到优先分配主义,三种水权观都是以土地为特点的传统水权主张。对于其作用,不能用简单的好与坏来评论。客观地说,三种水权观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下、不同的发展阶段下、不同的国家曾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其弊端日益凸显,相继有了取而代之的更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水权观。
水权的概念并未因为上述三种水权观就停止了发展的步伐。在现代社会下,新发展的水权观也形成了。现代意义的水权概念综合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包含了水资源的所有权,它是水权概念的基础。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所有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占有权、使用权和决定权;其二,该权利可以运用于任何涉及占有权、使用权和决定权方面的外部事情。[49]有学者认为,所有权这一术语表达两个相关的但有不同的含义,其一为普遍认可的所有权权利;其二为所有权权利的客体。[50]考虑到存在两大不同的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之间的差异,在所有权方面也有所体现。根据大陆法的所有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应该有所规定。所有权被认定为权利束,是所有者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可依自己的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获取收益的权利。[51]而水资源的所有权即为所有权概念在水资源上的应用。但是,鉴于水资源的自身特点,水权的概念认识也有所不同。正如有学者认为,水权对于权利持有者(rightholder)而言,它是独一无二的权利,但是,鉴于水权中的自然水体不同于一小块土地或一辆汽车,其具有流动性的特点,自然水体的水资源不能为私人所有,而是作为公民的受托人国家所有。因而,可以理解为自然水体的水资源是共同所有物(common property),属于国家的全体公民,而个人仅有水资源使用的权利,也可以称为享有用益权利。[52]因此,所有权是水权中的核心概念,离开所有权无从谈及水权,其意义不言自明。(www.daowen.com)
第二,水权概念融入了人权因素。鉴于人类自身的特点——人体体重的60%由水构成,人类生存发展与水至关重要,没有水,人类不能独活,个人和家庭用水的权利应该被视作为自然法下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在当前全球爆发水危机和水短缺的背景下,2002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委员会在其第15号一般性意见中,特别地界定了水权概念并强化了认识,保障人民水权已经成为国际义务。意见称“水是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是一种对维持生命和健康至关重要的公共消费品(public good)。水权是一项不可缺少的人权,是人有尊严地生活的必要条件。水权也是实现其他人权的一个前提条件。水权能保证人人能为个人和家庭生活得到充足、安全、可接受、便于汲取、价格合理的供水。水权明显属于实现相当生活水准的必要保障之一,因为它是生存的最根本条件之一。”[53]由此可见,水权在维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人的尊严方面起到作用,而这些又恰恰是人权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融入水权概念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涵盖了环境权。水权概念包含环境权,与全球面临环境问题和国际环境法的兴起与发展不无关系。“全球环境问题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是当前国际关系中的一个热点,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活动日益频繁,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外交等许多领域,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国际关系的中的一项重要议题。”[54]环境问题不单是国际关系的问题,它也是个法律的问题,它是国际环境法,跨界水资源法中重要的内容之一。特别是与水相关的问题,自1972年以来如何保护全球水资源,防止跨界水污染,保障人民的用水的基本人权,都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既然环境成为法律的主题,人民有权在法治框架获取人权所赋予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水,用于个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鉴于环境权的价值,环境权开始融入水权的概念中。有学者认为应接受两个概念,其一,环境不但拥有自身固有的价值,而且为人类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其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基于环境的参与和管理,因而他把环境权看做涉及个人、政府、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环境的实质性内容的权利和义务。[55]其实质强调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关系,环境权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水资源利用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水权不单是指水资源所有者的所有权、水人权,更可以囊括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环境权的内涵。可见,水权概念还处在变化发展中。
2.跨界水资源的水权论
