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研究方法是本书的重要研究方法。本书对中国和印度两个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其异同点;同时,本书将对其与中印之外的跨界水资源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发现跨界水资源法制度的普遍性和区域性的所在之处,为结论打下基础。
【注释】
[1]UNECE,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Use of Tranboundary Watercourse and Internaitonal Lakes,1992.不同的机构和学者对跨界水资源的概念认识会有所差异。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认为跨界水资源是“共享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及其大小支流,或者河流的入口和出口以及处于两国或更多国家管辖之内的地下水系统”。万霞则主张跨界水资源是指“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主权之下和不处于任何国家管辖之下的淡水资源,如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跨国湖泊以及跨国的地下水体”,(万霞:《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页)。蔡守秋、常纪文进一步认为跨界水资源是指“陆地上的那些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领土上或管辖权之下的淡水水体,包括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跨国湖泊和跨国的地下水体。”(蔡守秋、常纪文主编:《国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页)。何艳梅认为跨界水资源和国际法上的内水之间关系是交叉的,前者的范围要更大。(何艳梅著:《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2]根据亨尼奇的观点,他认为国际条约中第一个把河流称为“国际河流”的条约是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的对德和约第12部分。参见[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二分册,上卷,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1页。
[3]之前统计数据为265条,286条为新近数据,数据来源于http://twap-rivers.org/.Jesse H.Hamner&Aaron T.Wolf,“Patterns in International Water Resources Treaties:the Transboundary Freshwater Dispute Database”,Colorad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Vol.9,1997,pp.157-177。
[4]陆忠伟著:《非传统安全论》,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9页。
[5]Leif Ohlsson,Hydropolitics:Conflicts over Water as a Development Constrain,University Press,1995,p.3.
[6]吕欣憓:《水,河川与国际安全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页。
[7]参见Jagerskog A.Earle&J Ojendal,et al,Transboundary Water Management:Principles and Practice,London Washington,D.C.:Earthscan,2010,pp.1-2。
[8]杨泽伟著:《国际法史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16页。
[9]参见杨泽伟:《试论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第36~39页。
[10]参见Bryson Bates&Zbigniew W.Kundzewicz&Shaohong Wu ed,Climate Change and Water,Technical Paper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 Secretariat Geneva,2008.IPCC报告从1990至2013年,一共出版了五次,是对现有的与气候有关的科学研究成果的编纂。参见IPCC,http://www.ipcc.ch/,last visited Nov 28 2013。
[11]参见杨泽伟:《论气候变化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影响》,载《时代法学》2011年第1期,第3~9页。
[12]本书中的中印跨界水资源是泛指流经中国和印度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
[13]参见黄伦宽:《我国水资源安全面临的挑战及对策》,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39~41页。
[14]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2页。
[15]参见陈宗海:《两起一落:冷战时期的中印外交关系》,载《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3期,第114~117页。
[16]陆忠伟著:《非传统安全》,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17]自然地理方面研究涵盖了我国西南地区、西北地区、东北地区的国际河流。较早的研究如罗扬生:《我国西南国际河流水文特性》,载《人民珠江》1995年第6期,第15~19页;杨明:《云南省国际河流现状及问题》,载《云南地理环境研究》1998年第2期,第51~57页;汤奇成、李丽娟:《西北地区主要国际河流水资源特征与可持续发展》,载《地理学报》1999年第S1期,第21~28页;罗扬生:《我国西南国际河流暴雨洪水特性》,载《水文》2000年第3期,第59~62页。
[18]参见何大明、汤成奇著:《中国国际河流》,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19]盛愉曾在1986年第2期《中国法学》发表论文《现代国际水法的理论与实践》,开启国内学者国际水法研究之路。
[20]参见盛愉、周岗著:《现代国际水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21]参见何艳梅著:《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2]孔令杰、田向荣著:《国际涉水条法研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年版。
