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荷兰联省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及其特点

荷兰联省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及其特点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属于寡头政治,联省国家不设立国王,也没有绝对专制的独裁领袖。荷兰共和国由各个自治的省份组成,在“乌特勒支同盟”中,各省就已经相互约定,每一个省份在共和国中将是单一的自治体,但七个省同时又归属于共和国,即所谓荷兰联省共和国。

荷兰联省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及其特点

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属于寡头政治,联省国家不设立国王,也没有绝对专制的独裁领袖。这种荷兰模式的共和主义,可以视为对当时欧洲流行君主专制王权的否定和拒绝。

荷兰共和国由各个自治的省份组成,在“乌特勒支同盟”中,各省就已经相互约定,每一个省份在共和国中将是单一的自治体,但七个省同时又归属于共和国,即所谓荷兰联省共和国。

城市是由市政厅领导的,如前所述,市政厅的议员是由富有的市民所组成,称为“智者”(vroedman)。自中世纪晚期以来,尼德兰的每一个城市就是由这些大约20至40名的“最富有和最有荣誉感”的市民来管理的,他们是每一个城镇选举产生的“最富有的和最明智的”市民,其任期是终身的,或者要等到迁徙到别的地方的时候才放弃这个职位。一旦这个职位空缺以后,也要在与他们相同的社会阶层中选举产生新的人士来充当。这些城镇的市议员每年都从他们当中选举出市长(burgomaster),组成市政府的议员们的主要职责是维持公义与和平的城市秩序以及当地市民的税收。城镇的保卫依赖于市民的军事组织即民兵,但是他们是官方的,有较高的官阶并从执政的阶级中产生,当地的市长常常担任民兵的上校,伦勃朗的名画《夜巡图》(Night Watch, 1641)以及哈尔斯的《圣阿德里安民兵的宴会》(Banquet of the Civic Guards at Adrian, 1627)所描绘的就是民兵在巡逻以及宴饮的生活情形。

当1581年荷兰各省正式宣布放弃对西班牙国王菲律普二世的效忠的时候,他们制定了一项法律,禁止城镇的议员与行会的以及民兵的代表讨论协商任何省一级的问题,这有利于摄政的议员阶层巩固自己的寡头统治的地位并领导人民与西班牙王室斗争,同时也将普通的人民排斥于地方的或是省的管理事务之外。在两个航海的大省荷兰与泽兰以及其他省份中,市长的人数(从1名至4名)以及议员的人数(从7名至12名)有所不同,但是这种贵族统治的制度是类似的。还要补充说明的是,在17世纪的时候,荷兰、泽兰以及乌特勒支的大部分地方是由统治阶级中的城市有产阶级供养的,这使得他们能够利用市政厅的议员的地位和影响来集中发展城镇的贸易以及工业而不是乡村的家庭以及屋舍的小手工艺。当时荷兰联省共和国的各个不同省份的社会结构都有所不同,但是自从荷兰省的经济地位日益增长并且远远超过其他省份以后,在考虑荷兰共和国中产阶级的社会作用的时候,弗里斯兰的乡绅、海尔德兰的地主以及上埃瑟尔省的佃农就差不多可以忽略不计,只需要考察荷兰省以及泽兰省的摄政者即商人以及海员就可以了。

