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东印度公司的建立及其组织结构简介

东印度公司的建立及其组织结构简介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7世纪蚀刻画中的荷属东印度公司的总部荷兰海外扩张的全盛时期是从16世纪90年代开始的,有许多因素导致了荷兰海外事业的发展。这个公司拥有29万荷兰盾的资本,拥有4艘舰船以及240名人员,荷兰共和国为他们提供了100门大炮。联省共和国还免除了他们从东印度输入“公地”的海关税收。这些航线在当时被葡萄牙人视为国家的机密。

东印度公司的建立及其组织结构简介

17世纪蚀刻画中的荷属东印度公司的总部

荷兰海外扩张的全盛时期是从16世纪90年代开始的,有许多因素导致了荷兰海外事业的发展。首先,荷兰经济的发展是其海外扩张的物质基础。张淑勤教授在其《荷兰史》中曾经这样分析:第一,荷兰的地理位置非常优越,莱茵河、须尔德河以及马斯河都在其境内流入北海,形成面向大西洋的一些重要的良港。第二,因为当时的欧洲在政治上以及宗教上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使得荷兰拥有一些具备经济条件以及技术实力的人口,他们大量地是从尼德兰的南部以及其他地区移民进入北方的,如法国在路易十四在废除《南特敕令》以后,为数众多的受迫害的胡格诺新教徒迁移到北部尼德兰发展。迁入尼德兰北方的知识分子手工业匠人和从事贸易的人才都成为荷兰共和国的人力资源,特别是1585年以后,从南方安特卫普大量的商人以及资本迁移和流入北方。荷兰省在欧洲以外地区贸易的勃兴,都在1590年代早期和中期发生,大大增加了荷兰的竞争能力,而阿姆斯特丹取代了安特卫普成为与汉堡以及波罗的海的贸易中心,成为将胡椒等香料以及蔗糖分发到北欧地区的集散中心,也都是有力推动荷兰海外事业的动力。荷兰共和国政治体制的稳固和确立是其经济和社会得以发展的重要的政治保障。第三,造船业是荷兰当时工业的支柱。尼德兰地区很早就已经发展出蓬勃的造船业。在中世纪的早期,其沿海地区以及运河上的航运船只,是当地与汉萨同盟之间的最主要的商业运输工具。在近代早期发展出来的新的航运技术,为荷兰建造出在大西洋甚至印度洋上航行的大型船舶。在17世纪的上半叶,荷兰的国内以及海外贸易都突然呈现异常繁荣的景象。1669年,英国人约书亚·查尔德爵士(Sir Josiah Child)写道:“荷兰的国内以及海外贸易、财富以及船只数量有着惊人的巨大的增长,现在就足以令人羡慕,并且一定会使未来的世代感到神奇。”

同时,西班牙对于荷兰的封锁也是导致荷兰必须突破禁运,独立发展海外贸易的一个重要原因。西班牙-葡萄牙王国的国王菲律普二世一开始即对尼德兰人的反抗予以严厉惩罚,除了向尼德兰本土开战以外,在贸易方面,还禁止荷兰人来到葡萄牙进行贸易活动,而以前荷兰一直是从葡萄牙获得其所需的包括香料在内的东方商品的,葡萄牙与荷兰及佛兰德斯地区曾经有过非常活跃的贸易,现在衰落了下去,这就导致了荷兰人想直接与非洲、南亚、东亚以及美洲通商,并试图以武力打破伊比利亚人在海外贸易上的垄断地位。

1594年,设在阿姆斯特丹的私人的公司“长途贸易公司”(Compagnie van Verre or Long-Distance Company)开始了建立荷兰在印度地区的海外商业帝国的尝试。这个机构是由9位精英商人组成的,其中两位是阿姆斯特丹市政厅的成员,与政府以及商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他的人士则是从南方躲避西班牙人迫害而移居北方的信奉新教的商人,其中1位是阿姆斯特丹商人集团中最富有的人士。这个公司拥有29万荷兰盾的资本,拥有4艘舰船以及240名人员,荷兰共和国为他们提供了100门大炮。联省共和国还免除了他们从东印度输入“公地”的海关税收。开始时,他们试图找到一条取道北冰洋前往中国和日本的航线,以免遭其宿敌的拦路抢劫,但是他们的尝试失败了,于是只得转向了旧的航线,这条航线也正是由里斯本到果阿再到中国澳门地区和马六甲的一直由葡萄牙人经营的传统航线。1594年4月2日,由霍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率领这支由4艘船只组成的舰队从特塞尔岛(Texel)启程前往东方,这支舰队于次年抵达爪哇的万丹港(Banten),在继续东行时与葡萄牙人和爪哇人发生了冲突,多人伤亡。荷兰舰队回航时又有一艘舰船沉没,到1595年回国时,只有89人存活下来。