[23]参见王志坚:《国际河流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4]根据罗马法,水资源可以是公有之物,即国家所有,水权一直就是国内法的概念,而国内法中涉及的水权,往往剔除了水资源所有权。因此,认定水权实乃是一权利束,涉及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排水权、航运权等方面。参见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37~62页。
[25]参见戴长雷、王佳慧:《国际河流水权初探》,载《水利发展研究》2003年第12期,第59~62页。
[26]参见冯彦、何大明:《国际河流的水权及其有效利用和保护研究》,载《水科学进展》2003年第1期,第124~128页。
[27]参见贾生元、戴艳:《国际河流的水事矛盾与水权讨论》,载《四川环境》2003年第2期,第46~48页。
[28]参见Hu Desheng,Water Rights: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Study,London:IWA Publishing,2006。
[29]参见张梓太、陶蕾:《“国际河流水权”之于国际水法理论的构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第11~18页。
[30]参见王志坚:《简论国际河流水权理论的构建》,载《水利经济》2012年第2期,第22~24页。
[31]参见罗贤玉:《国际河流的水利开发》,载《世界知识》1989年第1期,第28~29页。
[32]参见陈丽晖、李红、何大明等:《国际河流开发和管理趋势》,载《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1年第1期,第20~27页。
[33]参见刘登伟、李戈:《国际河流开发和管理发展趋势》,载《水利发展研究》2010年第5期,第69~74页。
[34]参见贾琳:《国际河流开发的区域合作法律机制》,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第104~110页。
[35]参见马波:《论我国在国际河流开发中的问题及多维法律思考》,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第139~141页。
[36]参见郝少英:《论国际河流上游国家的开发利用权》,载《资源科学》2011年第1期,第106~111页;郝少英:《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的法律探析》,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5期,第76~83页;郝少英:《跨国水资源和谐开发十大关系法律初探》,载《自然资源学报》2011年第1期,第166~176页。
[37]参见王晓峰、陈东景:《上下游型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中若干问题的初步探讨》,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年第3期,第99~102页。
[38]参见何大明、Hsiang-teKung、苟俊华:《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模式研究》,载《地理学报》1999年第S1期,第47~54页。
[39]参见陈丽晖、曾尊固:《国际河流流域整体开发和管理的实施》,载《世界地理研究》2000年第3期,第21~28页。
[40]参见杨恕、沈晓晨:《解决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的国际法基础》,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8~15页。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论文还有任世芳、牛俊杰:《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与国际水法》,载《世界地理研究》2004年第2期,第53~57页。(www.daowen.com)
[41]参见周申蓓、张阳、汪群:《我国跨界水资源管理协商主体研究》,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第75~80页;周申蓓、汪群、韦有文:《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的文化机制研究》,载《水电能源科学》2007年第3期,第15~18页;周申蓓、汪群、王文辉:《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内涵及主体分析框架》,载《水利经济》2007年第4期,第20~23页。
[42]参见刘艳红、黄硕琳、陈锦辉:《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国际河流流域的管理制度》,载《水产学报》2008年第1期,第125~130页。
[43]参见黄锡生、叶轶:《论跨界水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和指导原则》,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8~13页。
[44]参见杨凯、徐启新:《中东的水资源冲突》,载《世界环境》1999年第2期,第17~20页。
[45]参见曾维华:《流域水资源冲突管理研究》,载《上海环境科学》2002年第10期,第600~602页。
[46]参见李向阳:《跨界水资源纠纷、成因、特征及其解决之道》,载《开发研究》2007年第6期,第57~59页。除李向阳学者之外,还有其他学者以国内视角研究水资源冲突之原因,如逄立辉、何俊仕:《跨边界水资源冲突分析研究》,载《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年第9期,第42~44页;李浩、刘陶、黄薇:《跨界水资源冲突的动因分析》,载《中国水利》2010年第3期,第12~18页。
[47]参见国冬梅、张立:《跨国界流域内上下游国家权利与义务分析》,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年第3期,第65~70页。
[48]参见杜朝阳、钟华平:《国际河流中下游沿岸国对上游沿岸国的影响》,载《人民黄河》2012年第5期,第40~43页。
[49]联合国于1991年2月25日通过《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ESPOO公约),根据该公约,跨界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国家对提议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而进行的评估程序。参见http://www.unece.org/env/eia/e ia.htm 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
[50]参见孔令杰:《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法研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23~28页。
[51]参见李少军:《水资源与国际安全》,载《百科知识》1997第2期,第21~24页。
[52]王家枢著:《水资源与国家安全》,地震出版社2002年版,第44~54页。
[53]参见文伯屏:《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对策》,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第100~104页。
