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界水资源法的研究对象,学者们观点不一。当前国际法涉水研究有多种视角,有学者以国际水法的视野开展研究,也有学者以国际河流法为名研究。例如,学者盛愉、周岗对国际水法的研究,其研究对象涉及国际河流、国际湖泊、国际运河、国际海峡、跨国地下水系统,对水的研究加之“国际”的特点,也包括海水部分。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广义角度的水法研究,但是,在国际法碎片化发展趋势下,国际海洋法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为示区别,本书中的跨界法律理论研究并不囊括海洋水部分。国际水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有别于国际海洋法,减少与其交叉性,其独立性是其未来发展方向。此外,学者王志坚把国际河流(涉及河岸、河床、河水、河流生态)列为研究对象。笔者认为这是国际水法细分化、碎片化、专业化研究特点的表现。本书主要研究跨界水资源法的理论,既不着眼于广义的国际水法研究,也不单纯局限于国际河流的研究。因此,笔者认为,跨界水资源法主要研究对象为国际河流、国际湖泊、跨界地下含水层等相关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河流是跨界水资源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其法律制度、规则、原则与国际河流的航行利用、水分配、水的生态保护、综合管理、洪灾管理、跨界影响、水电开发、渔业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和合作、水争端解决等方面密切相关。这些领域也反映了当前就国际河流签订的相关条约的主要内容。对这些法律制度等方面丰富和完善本身也是对跨界水资源法的推动与发展。
国际湖泊是跨界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它也是跨界水资源法的研究对象。实际上,有关国际湖泊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河流有诸多相似之处,鉴于国际湖泊的自身特点,当然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与国际湖泊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涉及航行权,如非湖泊沿岸国是否有航行权利;国际湖泊水量该如何分配及如何管理;国际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以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国际湖泊的划界,海洋法的划界规则是否适用于国际湖泊;对国际湖泊的水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湖泊出现争端该如何解决。(www.daowen.com)
地下水是极其重要的水资源,占了人类可利用淡水总量的97%,跨界含水层是地下水的组成部分,也囊括于跨界水资源内。长期以来,受认识水平的局限影响,一直没有认识到被誉为“隐藏的珍宝”地下水—跨界含水层和国际河流或国际湖泊一样,也是可以跨越多个国家政治边界,[17]也具有流动性、整体性的特点,因而长期处于忽视状态。直到1966年国际法协会制定通过《赫尔辛基规则》,将地下水正式列入国际水道范围内,才开始重视起来。随后2002年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共享自然资源”项目推动下,跨界含水层得到重视,先后于2006年和2008年通过了跨界含水层法一读和二读草案,这是继《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公约》非航行公约之后又一次编纂和发展跨界水资源法的成果。尽管该法命运多舛,尚存争议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鉴于此,跨界含水层自然成为跨界水资源法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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