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然资源主权的永久性与国际社会的认可

自然资源主权的永久性与国际社会的认可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且自然资源的主权常指为永久性的主权,非临时性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与认可,已经成为具有约束力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也是国际法中国家主权中重要组成部分。

自然资源主权的永久性与国际社会的认可

近代主权的出现是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点,现代主权的出现同样也是。主权是一个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下,主权的含义会有所扩展,自然资源的主权的出现正是现代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的体现。且自然资源的主权常指为永久性的主权,非临时性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与认可,已经成为具有约束力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也是国际法中国家主权中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任何主权观念的核心价值在于能够代表国家利益,因而可以说自然资源的主权实为国家的资源利益。

(一)发展过程及其内涵和特点

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却是个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概念。它是维护国家主权独立的需要。自然资源的主权是维护国家主权独立的重要介入点。它也是经济权利的考量需要。正如学者汪暄所言,发展中国家“要求国际上确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要求联合国为此提供法律保障,就是必然的事情了”。[17]发展中国家掀起了国有化浪潮,引发诸多涉及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争端,对国家的自然资源主权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制定相关自然资源的规则,明确涉及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成为共赢的重要制度基础。

1.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发展过程

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利用自身的力量,维护发展中国家的自身正当权益,就如何利用自身力量为自己利益代言成为最为务实的举措,它的整个发展过程实际上是发展中国家在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上强化统一的立场过程。

(1)发展过程

回顾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确立的整个过程,它可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1945—1962年形成期、1962—1974年发展期、1974年后新发展阶段。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形成期(1945—1962)。形成表现可见195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各民族的自决权也包括对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决议[18]联合国大会1952年的关于《自由开采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的第626(VII)号决议、[19]1958年的第1314(XIII)号决议[20]、1960年的第1515(XV)号决议[21]、1962年的《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的第1803(XVII)号决议。[22]可以发现联合国在推动国际法发展起的重要作用,此外,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该原则确立的中坚力量,并取得了一些成绩,诸多决议使该原则成为了习惯国际法重要依据。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发展期(1962—1974)。相应的有联合国大会1966年的第2158(XXI)号决议[23]、1970年的第2692(XXV)号决议、1972年的第3016(XXVII)号决议。[24]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后发展期(1974—)。包括联合国大会1974年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的第3201(S-VI)和《行动纲领》的3202(S-VI)号决议[25]、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的第3281(XXIX)号决议。[26]该宪章是促使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确认为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之一的重要法律文件。

综上所述,除了联合国大会形成的法律文件以外,许多规制自然资源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判例,不但共同确立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的国际法原则,促使了其本身在新形势下获得新发展,而且也深刻影响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发展,促使国际法细分支学科——国际水法、国际海洋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能源法等发展。

(2)内涵(www.daowen.com)

就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权利而言,不同的学者观点不一。纵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27],较为全面的阐述,当属于荷兰著名国际法专家尼科·斯赫雷弗(Nico Schrijver)。他认为,其权利内涵包含了拥有处置权、勘探权和开发权,可自由地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控制权和赔偿权、利用权、管理权、平等受益权、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权利、对外国投资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基于国内法解决争端的权利等九个方面。[28]

就其义务而言,与其权利构成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尼科·斯赫雷弗也认为义务包括:国家和民族行使自然资源永久主权须以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为目标,国家和民族应尊重土著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和民族必须承担国际合作的义务,根据全球性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其他与资源相关的多边性条约,国家和民族应履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义务,国家和民族有义务公平地分享跨界自然资源,国家和民族应尊重国际法和公平地对待外国投资者,无歧视地按一定标准国有化、征收或补偿的义务等。[29]

(3)特点

就其特点来看,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背后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性;自然资源永久主权不但是个国际法的概念,而且也还是个经济概念;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发展的与时俱进性是其重要的三个特点。

(二)影响

就其影响而言,毫无疑问,自然资源主权观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力。

第一,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较好地反映了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一定程度上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有助于实现新兴民族国家的人民福祉。

第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丰富并发展了国际法中国家主权观,有助于指导国家规范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践。

第三,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观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推动了国际法细分支学科的发展,其为此后的国际投资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水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四,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观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其发展的结束,它是在新的国际形势和社会条件下,主权观的“永久”特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动摇。

第五,自然资源的本身有限性的特点,促使高效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法出现,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兴起的重要基础,为可持续发展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石,可持续发展又成为诸多国际法的细分支的重要理论支撑点,如国际水法,这再次说明其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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