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性水资源短缺和水危机的出现是当今世界人口剧增,经济快速发展,人类和社会对水的需求量大幅度地增加的结果。在日益强调水资源重要性形势下,为了深入探讨水资源问题,在20世纪末国际社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水资源研究计划,曾被忽视的跨界水资源的地位日益上升。
国内科研机构主要有云南大学亚洲国际河流研究中心(2000年10月成立)、厦门大学中国国际水法研究小组(2005年成立)、河海大学成立国际河流研究所(2006年11月成立)、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2007年4月成立)、长江科学院国际河流研究所(2011年成立)等。国内相继成立的此类科研机构,由忽视到重视,由点到面,从无到有,研究不断深入,出版了一些研究成果,逐渐弥补空白领域,在国内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国内的跨界水资源的研究主要从其自然地理、法律问题、国际关系等方面展开。
整体来说,国内对跨界水资源法的相关问题研究起步稍晚,与国外相比,相关成果不是特别多。
首先,是国内学者对跨界水资源的自然地理基础研究[17]。早在2000年,云南大学亚洲国际河流研究中心何大明、汤成奇出版了《中国国际河流》,该书根据国际河流的定义,揭示了我国主要的国际河流的自然地理和水文等特征[18];该书是我国较早关注境内主要国际河流的著作,是认识我国的国际河流的重要基础之作。云南大学亚洲国际河流研究中心重点对澜沧江—湄公河做了系列研究,在我国跨界水资源中的国际河流的自然地理研究方面,出版了诸多成果。
其次,国内学者对跨界水资源的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跨界水资源是国际水法的重要研究对象。从某种程度上讲,二者概念有相同之处。国际水法是国际法新形势新发展下的一门新兴学科。跨界水资源的法律问题研究不但涉及国际法,还涉及国际环境法以及国际水法,该研究吸引诸多学者的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跨界水资源法方面的著作。著作成果主要有盛愉[19]和周岗的《现代国际水法概论》(1987)、何艳梅的《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2007)、孔令杰与田向荣的《国际涉水条法研究》(2012)、王志坚的《国际河流法研究》(2012)。《现代国际水法概论》是国内最早的国际水法的著作,书中用国际法的逻辑分析国际水法的主体、研究对象、渊源,论述国际水法历史发展的过程和国际水域的各种法律制度及组织,重点说明国际水法在与时俱进,并进一步阐释了现代国际水法的基本特点、理论和原则[20]。值得注意的是,该书作者认为国际水法研究的对象包括国际海峡,而国际海峡乃是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容。何艳梅界定了国际水资源的范围和性质,论述了指导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实践的多种现行理论,分析了在各国利用和保护共享国际水资源的实践中应遵守的原则,以及如何实施这些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是什么。[21]孔令杰与田向荣的《国际涉水条法研究》“首次以国际涉水条法研究为题,在明确国际水法与跨界水资源冲突和合作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从历史、法律和政策等角度着重研究了与我国关系最为密切的四项国际涉水法律文件,从争议起因和各方诉求、判决推理和依据、案件启示和意义等方面研究了五个重要的国际涉水案例”。[22]王志坚在《国际河流法研究》中,论述了国际河流法的基本理论、流域国家有关国际河流利用的实践、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国际河流法现实困境的对策,并认为应以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为指导,以实现国际河流公平合理利用。[23]
第二,关于跨界水资源法方面的论文,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类是国内学者开始积极关注水权理论[24]的研究,认为需要重新认识复杂的水权理论,有必要构建跨界水资源的水权。如戴长雷、王佳慧的《国际河流水权初探》,作者认为当前水资源冲突背景下,要开发利用国际河流的水资源,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需要确定该水资源的水权归属,并制定相关国际条约,需重视国际河流水权在国际水资源管理中的核心地位。[25]在冯彦的《国际河流的水权及其有效利用和保护研究》一文中,作者称水权不但是经济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水权即为享有河流水资源的所有权,鉴于国际河流水权的特点,跨界水资源流域国享有公平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其水权具有有限的约束;同时,流域国需履行水资源的保护义务,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以交易水权,提出水权应该保持稳定,应建立针对水权的监督机制。[26]贾生元、戴艳文认为鉴于国际河流主权多国享有及国际河流水体流动性特点,国际河流的水权从属于主权,流域内一个国家只享有部分主权,流域国要为全流域的水体保护担责。[27]但这一观点偏向下游国家利益,并未考虑到上游国家公平合理利用权利。胡德胜在其2006年出版的英文著作Water Rights:A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Study中,用国际比较研究的视角,以国际、国内双层面深入浅出地剖析如何理解水权理论,认为水权概念在不断革新变化,解释水权的概念需要从三个维度——水的所有权、人权和环境权,提出了八个基本原则用于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解决现有及未来与水相关的问题。[28]张梓太、陶蕾对水权的认识主要以经济学和法学为理论基础,但他们认为水权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该特征直接影响其在国际水法理论的应用性,得出国际水法理论的核心在于有限主权论,不是国际河流水权。[29]王志坚在《简论国际河流水权理论的构建》中认为,水权概念应以水体所有权为基础,扣除生态蓄水量的水体所有权为前提下,水权是可以界定的,作者对水权的界定,更能够体现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以量定权,提供了一种较为新颖的思路,有待于实践检验。[30]不同的水权理论实际上反映了跨界水资源中不同地理位置的流域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如何公平、合理、有效协调是水权理论发展的方向。
