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校长负责制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校长负责制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中明文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可见,《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了高校党委的法定职权,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这一政治理论的具体化。根据《高等教育法》,党委是高校的全面领导机关,高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当然受其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关于校长负责制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39条中明文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属于法律,效力位阶仅次于宪法,它规定了高校党委哪些领导职权?首先,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任地行使职权。其次,作为中国共产党在高校设立的基层领导组织,要坚持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体来说,为了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任务顺利完成,高校党委应当“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可见,《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了高校党委的法定职权,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这一政治理论的具体化。

根据《高等教育法》,党委是高校的全面领导机关,高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当然受其领导。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在组织和管理规定中仅提及理事会或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行政负责人等职权主体,对党组织的设立和活动只字未提。《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属于行政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是教育部,属于规章。两者效力位阶均低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高等教育法》,而两者关于组织和管理的规定,仅涉及中外合作办学内部的行政管理和治理,未涉及外部领导关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于2003年实施,经过2013年和2019年两次修订,也没有就中外合作办学与党委的关系进行阐述。本文认为,在外部领导关系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受《高等教育法》约束。即下位法无规定者,从上位法。从顶层设计和领导体制来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受高校党委的领导。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党委,是学校党委工作的延展和支撑,是保证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必要手段。(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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