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条例》仅仅针对学位撤销决定作出的时间进行了规定,那么学位撤销的时间要件与学位撤销决定作出的时间相等同吗?除了学位撤销决定的作出时间,是否还需要考虑其他的时间因素?如果结合学位撤销事由要件的发生时间进行体系性的解释,我们则会发现学位撤销的时间要件其实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解释进路。
第一种观点认为,学位撤销与学位授予存在着必然的关系,学位撤销针对的是已经授予的学位,同时撤销事由也必须发生在申请人学位申请的过程中,换言之,学位撤销的事由发生在学位授予之后的,就不能撤销学位,学位授予以后(学生获得学位证书后)出现的撤销事由不能发生学位撤销的法律后果。“学位撤销要以学位授予为基本前提。只有合法授予的学位才可能存在学位撤销问题,学位尚未授予的情形下如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中等情况产生的学位争议都是属于学位授予争议而非学位撤销问题。”[8]尽管是已经授予的学位,但如果撤销事由不是发生在学位申请的过程中,而是在学位证书获得之后出现,也不构成学位撤销。这种观点实质上对学位撤销事由的发生时间进行了严格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校学位撤销权的行使,使得学位授予的法律效果相对安定。如果认为大学和学生是基于合同的关系,高校一般不能根据学位证书获得之后出现的撤销事由而去撤销学生的学位。[9](www.daowen.com)
第二种观点认为,学位撤销与学位授予有联系、但并不完全依赖于学位授予的过程,学位撤销针对的是已经授予的学位,但是与撤销事由发生的时间无关,无论是学位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撤销事由还是学位证书获得之后存在的撤销事由,高校都可以撤销学位可被撤销事由的。美国一些法院就判决认为,基于对大学自治权的尊重,学生在学位获得之后如果发生了相关学位可被撤销事由的,高校也将其纳入撤销事由的,高校也可以撤销学位。[10]因此,就这种观点而言,学位撤销的时间要件实质上包括两个面向、呈现双重逻辑:学位撤销决定的作出时间和学位撤销事由的发生时间。[11]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对大学自主权的认可,学位撤销及其行使(如何规定学位撤销事由、学位撤销事由的发生时间等内容)都是大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除非高校是恣意地行使权力,否则法院也予以尊重。对比两种观点,对于学位撤销决定的作出时间(针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已无争议,学位获得之后发生的撤销事由能否产生撤销学位的法律后果就构成了学位撤销时间要件争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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