另一类是关于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分配与管理方面研究。在2002年南非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中,水就被列为影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首位问题。鉴于全球跨界水资源分布的广泛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在水资源问题日益突出情形下,对跨界水资源的利用、分配与管理的研究日益增多。
与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相关的代表性论文为:罗显玉的《国际河流的水力开发》,作者认为水力开发合作是前提,应特别注意其开发的法律问题和资金问题。[31]陈丽辉、李红等认为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呈现诸多涉及目标的多寡、考虑的因素增加及参与国家的多寡等新发展趋势[32];而刘登伟则更加强调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中合作的重要性,合作应向多目标发展,其内容亦不断丰富[33]。贾琳在《国际河流开发的区域合作法律机制》一文中就当前国际河流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国家利益冲突问题,提出建立区域合作法律机制,以预防和解决水冲突。[34]马波也认为针对当前的国际河流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权利义务平衡、信息共享等解决办法。[35]郝少英在《论国际河流上游国家的开发利用权》一文中认为国际河流中上游国家开发利用权最主要的法理基础为国家的主权观——有限领土主权为基础的国家水权理论,但同时强调不得损害他国利益,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36]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以水权为基础,不谈水权无以体现公平合理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关于跨界水资源分配方面的代表性论文主要有:王晓峰、陈东景的《上下游型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中若干问题的初步探讨》从六个方面探讨了上下游型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中的法律问题——法规问题、分配问题、防洪问题、水环境保护问题、鱼类资源开发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利益补偿问题,并特别指出国际河流开发利用的核心问题实为水资源分配问题。[37]何大明、孔祥德(Hsiang-te Kung)等在《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模式研究》文中探讨了水分配需考虑的三个要素——当前的、未来的水用途和确定用水优先权,并分析了当前流域三种主要分配模式——全局分配、项目分配、整体流域规划分配及其优缺点,作者认为整体流域规划分配虽然符合国际发展趋势,迎合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但可操作性有限。[38]陈丽晖、曾尊固更为详细地阐述了国际河流流域整体开发行动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了国际河流开发和管理的特征及提出了实施的理论框架。[39]杨恕、沈晓晨在《解决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的国际法基础》一文中认同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是国际河流管理的核心问题所在,作者认为为了对国际河流有效治理,应优先解决分配问题,并探究了其国际法基础——国际水法中分水条约、分水考虑因素及分水理论,作者特别论述了分水原则中的经济模式,借助经济手段对效率与公平做了严格区分,以水资源的价值定水量分配,该模式提供了一种解决水分配的思路,限于实践中不够成熟,应用性不强。[40]由上可知,如何使跨界水资源分配趋向合理公平及可操作性,是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www.daowen.com)
随着国家对跨界水资源日益重视,跨界水资源的管理已经成为当前诸多国家面临的重要问题,对其如何有效管理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周申蓓、张阳等以国内跨界水资源为对象,以跨界水资源的协商管理制度的内涵、主体、文化机制为视角,论述了跨界水资源协商管理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对策[41]。刘艳红、黄硕琳等在《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国际河流流域的管理制度》一文中认为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是国际河流流域管理的必然发展趋势,应重视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并构建一些法律框架。[42]黄锡生、叶轶在《论跨界水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和指导原则》一文中认为跨界水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设计应该以保护流域水质和生态、水量公平分配等问题为中心。[43]可见,流域管理的理念在不断发展,当前较为新颖的管理方向是水资源综合管理。