尽管此行损失惨重,而且获利甚少,这却是荷兰人真正第一次向亚洲航海的探险活动。这些商人们决心再接再厉,继续东行。同时,从1594年至1597年,阿姆斯特丹从葡萄牙进口胡椒等香料再转运去德意志、波罗的海以及俄罗斯的贸易量一再增加,到1597年的时候,荷兰共和国已经控制了从伊比利亚殖民地向北欧地区进行转运贸易的枢纽。当时的伦敦因为西班牙人在1585年至1604年间对它的封锁,贸易不振。荷兰抓住机会,在1599年的5次航行中,共派出22艘武装商船前往南亚和东亚。

与此同时,荷兰人对于东方的知识也在渐渐积累之中。在这方面作出杰出贡献者是荷兰人林斯霍顿(Jan Huyghen van Linschoten, 1563—1611),他是信奉新教的商人、旅行家和历史学家。他出生于哈勒姆,父亲是一位公证员,早年举家迁到了恩克赫伊曾。1576年12月,他去了西班牙探望他在塞维利亚经商的哥哥威廉,他在当地学习了西班牙语。1580年,他去了葡萄牙的里斯本与另外一位商人一同经商。生意上的挫折使得他必须另谋出路,通过他的哥哥,他结识了新近任命的葡萄牙驻其海外殖民地印度果阿的总主教多明我会士维森特·达·丰塞卡(Vicente da Fonseca),他被任命为主教秘书,并于1583年4月8日启程前往果阿。他在果阿期间一直有心记录当地的欧洲人以及印度人的生活以及他们之间不同的文化,同时,他也记录了葡萄牙人的航海活动以及航线。这些航线在当时被葡萄牙人视为国家的机密。他还长期在葡萄牙东方殖民地各处旅行,1587年,丰塞卡主教去世,林斯霍顿则准备回国。在回航途中,他乘坐的船只受到海盗的袭击,途中他又在亚速尔群岛居住了两年,于1592年回到里斯本,不久以后,在1593年他终于回到了尼德兰。1594年,他参加了由荷兰制图家威廉·巴伦支(William Barentz)组织的舰队前往北方的海域,希望寻找从西伯利亚以北的海路通往远东的航线,舰队航行到新地岛(Nova Zemlya)遇到了冰山被迫折回。他利用在果阿收集的资料撰写了《葡萄牙人航海东方旅行纪事》(Reys-gheschrift vande navigatien der Portugaloysers in Orienten)以及《巡游记:东方和葡萄牙、印地斯及其对于土地和海洋的叙述》(ItinerarioVoyage ofte schipvaert near Oost ofte Portugaels Indien inhoudende een corte beschryvinghe der selver landen ende zeecusten),于1595年由荷兰的出版商科纳利斯·克拉泽(Cornelis Claez)出版,书中描绘了作者在漫长的旅行中的种种见闻,也记录了葡萄牙人从本国前往印度的航线和航海指令以及航海技术,提供了实用的地图以及对于相关水域特性、群岛和港口的描绘。(印度人则从《葡萄牙人航海东方旅行纪事》一书中辑录出有关印度与果阿的相关资料,出版了《林斯霍顿东印度行纪》“The Voyage to Goa and Back15831592, with His Account of East IndiesFrom Linshotens Discourse of Voyages into the East and West Indies, in 1598, New Delhi, AES, 2004.”)这些关于东印度海域航行的实用知识的普及,促进了荷兰人对于印度和远东的香料群岛的了解以及加以占有的企图。

早在1598年1月,联省共和国的有识之士鉴于从事自由贸易的商人各自为政,呼吁应当将各自独立的公司合并,在业务上相互合作,以避免残酷且不必要的相互竞争,这个建议在那时没有引起商人们的特别重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艰苦的谈判,这种现实的需要变得越来越迫切。在联省共和国有远见的政治家奥登巴恩维尔特的主持之下,开展了艰苦的谈判——此次谈判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不仅因为泽兰省对于荷兰省在经济上处于较强的地位怀有自然而然的妒忌,还因为从事自由贸易的商人对于商业上的垄断有一种出自本性上的抵触。更有甚者,早期的南方的一些先驱者所开办的公司领导人如伊萨克(Issac le Maire)和巴塔扎(Baltazar de Moucheron)等人的容易冲动的个性,使得要达成协议变得非常困难。奥登巴恩维尔特极力说服他们,他最重要的理由是“只有建立联合的公司才能摧毁敌人以及保卫祖国的安全”,莫里斯亲王对此也感到信服,他也出面对泽兰的代表们施加压力。那些商人们最后从经济以及贸易的角度同意了合并的计划。他们认为彼此之间残酷的竞争只会导致亚洲的卖家抬高物价、尼德兰的买家以低价购进,最后的损失只能由公司以及公司股票的持有者来承担。经过这两位荷兰省最有影响的政治家的说服,荷兰省的四个公司以及泽兰省的两个公司(它们都是从事与东印度地区的贸易的)同意合并。

