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属西印度公司的倡导者乌瑟林克斯肖像,无名氏作于1637年
为了打破西班牙人在大西洋海域、西印度群岛以及中美洲的贸易和军事垄断地位,荷兰人决定以建立东印度公司的方式建立西印度公司。“西印度”一词的出现,最初可能是因为1492年哥伦布(Christopher Columbus, 1451—1506)抵达今天的加勒比海一带的时候,错将那里当作印度而造成的;直至达伽马到了今天南亚次大陆的印度以后,人们才确认了哥伦布的误解。不过,欧洲人依然依据着传统的表达,将今天的加勒比海诸岛屿习惯上地称为西印度,而将南亚次大陆的印度甚至更东面的亚洲广大的地区和海域称为印度或者东印度。
最初建议创立荷兰西印度公司的是威廉·乌瑟林克斯(William Usselincx, 1567—1647),他出生于安特卫普,当时这座城市经历了它最繁荣的时期,他是一名富裕的小书经销商人,他很富于想象力,在有些方面他的思想是超前的。他的最主要的思想就是认为荷兰应该将她的农业的殖民地设在海外的新世界地区的某一个地方,这样就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如果这种想法能够实现,这些农业殖民地就能够为母国提供足够的农产品以及其他有价值的产品,并且扩大母国的出口贸易。他对西班牙的那种仅仅将殖民地经济建立在开采中南美洲金银矿的经济发展模式持批评的态度。他认为新世界的自然的产品如甘蔗、靛蓝、胭脂虫、可以用作燃料的木材(如巴西红木)以及珍珠等,在某种意义上是更加珍贵的资源,而西班牙人只是将这些东西作为手工艺者以及艺术家的作品的原料,乌瑟林克斯则认为它们具有经济价值。他认为巴西是荷兰人实现这个理想的最佳的实验场所——这块繁荣的葡萄牙人的殖民地虽然不出产矿产,但是有丰富的蔗糖、棉花和巴西红木等。这些自然的产品在葡萄牙的市场上出售,不仅满足了葡萄牙本国的需求,根据他的估计,在1580年至1640年两国合并时期仅仅巴西的蔗糖就至少为西班牙-葡萄牙王国产生了48万荷兰盾的利润。
乌瑟林克斯并没有建议荷兰去攻击西班牙人或葡萄牙人在美洲的殖民地,但是他敦促联省议会在与西班牙人签订和约的时候要规定允许荷兰人在那里通商并设立定居点,特别是在圭亚那(Guiana,所谓“野性的海岸”Wild Coast)以及拉普拉塔河(Rio de la Plata)流域南边的地区,这里是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都没有占领的区域。他认为荷兰人可以通过与当地的印第安人建立友好的贸易联系在这里站稳脚跟。通过与荷兰人的贸易,印第安人可以生产欧洲人需要的产品,这样荷兰与其海外殖民地的贸易联系也就日益增加和稳固了。他甚至认为西班牙人与当地人的混血儿后代也很可能与他们这些信奉“异端”的新的定居者交往和通商,因为这些人并没有将美洲视为自己的祖国。他还认为荷兰人要比西班牙人以及葡萄牙人更廉价和更有效地为当地人进口他们所需要的货物。像许多同时代的人一样,乌瑟林克斯认为殖民地首先要为母国提供生产的原材料,成为母国为自己的加工业而存在的垄断的出口市场。因此,他建议政府不要在殖民地发展工业和手工业,而是要提供足够的住房。他强调要向殖民地输出的是农业人口而不是熟练的技工和手艺人(在他看来荷兰的技工流入美洲只会减弱本国经济的实力)。日耳曼以及波罗的海沿海国家中有许多的农业家庭的人口,他们在本国的收入很低,生活没有改善的希望,荷兰人可以帮助他们移民到美洲这片肥沃而广大的土地。乌瑟林克斯并没有到过美洲,他曾经在亚速尔群岛生活过一段时间,他有点低估了热带地区对于欧洲劳动者生活上带来的负面影响。他认为白人劳动者可以在黄昏、夜间或者拂晓从事重体力劳动,如在磨坊里榨甘蔗,他还认为使用奴隶劳动既不符合经济学原理,也不合人道,这种思想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乌瑟林克斯还是一位热忱的加尔文派信徒,他的计划中贯穿着传播所谓“真正的基督宗教(归正宗)”的精神,他要在新世界发动一场针对基督——教宗的精神上的战争。这只有在荷兰人设立的新的定居点上才能够实行。
虽然在1609年荷兰与西班牙签订了《十二年停战协定》,但是这个协定实际上是限于欧洲范围之内的。在此期间,奥登巴恩维尔特对于规划西印度公司一事,并没有给予大力的支持,其原因是一些先驱者组建的公司常常以贸易之名,行海盗私掠之实,由此与伊比利亚人在海上发生激烈的冲突,这种行为与他想与西班牙维持和平关系的理念大相径庭。奥登巴恩维尔特以《十二年停战协定》为借口搁置了乌瑟林克斯的雄心勃勃的提议。奥登巴恩维尔特和他的支持者们认为荷兰现在在西班牙与葡萄牙在美洲的港口获得当地的货物更加容易和安全(虽然说不一定便宜),荷兰人是不需要直接航行去加勒比地区的。那时,荷兰的寡头统治集团中的议员们并不热心在海外建立农业的居留地,或者在新世界推广加尔文派的教义。他们认为荷兰人在东印度与葡萄牙人作战的任务已经很重,无法再向西面扩张。