还有不少学者把注意力放在全球热点地区跨界水资源冲突、国际河流上下游之间法律研究、水资源争端的解决机制等方面。跨界水资源冲突主要分为航行利用冲突与非航行利用冲突,后者主要包括跨界水污染冲突、水分配冲突等。关于跨界水资源冲突,国内研究起步较晚。1999年杨凯等开始关注国外热点地区的跨界水资源冲突,比如,中东地区的水资源冲突[44],作者结合地缘特点,分析了主要地域的冲突的原因,提出了可能解决冲突的途径。之后,曾维华从国内视角主张以流域水资源冲突管理为途径,以实现我国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管理方式。[45]李向阳以我国国内跨行政边界的水资源水事纠纷案例着手,分析纠纷成因及其主要特征,认为协商是解决水事纠纷的王道。[46]
国际河流中特殊的上下游地理位置,决定了其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该方面研究,国内学者关注不多。其上下游之间法律问题研究主要有王晓峰、陈东景的《上下游型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中若干问题的初步探讨》(1999);国冬梅、张立的《跨国界流域内上下游国家权利与义务分析》(2011);杜朝阳、钟华平的《国际河流中下游沿岸国对上游沿岸国的影响》(2012)等。其中,国冬梅、张立根据现有的国际涉水条法、国家实践阐述了跨界水资源上下游地理位置国家的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认为下游国家重视义务,上游国家重视主权;认为国际涉水条法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与国际具体实践不相一致,当前跨界流域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应以国家实力为后盾,坚持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47]。杜朝阳、钟华平用逆向思维考察国际河流下游国家对上游国家的影响,认为下游国家对跨界水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将剥夺上游国对跨界水资源的未来使用权。该认识颠覆了传统的观念——上游国对跨界水资源的利用容易对下游国产生损害的看法,说明跨界水资源中的国际河流的利用,不单应坚持公平合理利用原则,而且也要遵循不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则。他们提出的剥夺未来使用权概念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有效利用跨界水资源,离不开流域国之间的坚实合作。[48]实际上,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和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是国际水法中重要的基础性原则。
在国际河流上下游流域国间,跨界水资源爆发水资源冲突的可能性较大。潜在冲突的存在,突出了上下游国合作的重要性。就如何避免跨界水资源冲突演变为水战争,国际河流争端机制研究显得颇为重要。国内学者既有从宏观上研究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机制的,也有对具体流域(如尼罗河流域)的微观研究。其代表性的论文有:硕士论文如安杜的《国际法视角下的尼罗河流域水资源争端》(2007),徐婷的《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008),郭炯的《尼罗河水资源争端解决机制研究》(2011)等;期刊论文如谭宇生的《国际流域争端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我国的应对策略与机制构建》(2011),洪永红、刘婷的《解决尼罗河水争端的国际法思考》(2011)等。
还有一类是关于跨界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法律问题研究。鉴于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易对相关国家及其跨界水资源产生有害影响,为了更好地实现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既能践行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又不会违反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原则,迫切需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9]国内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代表性论文主要有孔令杰的《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法研究》和秦天宝、蒋小翼翻译麦克泰尔(Owen McIntyre)的《跨界水道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与实践》等。孔令杰认为跨界水资源开发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措施,该措施有助于实施国际水法上实体和程序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是跨界水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影响评价尚未在国际法中明确界定为强制性的国际责任,仅是在国际法院(ICJ)的判例中列为一项法律责任,然而其起到的作用和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在日益重视环境问题的趋势下,跨界环境影响评价重要性与日剧增,长远来看,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望成为国际法普遍标准。[50]