水权的概念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其内涵也经历了不断丰富的过程。任何一种理论,不应用到实践,就不能凸显其理论指导价值。跨界水资源就其形态而言,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而地表水尤以国际河流为典型代表,地下水则以跨界地下水或跨界含水层为主。若要讨论跨界水资源的水权,则离不开对二者的研究。因此,考虑到其差异性,下文将重点而又有区别地看待二者的水权。
(1)国际河流的水权论
一般而言,国际河流流经多个国家,每个国家对国际河流通过其领土部分享有主权权利,对于界河,则以界河的中间线或可航道的中间线为依据区分各国的主权权利。国际社会普遍认可河流是沿岸国的国家财产,国际河流和界河中的沿岸国同样享有所有权权利。国际河流是跨界水资源以及地表水的重要形态。有关国际河流的水权论,国内外观点不一,争议较大。
从国外观点来看,论及国际河流的水权,有必要从地表水的权利说起。在传统的大陆法和英美法观点中,利用水的权利主要取决于使用或土地所有权或基于土地之上的结构,该逻辑的方法在于基于一定的历史事实,历史上许多水权的基础在于土地相关的水利用。[56]
比如,罗马法强调按照自然法,流水是共有物,一切河流都是公共的,河岸和河流都是公共使用的。然而,河岸的所有权是归拥有毗邻土地的人。可见,所有权与公共使用不相矛盾,河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水权的重要载体,反过来说,水权与土地的所有权紧密相连。事实上,罗马法的主张影响了沿岸权主义的产生与发展。此外罗马法强调持续性河流流水所有权共有的特点,否认其私人所有权的可能性,[57]并认为水流可以当做资源的用益权使用,只是需要进行规制,以有序地使用而不至于过度开发利用。[58]在某种程度上,此观点可以说它为之后国际水法中两大基础性的基本原则奠定了雏形。因而,罗马法界定水权范畴包括多个方面的权利——导水权、用益权、所有权、使用权(包括航行自由权),其中所有权处于核心地位。虽然罗马法并未明确国际河流的水权概念,但是,仍然可以找到诸多涉及河流等方面的相关规则的线索。
在英美法中,虽然不再强调河流的公有和私有之间的差别,但其也是深受罗马法中河流是共有物的影响,在其基础之上发展了另外两种水权观,沿岸权主义和优先分配主义的水权观。就其应用到国际河流而言,沿岸权主义理论和优先分配主义理论之后分别成为绝对领土完整论和绝对领土主权论的根源。如前所述,二者是跨界水资源主权观发展进程中曾出现的重要理论,而跨界水资源的水权又是跨界水资源主权观的直接反映。具体而言,在沿岸权主义理论下,国际河流的水权是指以沿岸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共同享有作为共用物,即流水的相关的用益权。考虑到具体国际河流的跨界的特点,有的跨界型、有的是共界型、有的是混合型,往往此权利涉及不少于两个沿岸国,而且强调基于土地所有权为前提下的权利。因此,此国际河流水权,更可以看做是土地的用益权。沿岸国享有此水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基于合理使用原则前提下,不得损害上下游沿岸国家水权权利。[59]
在优先分配主义理论下,国际河流的水权概念更多地赋予了优先理念下所强调谁最先使用或占有,谁就有优先使用权,注重优先分配使用后的效益。权利的价值在于即取得即使用,不使用就作废。该权利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特点,也不是先看重水资源的所有权,某种程度而言,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是典型的水资源使用权优先于其所有权。此观念易导致国际河流的沿岸国之间就水资源的竞争性利用,不利于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的提高。因而,占用权更能突显国际河流水权的内涵。
就国外关于国际河流水权的论述,可以发现,所有权、用益权和先占权构成了其内涵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国际河流的水权观不局限上述两种,它与跨界水资源的主权观,比如,限制主权论和共同利益论,都是国际河流水权的重要的理论来源。
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关注到国际河流的水权。较为有影响力的有,何大明教授等认为,水权的全称为水资源权属,国际河流的水权,是指其沿岸国对流经其领土内的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他的观点综合了沿岸权主义和优先分配主义的观点。[60]冯彦等强调国际河流水权指沿岸国享有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权利。[61]戴长雷等从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出发,主张国际河流水权是水立法、水政策和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并认为国际河流水权的主体为沿岸国的所有权者和开发利用者,其客体为河流的水量、水质、水能等资源产品。[62]贾生元则认为国际河流的水权是客观存在的,为流经沿岸国家共同享有[63]。管纪尧则认为国际河流水权的概念是模糊的,现有国际河流水权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何有效避免这些问题,是十分务实的选择。[64]陶蕾认为水权是源自于国内法,其外延并不包含国际河流水权的属概念,没有必要比照国内水权的制度来建构国际河流的水权,因为其在解决争端方面作用有限,作者以经济学的产权理论阐述了水权,认为水权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65]而笔者认为,跨界水资源法目前发展不够完善,鉴于国际河流开发利用成为诸多国际河流的沿岸国应对水危机和水资源紧张的重要选择,有必要厘清国际河流的水权概念,对于和平处理国际河流沿岸国之间水冲突或水争端能有积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河流的水权是客观存在的,是指各国对国际河流位于其领土内的那部分在享有主权权利的前提下,以所有权为基础,形成的占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支配权等权利的总称。
(2)跨界含水层的(地下水)水权论
鉴于社会发展和科技水平的进步,原先一直被忽视的地下水被重新认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地下水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才进入学者研究的视野。就地下水数量和质量来看,其重要性要高于地表水。地下水是被忽视的宝藏,跨界含水层或跨界地下水是跨界水资源不可缺少的部分。既然有国际河流的水权,那么同样也有跨界含水层的水权,这也正是本节需要探讨的内容。