在1602年3月20日,联省议会终于颁布特许状宣布成立荷兰“东印度公司”(United Eastern Indian Company or Verenigde Ootindisch Companie or VOC)。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荷兰文缩写为V.O.C.,开创时各方投入的资本为6.5百万弗罗林。由联省议会颁发的特许状赋予公司从最初设立起至以后的21年中拥有从好望角麦哲伦海峡的贸易垄断权,还有在海外设置法庭和法官、缔结条约与宣战、修筑要塞和据点、武装舰队设备和铸造硬币等重大权利。除荷兰国家的货币以外,该公司可以发行属于自己的货币。公司还可以征集平民入伍,他们可以加入海军陆军部队,还必须向公司和联省议会宣誓效忠——这个所谓的公司其实就是“国中之国”。在此以前,只有联省议会才有权力派遣使节、维持在外的军队和要塞、向亚洲地区派遣总督、与东方的统治者建立外交的联系、缔结条约、结盟或者宣战。在联省议会授予东印度公司这些特权以后,公司享有很大的行动自由,它与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缔约、结盟以及公司向东方的总督下达的指令只需向联省议会作定期的报告并得到它的批准即可;而且联省议会给公司的委任状的各项条款和规定可以持续长达21年才修订。公司在亚洲的陆军和海军指挥官必须作双重的宣誓效忠,首先是向他们的雇主,其次是向联省议会。

荷属东印度公司设于阿姆斯特丹附近赞河的大型船坞,于1726年由Joseph Mulder所绘(www.daowen.com)

公司的领导人明白要巩固和扩张荷兰人在亚洲的贸易首先就会与葡萄牙人以及西班牙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葡萄牙人早就宣称拥有东印度海域的贸易垄断权,这种权利是由罗马教宗从1499年至1500年的通谕赋予的。但是东印度公司的领导人从林斯霍顿出版的书籍中已经知道,葡萄牙人从好望角到日本广大海域的沿海地区拥有的要塞、商站以及城市是非常分散的,某些地方的防务是非常薄弱的。同时,荷兰的商人们也明白,与伊比利亚人作战毕竟不是公司的主要目标,联省议会赋予公司具有宣战的权利,使得投资于最初的这些先驱者公司的人们感到担忧,“因为他们是商人,他们组建这些公司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体面地从事和平友好的贸易活动,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敌对的和攻击性的行动。”这些批评已经预见了公司将来可能会过多地使用武力行动。从政治家的角度来看,奥登巴恩维尔特和他的同事们从一开始就不仅决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且他们鼓励这些商人们要坚持发展荷兰自己的海军和陆军,要在东印度的一些关键的地方建立属于荷兰人自己的坚固的要塞,至少在亚洲“要有两三个强大的驻扎军队基地以保障海军的供应,使之成为荷兰海军的永久的港口”。

新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这种既集权又分权的特征体现在它的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公司董事会由76人组成,董事为终身制。但在平时一般事务由拥有实权的17人组成的理事会处理,他们被称为“17绅士”(Heren XVII, or “Gentlmen XVII”),他们都是由原先的先驱者公司的领导者成员组成的,其成员如下分配:阿姆斯特丹8人、泽兰(米德尔堡4人),另外4名则从其他4个部门中产生,还有1位公司的董事。公司一共分为6个部(board or chamber or kamers),它们分别代表以前的6个设在阿姆斯特丹、米德尔堡、代尔夫特、鹿特丹、霍伦以及恩克赫伊曾的先驱者公司。公司在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设有两个领导机构,“VOCA”代表阿姆斯特丹总部,“VOCR”则代表鹿特丹分公司。在名义上,“17绅士”每一年开两次会,于春天或者秋天分别在两个主要的总部的所在地举行,一般规定由阿姆斯特丹承担六年的会议费用,米德尔堡则承担两年的费用(当然在此期间会议也在这两个城市举行)。其他空缺的时间则由其他各部的绅士向他们所在城市的市长提出解决办法,在该市政厅以及市长同意的情况之下就在当地举行。公司的领导层与城市的寡头统治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合作与沟通的关系。所以从一开始就有人批评公司领导层与政府中的寡头统治者有过于密切的关系,会影响到公司的股票持有者的利益。但是无论如何,正如霍尔(D. G. E. Hall)教授指出:“这是一项极为卓越的合并的杰作,地方的利益与中央的指挥以和谐的方式为了国家最高的集权努力服务。”[1]“17绅士”的理事会之下设置有财务、监察、财产管理、造船以及通信等委员会,由来自分部的董事负责实际事务。通信业务非常重要,其秘书处设在海牙。“17绅士”的主要工作,包括决定各分部派往东印度的商品种类与数量,向东印度订购的商品种类与数量,拍卖来自东印度掠夺的或者是通过贸易获得的商品与货物以及决定出资者的股利。