再次,国内学者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特定地区的跨界水资源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该类研究以非传统安全中跨界水资源问题为切入点,这是近年来学者研究的一个新趋势,其研究对象为跨界水资源与邻国之间的国际关系发展。在法律政治化和政治法律化趋势下,水资源安全日益强调重要性的今天,水政治越来越能影响国家之间关系的发展。这些研究成果中比较有影响的有李少军的《水资源与国际安全》,文中指出随着人口的增长、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水供应问题等,水与供水系统越来越可能成为军事行动的目标,水资源问题将日益构成或已经成为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的重大问题。[51]王家枢的《水资源与国家安全》(1997)书中指出“水安全已经变成了全球性的重大政治问题”[52]。
就我国的跨界水资源与周边国家关系研究的代表性论文有,涉及西南地区之中印关系的有蓝建学的《水资源安全和中印关系》(2008),作者以水资源安全为线索,探讨中印关系的发展历程,认为两国就水展开合作,是现实需要之反映;涉及东北地区的有滕仁的《中俄在边界水体水资源安全方面的合作》(2007),王志坚、翟晓敏的《我国东北国际河流与东北亚安全》(2007);涉及西北地区的有王俊峰、胡烨的《中哈跨界水资源争端、缘起、进展与中国对策》(2011)。
其他国家和地区跨界水资源的国际关系研究,论文主要有涉及中东地区的有刘卫的《现状与出路:约旦河流域阿以水资源合作研究》,宫少朋的《阿以和平进程中的水资源问题》(2002),姜恒昆的《以和平换水——阿以冲突中的水资源问题》(2003);涉及中亚地区的有冯怀信的《水资源与中亚地区安全》(2004),傅菊辉、刘安平的《水危机与中亚安全分析》(2006),李立凡、刘锦前的《中亚水资源合作开发及其前景——兼论上海合作组织的深化发展战略》(2005),邓铭江、龙爱华的《中亚五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合作及其问题分析》(2010)等;涉及南亚地区的有芈岚的博士论文《尼泊尔、印度水资源政治关系研究》(2009),李敏的《尼泊尔——印度水资源争端的缘起及合作前景》(2011)等。不同学者以不同地缘视角所做的有关跨界水资源问题研究,一方面体现出其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极大丰富该领域的研究。
最后,国内学者对跨界水资源现有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要对跨界水资源现有法律问题提出科学的对策,离不开对其既有的法律问题研究。如上所述中的国内学者对现有跨界水资源的法律问题梳理,有助于抓住问题的实质,便于解决问题。较多的学者从现有存在的问题着手,展开对策研究。文伯屏就国内的水资源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国际上可借鉴经验,认为我国必须坚持“以法治水”的理念。[53]邓铭江等在对中亚五国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对策研究中,认为中亚虽一直致力于解决彼此之间的水资源问题,但未有实质性进展;为此,中亚五国应增进互信,相互理解,控制人口,调整经济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54]王俊峰、胡烨认为在解决中哈跨界水资源争端的中国对策中,应利用国际法争端解决机制,以双边方式,加强两国合作,坚持健全中哈委员会机制,建立利益均享及补偿机制等途径。[55]黄锡生则在突破跨界水资源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困境时,明确列出“厘清优先权顺序,明确评价标准,建立受益补偿制度,明确公众参与制度,实施损害预警制度以及基础调查制度、流域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监测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对策”[56]。曾华革、许恩信从我国国际河流三个缺乏着手,认为对策中应强化国际河流研究现实意义的认识,夯实其基础性研究,以及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可持续利用合作[57]。王志坚、邢鸿飞对当前国际河流法律研究存在的问题做了批判式的评述,认为当前国际河流法律理论研究成果中存在“缺失国家利益价值导向”“极端环保主义色彩过重”“蛮目借鉴他国经验”[58]等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国际河流法律理论的特殊性与普遍性问题,也说明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跨界水资源法相关问题,必须彻底放弃照搬“拿来主义”,应对国外理念加以中国化。从研究趋势来看,就解决跨界水资源的法律问题,有关的对策研究在不断地深入。
从国内研究的情况来看,国内现状有以下的特点:第一,总体来说,受到我国研究起步晚的影响,更多的是从环境法角度研究,国际水法的研究不受重视,相关著作仍然偏少。第二,我国有丰富的跨界水资源,不少的研究以非传统安全和国际关系角度展开;同时,有学者开始对外国跨界水资源丰富地区进行比较研究。第三,跨界水资源问题是跨学科的研究命题,学者很少关注到中印跨界水资源的法律问题研究,目前对跨界水资源的法律问题研究处于初始阶段,呈发散性状态,而且没有与本题非常切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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