从跨界含水层的法律发展来看,规制其开发利用的国际性法律并不多,最为重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为2008年二读通过的《跨界含水层草案》,它被视为有望成为对跨界含水层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关于跨界含水层的主权,草案第3条明确规定:“每一含水层国对位于其境内的跨界含水层或含水层系统部分拥有主权。含水层国应按国际法和本条款行使其主权。”[66]可见,草案还是强调跨界含水层的主权,跨界含水层实为自然资源的一种类型,这与上述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相一致的。考虑到跨界含水层与国际河流,同属于跨界水资源的范畴,其本身存在特殊性,也正是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其水权内涵和特点。
根据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地下水(含跨界含水层)权利归其之上土地的所有者所有。然而,总体而言,在英美法中,并未有明确地下水的权利,但是,可以从地表水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中找寻到其水权相关的线索。比如,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水权主义和相对水权主义、优先分配主义下权利以及地下水作为公共资源。[67]
在绝对所有权主义下,在其土地内的地下水享有无限制的权利,因而地下水的权利,在使用权方面是无任何限制的。该权利主张曾于18世纪中叶为美国所广泛地接受,但随着对地下水的认知提高,该主张无视相邻者之间的利益,产生诸多弊端。随之兴起了相对水权,其不同于绝对所有权主义中的地下水的权利由土地所有权决定,相对水权中陆地上覆的含水层确实受限制于合理地分享一定量的地下水。若具体而言,地下水的分享以拥有土地多少为依据。[68]因而,水权不再是绝对的,此水权观念在美国有丰富的国内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践和司法实践,而实践又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该观念。
在优先分配主义下,地下水的水权观与国际河流的水权相类似。虽然强调谁最先使用,将享有优先使用权,但是,鉴于地下水的特殊性,考虑到其排泄和补给的能力问题和周期问题,在地下水总量一定的情况下,若是在优先分配理念下过度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在实践层面是不切实际的。特别是在涉及跨界含水层方面,一国的利用意味着另一国的利用量的减少,如何公平合理地体现拥有主权的跨界含水层国家的权利,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除此以外,如何正常地能在其自我更新能力之下,既能合理地利用、又能保护跨界含水层,能够让其主权国家得到有益的利用,满足人民生活需求,推动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跨界含水层的绝对性权利和相对性权利上达成某种平衡。
把地下水看做公共资源的观念下,摒弃了罗马法中非持续性河流为私有的观念,很多国家认识地下水不存在私人所有权的问题,较多国家认为应该把其看做公共资源。因而,国家可以授权个人或组织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地下水相关的权利的应用建立在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授权之下。美国国内此类实践较为丰富,美国的做法表明国家可以在基于公众利益前提下,分配地下水资源,并保护该资源的竞争性利用者。[69]受其启发,在跨界含水层的开发利用方面,同样可以基于此办法,它既能较好尊重跨界含水层的主权权利,同时又能有序地规制开发利用跨界含水层。笔者认为,跨界含水层的水权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是指各国对跨界含水层位于其领土底土下的那部分在享有主权权利的前提下,以所有权为基础,形成了占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支配权等权利的总称。
综上,就跨界水资源的水权而言,它包含了国际河流和跨界含水层两个方面的内容,是指各国对国际河流和跨界含水层位于其领土内的那部分水资源的权利,该权利以主权权利为前提,以所有权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占有权、使用权、用益权、支配权等权利的总称。鉴于国际河流和跨界含水层的不同特点,在具体的水权概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跨界水资源的水权观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是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特别是跨界含水层方面,对其科学认识的历史并不悠久,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国际法学界面临诸多的与跨界含水层相关的、新的法律问题。因而,究竟要采取何种水权观念,当事国家需要考虑到习惯国际法和跨界水资源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再结合自身的特点,灵活应对之。此外,跨界水资源的权利与其义务是对立既统一的关系,由此发展起来了诸多跨界水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也是非常值得借鉴的。简而言之,跨界水资源的水权观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载体和重要表现,跨界水资源的主权是跨界水资源的水权的基础,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跨界水资源的主权和水权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相辩证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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