联省共和国的七个省的每一个省都是自治的。在荷兰,各个省都是由18个城镇的摄政团(议员)所指定任命的代表团组成,还有一种更高的代表团是代表省一级的贵族的。每一个城镇只要它愿意,就可以派出任何规模的代表团,但是每一个代表团只有一张选票。荷兰省的议会共有19张选票,其中18张属于18个主要城市,1票是属于贵族的。城市的代表控制了省的议会。小城市以及乡村地区,没有自己的代表,只好含糊地寄希望于贵族代表他们的利益。在泽兰省的议会,共有7票,其中6票属于6个主要城市,1票属于贵族。如果贵族家庭绝嗣,或者效忠于西班牙王室,那么就要被剥夺选举权。乌特勒支的情况比较复杂,教士在该省曾经发挥很大的作用,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他们的地位降低了,但是要摆脱他们复杂的影响仍然是不可能的。教士在该省拥有许多的土地,他们终身享有选举权,他们中的许多人被贵族和小城市任命为代表。贵族也拥有1票,其他4个大城市一起拥有1票。海尔德兰省的贵族和弗里斯兰省的拥有土地的农民由于他们情况与别的省份的不同,能够发挥更大的影响。海尔德兰省曾经是公爵的领地,被划为三个“区”,每一个“区”都有自己的小议会,每一个小议会都有2票,分别属于城市以及贵族。每一个城市都有一个由30人至40人组成的市政厅,在特殊情况之下,议会要听取他们的意见。弗里斯兰省的情况也复杂,它共有4个“区”,其中1个“区”有11个城市。每一个“区”拥有1票,发生争论的时候由省的执政官决定。

总之,联省共和国没有任何形式的普遍制度,每一个省都保留了自古代就已经传下来的制度,它们反对任何统一的形式,经常出于各自的利益决定事情,地方分权的色彩极为浓厚。当然,在一些城市贵族不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如两个航运的大省荷兰以及泽兰,他们经常能够靠着自身在经济上的重要性扩大自己的权力和影响。城镇的法官也是由市政厅选举产生的,乡村的和司法的官员则由各省任命。所以,学者雷内尔(G. J. Renier)教授指出,从1581年至1795年,荷兰各省的自治就是意味着全荷兰共和国是由社会的中上层阶级管理和主宰的;或者,按照另一名学者瓦勒克(Dr. B. Vlekke)的看法,荷兰共和国实际上是由1万名左右的寡头统治者治理的,他们垄断了所有重要的省一级的或是市政的领导职位。

1651年联省议会开会时情形,由艺术家Anthomie Palamedes作于1651年至1652年间

设在海牙的“联省议会”(States General)似乎是共和国最高的权力机构,它掌握外交事务,在内政事务上也有很大的发言权。自1579年乌特勒支联盟建立以后,反叛的各省达成一致,在外交事务上应当一致对外。“联省议会”仅仅是由七个自治的省的代表参加会议,它要接受来自七个不同省份各自的训令,最后达成的结果要符合荷兰联省共和国的整体利益,为了产生结果的有效性,他们的投票是无记名地进行的。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或者在不符合各自省份的训令产生争辩的时候,代表团不得不回到各自的省份继续开会讨论进一步达成新的意见。这种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没有任何一个省认为必须要服从联省议会的命令,除非这个代表团被授权这样做。每一个代表团只有一张选票,或者说,只能够发一个声音。这种政治运作的模式,往往要耗费许多时间才能够使得联省议会的决策顺利地达成。当共和国发生需要联省共同协议的重大事务的时候,如商讨国家主权、宣战、媾和等重大外交政策以及财政预算、有关“公地”等问题的时候,就必须召开联省议会。如上所述,“公地”是指北佛兰德斯、北布拉班特省以及林堡省。这些地方是在后来的“八十年战争”结束以后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针对尼德兰签订的《明斯特条约》订立之后才加入荷兰共和国的省份,在当时并不包含在七省之内。这些地区在联省议会中并没有自己的代表,其人口也多半是天主教徒,是直属联省议会管理的,所以称为“公地”。联省议会虽然在宣战、媾和、外交等方面具有决策权,但是没有征税的权力。征税必须要经过七省全体一致同意方可通过。(www.daowen.com)

