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跨界水资源法的古代萌芽阶段及其发展 (1648年之前)

跨界水资源法的古代萌芽阶段及其发展 (1648年之前)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3]该条约被认为是最早的和平解决河流争端的国家实践的典范,也可以认定其为跨界水资源法萌芽阶段的开端。此外,还应必须提及两河流域文明中的古代巴比伦文明。该法典往往与神相结合,其规定了人民利用水之间的相互关系,利用若违反法典的条款,将处以惩罚。它囊括了水资源的分类。同时,它取消了水资源私有和公有之间的法律差别,可以发现该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跨界水资源法的古代萌芽阶段及其发展 (1648年之前)

人类社会文明发端于河流流域,大河流域孕育并造就了人类文明。四大文明古国就是最好的例证。[19]在古代,河流受航行利用与非航行利用的支配。河流的航行利用可以为人际往来提供便利,其非航行利用可以满足人类日常水资源需求。水资源如何分配等问题不断推动人类寻求解决办法,从而促进人类古代河流文明的发展。[20]在古代河流文明中,人类较早定居于大江大河附近,因为可以便利水利用,满足水需求,早期的水法由此产生。因而文明古国较容易发现最早的水规则。比较不同的河流文明的水规则,内容大多相似,一般涉及灌溉、洪水控制、水分配、航行等问题。[21]古代社会确立的这些水利用方面的规则、制度、习惯,也正是跨界水资源法产生的重要渊源。

必须提及大约公元前3100年两河流域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游城邦国乌玛(Umma)和下游城邦国拉伽什(Lagash)之间签订的《拉伽什乌玛条约》,因为它是被公认为古代国际法存在的明显证据,也是跨界水资源法产生之萌芽。这是古代城邦国家就水资源边界和共享水资源签订的正式条约。两国最终采用开挖新运河(Shatt-a l-Hai)[22]的方式来引水,从而使两国水资源争端得以平息。[23]该条约被认为是最早的和平解决河流争端的国家实践的典范,也可以认定其为跨界水资源法萌芽阶段的开端。它充分反映了古代人类解决河流争端的智慧,体现出流域上下游之间相互依赖而构成了具有共同利益的整体,也说明了水合作是上下游国家之间解决水问题的基础。

此外,还应必须提及两河流域文明中的古代巴比伦文明。其文明中发现一系列的铭文,记载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汉谟拉比法典》最值得关注。[24]它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它是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在统一两河流域后,所知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备的、也是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世界法律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该法典较为集中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方面发展状况。[25]其相关水规则成为了古巴比伦王国水法的基础,这成为跨界水资源法有重要价值的法律渊源。[26]此外,大约公元前1500年的一部世俗化生活化、民众化的《赫梯法典》也包含了较为重要的与水相关的条款。

纵观两河流域文明,水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水管理制度中,最高权威是国王,国王负责制定整个水管理制度和应用习惯规则;其二,水法出现造成损害应赔偿,规则中已经有所体现;其三,重要法典的出现,这是人类文明法制进程重要表现,受人类对世界认知水平有限的影响,常借助神的意志推行法典;其四,水资源作为公有之物,并未出现私有水资源的概念。[27]

印度的《摩奴法典》。印度在世界文明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公元前6世纪印度存在30多个国家,其国家联系较为紧密,频繁的国际关系自然地需要借助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因而也存在各式各样的国际法规范。[28]其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值得称颂。[29]《摩奴法典》就蕴含了诸多早期水法的踪迹。

它诞生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它是“一部有关民事和宗教行为的律书”[30],涉及印度教(婆罗门教)的伦理规范的法论,因而它是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典,它对印度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印度教的文化中,万事万物造物之神梵天(Brahma)的妻子萨拉斯瓦蒂(Sarasvati)便是在河流中诞生,鉴于水本身具有流动性和净化的特性,使其在早期的印度教规和印度法体系中,水成为不可以占有的物品。该法典往往与神相结合,其规定了人民利用水之间的相互关系,利用若违反法典的条款,将处以惩罚。同时,法典规定了处理边界争议的办法,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罗马法。古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罗马法经历了千年的历史发展,它所处的环境条件使它高瞻远瞩,把自己的视野扩展到不同的世界。”[31]它成为古代奴隶社会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其万民法[32]、市民法、自然法等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制发展进程,至今是全球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鉴于跨界水资源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罗马法又蕴含了诸多国际法思想,罗马法对国际水法发展历程曾起到重要作用,且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就水法而言,罗马法的发达和全面性影响着早期水法和规则。这主要表现为水的所有权和分类、利用水的权利、保护水不受有害的影响和控制供水系统及其建造、水管理等四个方面。[33](www.daowen.com)

从法典来看,最为原始、最能全貌反映罗马法的《法学阶梯》。它囊括了水资源的分类。根据其对物分类的规定,可推知水资源可分为:共有物、公有物、私有物和无主物。像自然中的水流就属于共有物,而对于处在公共土地上的河流、湖泊、储水就属于公有物,而作为私有物的水资源虽然存在,但其观点并不主流,无主物的水资源即不属于任何人,每一种类都有相应的各异的法律规则,[34]这都可以看做跨界水资源法的法律渊源。

关于河流自由航行权利,罗马法中有最早的的法律文件[35]联合国粮农组织在准备编纂有关水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件时,发现公元805年查理曼大帝批准实施莱茵河上自由航行制度,而且更发现存在比查理曼大帝早几千年的措施,[36]可见,一方面,这说明了罗马时代就早已施行自由航行制度,当时的罗马法有多发达;另一方面,这也反映了当时罗马有关水资源方面的法律有着鲜明时代烙印特点。此阶段未有大规模水污染,因而也并不强调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这与工业革命之后的欧洲显然不同。

中世纪。从历史学角度来看,中世纪被誉为“黑暗的世纪”。从法学角度来看,该时期并不代表其法律制度方面一无是处,相反,该时期涌现出对后世影响深远的诸多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比如,水资源相关的法律制度就值得关注。

中世纪前期:日耳曼人制定了初步的水利用法律规则,它基于一系列的罚金惩罚,因而被称为“蛮族法典”的一部分。一些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航行、渔业、饮用、生活利用和动物饮水的自由;另一些罚款的规定目的在于阻止对现存水权的损害,表现为水污染、过度的水转移或储水、取消其他人的灌溉利用、建设水力工程以阻止水溢流。同时,它取消了水资源私有和公有之间的法律差别,可以发现该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37]

中世纪后期:该时期内罗马法和传统的日耳曼法的水法基本原则仍然盛行,罗马法经典之作的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成为了中世纪封建国家制定法典的重要依据。该法典被译成多种语言版本,影响深远,中世纪封建国家法律具有明显的罗马法烙印。该阶段确定的习惯性规则——两国的界河的渔权划分原则为中间线原则,这与罗马法的河流岛屿划分原则相一致,成功地运用在1564年日内瓦湖国际湖泊边界线的划分,以条约的形式和中间线的原则划分该湖的边界,这已经成为湖泊划界的成功案例,也反映了国际习惯跨界水资源法的渊源之一。[38]

总之,该阶段内有关跨国河流的条约不少于13个[39],条约的主要内容为河流航行、灌溉、捕鱼权以及河流的划界等。跨界水资源法兴起之前国际河流的航行规则是其重要的内容,这为下一阶段该法的兴起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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