[54]参见邓铭江等:《中亚五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合作及其问题分析》,载《地球科学进展》2010年第5期,第1338~1346页。
[55]参见王俊峰、胡烨:《中哈跨界水资源争端、缘起、进展与中国对策》,载《新疆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99~102页。
[56]黄锡生、曾彩琳:《跨界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原则的困境与对策》,载《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2期,第79~83页。
[57]三个缺失是指立法缺失、保障措施缺失、管理机构缺失。参见曾文革、许恩信:《论我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载《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10期,第926~930页。
[58]王志坚、邢鸿飞:《我国国际河流法律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1~16页。
[59]参见国际法研究院官方网站介绍http://www.idi-iil.org/,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
[60]1990年第64届国际法协会会议建立了水资源委员会(1990—2004)。之前也成立了2个委员会,分别为1954—1966年的国际河流水使用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Uses of theWaters of International Rivers);1966—1986年的国际水资源法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Interantional Water Resource Law)。参见Slavko Bogdanovi,International Law ofWater Resources:Contrib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1954-2000),Lond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p.xxxi。
[61]参见ILA,Report of the 55th Conference,New York,1972,pp.22-106。
[62]参见ILA,Report of the 56th Conference,New Delhi,1974-1975,pp.102-154。
[63]参见ILA,Report of the 57th Conference,Madrid,1976,pp.213-266。
[64]参见ILA,Report of the 59th Conference,Belgrade,1980,pp.359-399。
[65]参见ILA,Report of the 60th Conference,Montreal,1982,pp.531-522。
[66]参见ILA,Report of the 62nd Conference,Paris,1986,pp.231-303。
[67]参见ILA,Report of the 67th Conference,Helsinki,1996,pp.401-425。
[68]参见国际法协会官方网站介绍http://www.ila-hq.org/,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
[69]田向荣、孔令杰把国际水法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1648年以前)、发展阶段(1648—1945年)、成熟阶段(1945—至今)。各个阶段根据国家形势变化和利益的需要,对国际水法利益诉求的重点会不一样,呈现多样的特征。参见田向荣、孔令杰:《国际水法发展概述》,载《水利经济》2012年第2期,第34~36页。
[70]参见Friedrich J.Berber,Rivers in International Law,London:Stevens&Son,1959。
[71]参见Ludwik A.Teclaff,The River Basin in History and Law,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67。
[72]参见Ludwik A.Teclaff&Albert E.Utton,International Groundwater Law,London:New York,Oceana Publica tions,1981。
[73]参见Albert H.Garretson&Robert D.Hayton&Cecil J.Olmsteadl,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Drainage Basins,New York:Grotius Society Publications,1968。
[74]参见Béla Vitányi,The International Regime of River Navigation,Sijthoff&Noordhoff,1979。
[75]参见Johan G.Lammers,Pollution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A Search for Substantive Rules and Principles of Law,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1984。
[76]参见Patricia K.Wouters,International Water Law Selected Writings of Professor Charles B.Bourne,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77]参见Attila Tanzi&Maurizio Arcari,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
[78]参见Stephen C.Mccaffrey,The Law of InternationalWatercourses,2n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79]参见Heather L.Beach&J Hammer,et al,Transboundary Freshwater Dispute Resolution:Theory,Practice,and Annotated References,New York: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2000。
[80]参见Jagerskog A.Earle&J Ojendal,et al,Transboundary Water Management:Principles and Practice,London Washington,D.C.:Earthscan,2010。
[81]参见Joseph L.Sax&Robert H.Abrams&Barton H.Thompson,Jr,et al,Legal Control ofWater Resources:Cases and Materials(4th),St.Paul,MN:Thomson West,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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