除了一个不太重要的“国务会议”以外,“联省议会”是荷兰共和国唯一的国家管理机构。当各省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它们就很难发挥作用。有时,它们自己也会陷入难以达成一致的困境。在遇到僵局或是危机的时候,有些强有力的人物或是集团会通过融合权威以及劝诱的方法促进人们做出决定。荷兰省以及奥伦治家族是两个决定性的势力。前者在理论上要负担荷兰共和国58%的财政运作,有时甚至更多。阿姆斯特丹1585年以后在荷兰经济的重要性方面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使得这个城市在荷兰经济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使得它所在荷兰省在联省议会中具有较大的发言权。另一件事情是一样的,那就是荷兰省由于阿姆斯特丹的地位而成为这7个省的领袖。它通过最高级的官员与联省议会中选举产生的一个小型的委员会合作来实现其领导工作。荷兰省在经济上的优势是后来许多该省的杰出政治家掌握权力的基础。

共和国的七个省份当中,荷兰省以及泽兰省的权力和影响最大,贡献也最多,其中又以荷兰省最具有领导地位与影响力。荷兰省独自提供了共和国近60%的费用,该地区的人口也占共和国全国人口的40%。其他联省的各个省份,则视其经济状况和地理因素,适度分担国家的财务。荷兰共和国内最繁荣和最重要的大城市都在荷兰省境内。所以,荷兰省因其在各个方面的实力成为其他省份的领导者。虽然在理论和形式上,各个省份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在联省议会中也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但是荷兰省不希望自身的地位被其他省份的投票权影响决策,所以设置了否决权的办法。荷兰省可以否决其不愿意支持的政策与经费,而荷兰省常常能够说服其他的省份重视其领导地位。荷兰省的经济成长不仅在尼德兰地区是非常迅速的,而且还迅速扩张成为全球性的航海贸易实体,由于它与世界各大洲的国家和地区拥有与众不同的联系,这也决定了它与其他各省在外交政策上不会持有相同的考量,它历来重视高度的自主以及世界性的贸易发展。在联省议会中,除非荷兰省同意其决策,否则其他省份提出的政策不会被联省议会接受。即使是拥有高高在上的权力威望的执政官,也必须依赖荷兰省的支持。于是,共和国的领导权,也经常在奥伦治-拿骚家族与荷兰省之间此消彼长,互相较劲。

如前所述,荷兰共和国各省份都设有两个重要的政治领袖职位,即执政官和法议长。执政官在早期是由勃艮第公爵委任的省的领导者,他握有地方上的统治权。哈布斯堡时期的查理五世也沿用了这个制度,所以执政官原本就是荷兰反叛之前各省总督的职位。在荷兰共和国成立之后,也沿用了这个官职的名称。执政官的职务,在共和国时期,除了具有与先前的朝代相同的性质,其地位和职权随着奥伦治家族成员担任此职务以后而日渐增长。在荷兰省,执政官的产生来自贵族代表团的成员,这是一个大贵族的精英团体,起源于勃艮第和哈布斯堡时代。在共和国时期,很少有新的贵族的产生。在许多方面,执政官的权力比议会更加直接和广泛,当执政官是一位铁腕人物的时候,他有时可以置议会的权力于不顾。所以,在很多时候,执政官就成为议会不希望设立的职务。有时,各省的议会不任命执政官而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有时,也会出现几个省设立一个执政官的情况。

法议长原本为城市中领薪的法律顾问。这个职务在14世纪的时候已经有了。在荷兰反叛的过程中,这个职位逐渐演变为举足轻重的法律政务官。在荷兰省,在该省的法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于1619年遇害(下详)以后,易名为“大法议长(Grand Pensionary)”,并在后来的共和国中,渐渐地演变为与执政官旗鼓相当以及最有权力的官员。尤其是在荷兰省,“大法议长”一职更是具有很大的政治权力。特别在荷兰与西班牙战事激烈的时候,执政官经常离开政府前往前线指挥作战,“大法议长”就显得十分重要。他既参加荷兰省的议会,也参加共和国的联省议会。在荷兰省的议会中,他不仅是议会的主席,而且负责公布贵族的选票。在独立的初期,当联省共和国组织外交机构的时候,“大法议长”成为该机构的主管,实际上成为共和国的外交事务大臣。执政官和大法议长两种职务,都需要具有政治才能和出身良好的门第的人物才能担任。由于荷兰省的富裕以及领袖群雄的地位,其政治的领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全国最有势力的统治者。在荷兰反叛的初期,出身奥伦治家族的荷兰省的执政官与法议长奥登巴恩维尔特的权力是最大的。