在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前以市镇为单位进行航海的时代,拟订航海计划出资者必须背负完全的责任,但是自从东印度公司成立以后,就变成有限的责任了,不过大型分部的董事至少得出资6000荷兰盾,万一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就必须以这种资金作为弥补。不过,特许状中也明确记载,他们不需背负公司对第三者欠下的债务。这样的有限责任制沿用至今,为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所采用。此外,董事的收入原本随着每次航海的利润额而改变。1647年引进给薪制度以后,就变成固定的金额。另一方面,投资公司事业的一般股东,平均利润为20%左右,最低也有10%,但是他们对于公司的经营方针不具有任何决定性的影响力。此外,在公司的账簿中记载有出资者的名字与出资的额度。不过,可望获得稳定的高股利润的公司股票相当受欢迎,据说交易额达到400%以上。

一开始的时候,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大部分主管对于亚洲没有第一手的资料,只有在从1616年至1619年服务于摩鹿加群岛的总督将军劳伦斯·雷亚尔(Laurens Reael, 1583—1637)是例外;还有一位就是海军军官亨德里克·布劳瓦(Hendrik Brouwer, 1581—1643),他在1611年为荷兰人开辟了从大西洋上咆哮的西风带直到爪哇的航线。在1623年重新公布的特许状中,规定东印度公司的主管的任期为三年,三年以后可以重新选举。但是实际上有许多人的任期很长,有一位阿姆斯特丹出生的汉斯·凡·鲁恩(Hans van Loon)从1528年一直担任到1558年;同样出生于阿姆斯特丹的雅各布·比克(Jacob Bicker)和迪克·哈瑟勒(Dirck Hasselaer)分别从1618年担任至1641年,以及1617年至1641年。荷兰东印度公司中6个部中的每一个部都有自己的专人负责派遣各自的船只以及处理运回的货物。但是每年总的投资规模以及船只设备的装配、改进与分配则由“17绅士”负责,运回荷兰的货物的销售也是由17绅士决定的。最初的公司的投资的股份资本为600万荷兰盾,其资本额是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时的十倍,到1691年时已经达到6440200荷兰盾,以后一直维持这样的数额。每一个部都维持一定数额的资本,而“17绅士”则实行总的管理。根据最初的特许状的规定,投资者不允许撤回他们的资本,但是如果他们对公司的经营不满意,或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的话,他们可以出售自己的股份。

荷兰东印度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来自荷兰社会的各个阶层,从政治家、商业资本家到家庭的仆人。奥登巴恩维尔特本人投资5000多荷兰盾。小的股票持有者的股份被大的所收购,由于阿姆斯特丹的富人比较多,公司资本的持有者也以阿姆斯特丹人居多,该城市中富裕的市民的投资几乎超过了公司总投资的一半。有184名市民每个人的投资超过了5000荷兰盾,这笔钱在当时可以买一幢大房子,有69名泽兰市民的投资额也超过了这个数字。在785名荷兰本省人中,有301名是从尼德兰南部移民过来的。有一名阿姆斯特丹的活跃富有的商人一个人就投资了30000荷兰盾,还有三个富裕商人各投资12000荷兰盾。在17世纪末叶,泽兰省3/8的资本在108位阿姆斯特丹人士的手中。从1650年开始,荷兰东印度公司还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Haagsche Besoignes)来处理亚洲各地的职员所写的有关各项收入的来信,并替“17绅士”起草由他们签字的回信,当然,“17绅士”是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和负责权的。