但是在1619年奥登巴恩维尔特被控叛国罪处死以后,执政官拿骚的莫里斯亲王以及激进好战的政治家们则改变政策,急于重新向西班牙人开战,他们与奥登巴恩维尔特持完全不同的见解。同时,属于“反抗辩派”的由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加尔文派的极端分子组成的团体也对《十二年停战协定》持反对的意见。荷兰海外殖民地的民事当局对这个和约也不看好,因为他们要向伊比利亚的海外领地发动进攻,扩张自己的势力。由此,执政官莫里斯大力支持组建西印度公司的活动。在此时刻,荷兰人重新检视了乌瑟林克斯以前的组建西印度公司的计划,尼德兰北方的寡头统治集团议员们与商人们经过热烈的讨论,大多表示同意,加尔文派的牧师们也积极支持这项计划。另一方面,马德里的政府也看到荷兰在海外不断地扩张也会危及西班牙王国海外殖民地的根本利益,所以,一些好战的西班牙政客也想在1621年4月停战协定终止以后在欧洲重启战端,企图遏制荷兰等新教国家,从根本上消除荷兰的威胁,从而维护其海外殖民地的安全。因此,在奥登巴恩维尔特遇害以后,双方的形势都发生了变化。
1621年6月3日,荷兰人终于组建了“西印度公司”(Geoctroyeerde Westindische Compagmieor West India Company,简称WIC)。此时建立的荷兰西印度公司与乌瑟林克斯最初的设想已经大大不同,它主要已经不是一个仅仅从事和平贸易的商业公司,而是通过征服殖民地以及对当地进行殖民地化并且展开商业活动的机构。荷兰联省议会授予西印度公司的特许状在许多方面模仿了东印度公司的运作模式,但是它的商业活动是隶属于荷兰海军和陆军的。西印度公司不仅仅是一个通常人们所认为的私人的机构,从公司最初的特许状的内容来看,它同时顾及殖民化以及商业活动两个目标。1621年6月3日公布的特许状(以后又经过数度修改)授予该公司24年在航行、征服以及贸易诸方面的垄断权,其范围包括从北美的纽芬兰一直到大西洋一边的麦哲伦海峡之间广大的海域以及岛屿,还包括另一边的从北回归线至好望角的广大区域。荷兰西印度公司在太平洋上的经营范围包括从美洲西海岸一直到新几内亚东端的广大的海域与岛屿。联省议会在1602年以及1621年分别授予荷兰东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是对1493年罗马教宗为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欧洲以外地区划分势力范围的著名的通谕的彻底否定,新教的荷兰联省议会授予这两个公司的垄断权替代了以前罗马教宗授予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同一海域的垄断权。只有一个地方是例外,就是蓬塔·德·阿拉亚(Punta de Araya)的盐场,任何联省共和国的人都可以来到这个地方从事食盐的繁荣交易,但是这种情况也没有持续很长的时间。当时霍伦以及其他荷兰北方的城镇都想各自专门从事这项贸易活动,但是遭到了公司的反对。不久以后,公司就接管了盐场的经营活动。
联省议会还授予西印度公司可以与非洲西部、美洲以及新几内亚以东的太平洋上岛屿上的原住民的统治者结盟的权力,可以在当地建立要塞,委派总督、官员和法官,可以拥有和维持军队、卫戍部队以及舰队。公司还被授权去殖民那些“富饶的和没有人居住的土地,去做任何有利于国家以及增进贸易利益的事情”。联省议会提供维持殖民地所需要的军队以及物资,但是军人的工资以及维持军队的费用则由公司负责,海军和陆军人员必须同时向公司、联省议会以及作为军事长官的总司令即执政官三个方面宣示效忠,高级的行政官员则向前两个单位宣示效忠。公司还收到一笔100万弗罗林的政府补贴,其中一半的资金是联省议会和其他股份持有者以牟利的目的加入进来的。如果公司要向敌方开战,联省议会有义务提供16艘战舰以及4艘快艇,要配备充足的人员、设备和供给,公司则要负责维持这支舰队的费用以及配备同样的军事力量。同时,公司还享有许多商品的免税以及进出口的自由。(www.daowen.com)