执政官与军队有着密切的联系。“乌特勒支联盟”盟约的第八条宣布对从18岁至60岁的人进行一次人口普查,以便征集军队保卫国家,但是实际上从来也没有这样做过。除了一个省份以外,其他省也没有进行过人口的普查。大家都觉得使用雇佣军比较好,因为普通的荷兰人更愿意从事赚钱的商业活动,既不熟悉也不愿意去打仗。由荷兰军官指挥的外国雇佣军直接归执政官调遣,许多荷兰的军官来自各省的贵族,他们喜欢军人生涯而非商业活动。执政官有权任命军官,每天都与军队接触——他当然比议会的议员或是“大法议长”更加受军队的欢迎。虽然议会支付军队的费用,但是军队在许多情况之下嫌议会太吝啬,觉得议会总是在削减军费。当没有执政官的时候,议会会直接指挥军队,这时议会和军队经常会发生矛盾。

在荷兰共和国的寡头统治中,奥伦治家族的地位非常独特。该家族成员经常担任一个或者多个省份的执政官以及武装力量的实际上的指挥官。历代的奥伦治亲王既是荷兰联省共和国的也是联省议会的官吏,但是他在指派政府机构官员上具有很强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奥伦治家族的亲王们由于其出身、拥有的财富和声望以及军事实力(不管是实际上的或是潜在的),不可避免地在上层阶级中形成一种看法——那就是该家族实际上拥有君主的身份;而在下层阶级中,他们更加尊重的是亲王的贵族血统而不是他们的商人地位。在工人阶级中,许多人不喜欢荷兰共和国的寡头统治,这些人的思想也比较倾向支持奥伦治家族出来统治国家。荷兰共和国是由各个独立的省份联合而成,各省的大贵族通常为独立的大地主,所以贵族们之间也缺少一种相互联系的中心。拥有庞大领地与财富的奥伦治家族除了作为联省共和国的联合的象征,也是贵族们联系的中心。另一方面,就奥伦治家族而言,尽管他们在1644年以后经常与外国的王室成员通婚,但是在外表以及思想上与荷兰的寡头统治阶级(议员们)还是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受到后者的影响,正是由于后者的支持,他们的地位才得以巩固。由于奥伦治家族成员经常成为执政官,所以军队高度支持奥伦治家族。

奥伦治家族的亲王们与荷兰联省共和国的高级官员密切和谐地合作,处理国家的事务。在“沉默者”威廉、莫里斯亲王、奥登巴恩维尔特、威廉三世以及后来的大法议长安东尼·赫西乌斯(Anthony Heinsius, 1641—1720)时期,情况都是如此。联省议会以及各省当局倾向于执行一种既定的政策;但是当两大势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或者其中一个不能发挥其压倒性的优势的时候,荷兰与泽兰两个航海的大省之间的矛盾,或者这两个大省与其他五个省份之间的矛盾就会凸显出来,于是联省共和国就会倾向于分裂。不过,在任何情况之下,历代执政官都要发挥其不可挑战的政治权威以控制不利局势的发展,在此情形之下,他们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于摄政团阶层(议员们)的支持与合作,运用财政的和经济的手段执行他们的政策。他们可以通过自己拥有土地的贵族私人朋友渗透到市民寡头集团以及“联省议会”中去,散布自己的看法影响他人,但是他们不能破坏上层集团的经济实力,因为正是这些上层集团不仅仅成为执政官,而且成为荷兰共和国最终命运的决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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