博克塞分析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职员主要分为如下四种类型:(一)最重要的是商业雇员,从资深的商人(Opperkoopman)到书记员,他们是官僚机构成员以及管理人员,随着公司业务后来在印度尼西亚、锡兰以及南非的展开,他们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主要发挥管理的职能,这些资深的商人要比军官或者海事官员的地位更高,在一些陆地的或是海上的军事远征的时候,他们往往也被授予军衔,如将军或者战地指挥官(Veldoverste or Field-Command),这种情况与后来的英国东印度公司非常相似;(二)大量的低级雇员,他们是军事以及从事航海活动的各级人员;(三)人数较少的神职人员,其中有全职加尔文教派牧师(predikanten)以及教会指派的领读《圣经》的信徒以及病员安慰者(ziekentroosters or Lay-reader or sickcomforters);(四)来自社会底层的技工以及手艺人(ambachtslieden),其中熟练的手艺人的工资要比海员或士兵更高一点。从最高到最低的阶层,阶级分明,等级森严。当时荷兰人对于东印度公司各级职员,无论是商人、传教士、海员或者士兵的观感是相当负面的,许多人对他们持批评的态度。“17绅士”从一开始就一直对他们在东方的职员怀着怀疑的态度——怀疑他们是否诚实以及工作的效率。他们严格禁止公司的职员在亚洲从事私人的贸易,但是除了高级职员以外的其他人所拿的工资很低,所以这种禁令流于形式,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后来的历史表明,许多各级职员在亚洲各地都从事私人的贸易活动,不仅如此,在他们中许多人看来,去东方的唯一目的就是不择手段让自己致富发财,还有一些人则希望在东方过上奢华的生活,这种生活是他们在自己国内无法想象的。另一些人则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之下,如银行破产等情况发生以后就选择去海外移民。有一些人则是为了摆脱家人以及亲朋好友的束缚去了东方。

研究荷兰共和国历史的著名学者J.I.伊斯列尔(Jonathan I. Israel)指出:“东印度公司是一个综合政治的和商业的机构,在当时世界上任何别的地方都是难以仿效的,因为联省国家是当时世界上唯一的联邦国家,它是城镇政府的结合体,由此来推进商业、工业以及航海的事业,同时也扩大陆军和海军的力量。东印度公司是荷兰国家的产物,是商人们实际上开辟了通往东印度的道路,他们自然地不可避免地要投资于这项事业,或者深思熟虑去这样做,他们对于公司的管理、总的战略以及目标也有很强烈的自己的考虑和立场——那就是坚持公司的垄断权。”日本学者羽田正教授指出:“荷兰东印度公司虽然取得政府的特许状,但是终究是民营公司,不是荷兰政府成立的国营企业。这点只要仔细观察特许状到期、需要重新延长时,公司的表现就能够明白。公司请求政府给予垄断的许可,而政府也要求公司的回馈,于是公司只好支付150万荷兰盾给政府。此外,1665年第二次英荷战争爆发之际,共和国政府军舰不足,也以更新特许状作为交换条件,要求公司提供20艘军舰。公司的船只虽然也配备大炮,但是依然不属于荷兰海军。荷兰国家与荷属东印度公司并非一体,不过荷兰东印度公司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不同,公司的色彩稍微强烈一点。荷兰政府在公司成立的交涉中扮演着协调者的角色,各都市的政界有力人士,也都投资了以都市为单位所设立的公司分部。除此之外,公司的干部也必须宣誓效忠荷兰议会,返回的船队也有向政府报告的义务。”正是由于这些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公司的发展毕竟对推动荷兰成为强大的海洋国家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为荷兰最初的海军建设与公司的事业是密不可分的。1588年,荷兰省的一位海军上将夸口说仅荷兰一个省就能够在14天内动员30000名能投入战斗的海员。1650年,荷兰拥有2000艘船只的商船队,还有无数的渔船以及从事内河航运的船只,海员的人数在60000至80000人之间。1673年,被关押在巴达维亚监狱中的囚犯爱德华·巴洛(Edward Barlow)写道:“在东印度荷兰人比任何基督教国家的人都更强大,他们总是呆在东印度,不是在这里就是在那里,他们有150艘至200艘的船只以及3000名雇员。1625年,公司已经雇用4500名欧洲人在亚洲工作,还有2500人正在前往亚洲的途中,700人在返国途中。在荷兰共和国国内,公司又另外雇用了2000至3000人。1688年,英国住阿姆斯特丹的外交人员威廉·卡尔(William Carr)说荷兰东印度公司拥有30000名常年支付工资的雇员、200艘大型战舰以及许多单桅纵帆船、快艇、护卫舰、小船。1689年,公司拥有22000名雇员——它不仅是荷兰最大的公司,可能也是当时全世界最大的公司。在该公司鼎盛时期,包括在荷兰本国和海外的工作人员有350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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