西印度公司是一个联合体,根据五个地区分为五个部,其领导成员由五个地区选出的官员组成,它们是阿姆斯特丹、泽兰(米德尔堡)、马斯(鹿特丹)、北角(霍伦与西弗里斯兰)、弗里斯兰以及格罗宁根,它们所持有的股票额分别是如下比例:阿姆斯特丹为4/9,泽兰为2/9,马斯为1/9,北角为1/9,弗里斯兰以及格罗宁根为1/9。每一个部有各自的主管,他们是从这些省份的地方行政官员以及主要城镇的主要执政官中选举出来的。西印度公司与东印度公司一样,有一个中央管理机构,不过其成员不是17名,而是“19绅士”(Heeren XIX),其中18人从地方的主管中选举产生,其人员比例如下:阿姆斯特丹8人,泽兰4人,马斯、北角、弗里斯兰以及格罗宁根各2人,第19名则是由联省议会指派的代表。“19绅士”轮流在阿姆斯特丹(6年)以及米德尔堡(2年)开会。每一个部的主管第一次可有任期六年,然后其中的三分之一的人在间隔两年以后可以退下,被另外一些由各省政府以及市政厅选举出来的较大的股票的持有者(他们至少要持有4000弗罗林的股份)所取代。
在西印度公司的投资者中,阿姆斯特丹的市民在西印度公司初建的时候贡献了300万弗罗林的资金,他们是荷兰省中最大的投资者。西印度公司从开始到建成的时间比东印度公司更长,只不过后来集结到的资本比后者更大,达700万弗罗林。
与乌瑟林克斯等最初的倡导者的想法不同,西印度公司既不是由联省议会,也不是由执政官直接管辖的,像东印度公司一样,它是由其主管特别是“19绅士”管理的。它在条款中规定要定期地进行公开的审计、要审查公司的账目以及出版公司的财政报告,但是这些规定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特许状委任给公司的主管特别是“19绅士”权力在实际操作中变得更大了。由于公司的主管是由市政当局推选出来的或至少是与市政当局协商产生的,这就意味着市政厅的寡头议员们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控制公司的运作。事实上,在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理事会中都有一些著名城市摄政议员家族成员参与其间,其中比较大的有阿姆斯特丹的别克家族(Bickers of Amsterdam)以及泽兰的兰普森家族(Lampsens of Zeeland)。不过,从总体上来看,不同的人群投入公司中的金钱份额也很大。就西印度公司来说,小的投资者所起到的作用似乎应该更大。从理论上来说,西印度公司的股东要比东印度公司的投资者有更多的机会看到他们的金钱是如何运作的。同时,联省议会也可以通过提名一些人进入“19绅士”当中,以此方式控制和监督公司的运作。不过,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西印度公司与东印度公司一样,都是由他们的理事会,即“19绅士”以及“17绅士”管理的。
一些带有明显偏见的伊比利亚作家以及其他一些历史学家认为,犹太人的智慧、资本和工业技术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以及西印度公司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国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松巴特(Werner Sombart, 1863—1941)极力鼓吹从西班牙和葡萄牙出逃以后,大批拥入阿姆斯特丹的富有的马拉诺或者说隐秘的犹太人用金钱和资本资助荷兰东印度公司以及西印度公司的建立,以此作为反对信天主教的西班牙人的手段,这是一种明显的阴谋论。档案历史学家瓦特杰(Watjen)和凡·迪伦(Van Dillen)则认为这种说法是大大地言过其实的。博克塞指出在最初的阿姆斯特丹市民资助西印度公司的300万弗罗林当中,有18名犹太人的投资者,他们出资仅仅36000弗罗林,只有5名犹太人的投资者超过2000弗罗林。迟至1630年只有1000 多人居住在阿姆斯特丹,其中只有21人是富人。到1568年,在169名富裕的股票持有者的名单当中,只有11名犹太人。当然,随着岁月的流逝,在17世纪30年代以后,有不少犹太人对于参与荷兰在巴西殖民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确表现出兴趣,但是犹太人在东印度公司与西印度公司组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直到1680年以后,犹太人才大量地和积极地参与东印度公司的活动。不过,在西印度公司服务的人中倒是有不少属于佛兰德斯的加尔文教会的信徒。事实上,无论是东印度公司还是西印度公司,都有那些从西班牙统治下的南部尼德兰出逃的具有好战精神的加尔文派教徒加入其中,不过他们当中几乎没有什么犹太人。他们的人数可能没有有些学者所想象的那么多,不可否认的是他们中商人以及知识分子的比例是很大的,虽然这些人的人数在整个移民群体中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大。
尽管西印度公司在1621年6月正式组建了,但投资者并没有像想象中那样踊跃,公司在没有筹足足够的资本以前不该大力推进它的事业。联省议会是大力支持公司的发展的,通过各省的法官以及各城镇的市政厅当局大力推动投资者入股,甚至鼓励这些法官和市政厅的议员们自己入股。他们中许多人这样做了,但是商人团体却踌躇不前,他们不满于股东不能够影响主管者的政策,也不能够控制投资者的金钱;还有许多人认为公司很可能是主管们和他们的亲戚洗钱的一个骗局;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公司很可能会沦为联省共和国政治以及军事目的的工具甚至是牺牲品;最后,西班牙人在1622年6月至10月围困尼德兰南部的贝亨奥普佐姆(Bergen-op-Zoom),战事的发展使得大家不敢把金钱投入公司的事业中。在10月战事结束,该城市解围以后,联省议会决定在财政上对西印度公司提供支持。它没有局限在本国寻找资本,命令共和国驻海外的机构公布公司成立的消息,而是向那些有意投资的人宣布他们将得到与荷兰国内的投资者一样的善待。联省议会的努力没有徒劳,1623年有许多法国的、威尼斯的以及日内瓦的投资者将他们的资本投入公司当中。后来又有一些新的投资者看到了公司的远景加入其中,特别是泽兰的一些好战的加尔文派教会的人士。1623年11月,公司资本总额达到7108106弗罗林,其中2846582弗罗林是由阿姆斯特丹的投资者出资的。荷兰西印度公司的700多万弗罗林的资本可以与东印度公司成立时的650万弗罗林的资本相提并论了。
荷兰西印度公司最初的时候拥有15艘船只,大部分开往非洲西部沿海地区以及南美洲的亚马孙河流域。西印度公司与东印度公司在海外事业上是有分工的,它主要关注的是夺取在“新西班牙”即西属美洲以及墨西哥与秘鲁的银矿,由于葡萄牙与西班牙合并,因此在1640年以前的西属美洲也包括南美洲的巴西——巴西的蔗糖也是荷兰人掠夺的主要对象。除此之外,西印度公司还要夺取葡属非洲西海岸的黄金、象牙和奴隶;它还要攻击大西洋上的西班牙的船只,削弱西班牙在美洲的根基。此外,西印度公司对于走私贸易以及海上的私掠活动也非常感兴趣——在17世纪的荷兰,在政府的鼓励之下,一些配备武装的商人在战时可以在海上攻击敌国的船只。这些从事私掠活动的船只由于受到政府的鼓励以及军方法律的管制,所以他们私掠所得,也必须与政府分赃。在一般的情况之下,法律规定不可以攻击无辜的中立国家的船只,只能够在战争期间攻击敌国的船只。但是,当海盗的行为过度地扩张的时候,私掠的船只为了贪图利益,也开始攻击无辜。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同的是,西印度公司允许私人的船只航行于两大洋之间。西印度公司常常为了自身的利益来掩护海盗以及私掠的行为,私掠为荷兰的军事以及经济均带来了相当的利益,西印度公司还鼓励这些私掠的船只去从事非洲西海岸以及巴西等殖民地之间的奴隶贸易。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海上的私掠船还在加勒比海周围的地区如库拉索岛与美洲内陆之间从事私人贸易,包括奴隶贸易。因为荷兰与西班牙以及英国的复杂关系和政治因素,海盗的活动更为猖獗。所以,后来各国之间只得订立法律,互相约束彼此的私掠行为。
荷兰人的私掠者的形象,有时在通俗的历史小册子、民间流传的诗歌以及一些绘画作品中,被歌颂为一种海上冒险英雄的角色。例如德雷特(Michiel de Ruyter)海军上将就被人们认为是一位具有传奇色彩的海上英雄。他原本是一名私掠船的船长,由于他不凡的能力,在第一次英荷战争的时候,他在泽兰省被任命为海军上将。第二次英荷战争的时候,在当时的大法议长维特的派遣之下,他率领荷兰的舰队长驱直入英国的泰晤士河,并且在查塔姆(Chatham)附近击败多艘英国的战舰,于是成为荷兰的民族英雄。德雷特去世以后,被安葬在阿姆斯特丹的新教堂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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