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助。实践中,社会捐助的占比极低,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很大程度上都来自于财政拨款。这种单一的经费来源方式不仅远远无法满足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对于经费的需求,也将会使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固然,当前我国财政资金对于法律援助的投入仍然远远不足[10],学界对于财政加大投入的呼声仍然合理,但从长远角度看,单纯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势必无法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必须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从多角度、多层次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需求。
1.推动法律援助捐赠
《法律援助条例》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除政府投入和专项基金收益外,民间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也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之一。捐赠主要来自律师协会、执业律师个人和公共慈善团体、基金会及其他民间组织和个人。但是,实践中,社会捐助常年来热情极低,社会捐助在法律援助经费中所占的比例十分小(具体参见下表1)。
表1 我国社会捐赠占法律援助经费的比例
从上表可知,我国从2015—2018年的法律援助社会捐助资金所占比例均不超过1%。相反,在域外法律援助制度发达的国家中,社会捐赠往往占据一定重要的比例,例如在美国法律援助经费总额中,民间捐赠占11%,分别来自社会发展基金、私人基金会、私人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如福特基金会从1963年起一直资助公共辩护者计划。[11]除此之外,在我国这不足1%的社会捐助资金中,相当一部分为国有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烟草等大型国有企业所捐。[12]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援助社会捐赠还基本处于起步阶段,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积极推进法律援助社会捐赠,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展开。首先,加大对法律援助事业的宣传,法律援助事业需要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需要认识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获得法律援助将会是一项与教育、住宅、医疗等并重的公共服务,将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次,鼓励社会捐赠并不仅是一句口号,更需要实质的鼓励。在法律援助并未深入人心的今天,对于社会捐赠就更需要积极采取措施来鼓励捐赠。例如,对于社会捐赠的企业、律所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对于捐赠的个人给予相关荣誉宣传。最后,倡导法律服务行业的奉献精神,鼓励律协、法律咨询公司等法律服务行业发挥带头作用,积极捐赠法律援助事业。
2.推动费用分担制度
法律援助受援人费用分担制度,是指具有一定支付能力却又无力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受援人,就其本人所接受的法律援助服务,按照其经济状况,与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分担一部分法律援助办案费用的制度。[13]这种费用机制的直接优势便是有效分担了国家财政对于法律援助投入的压力,受援人也比较容易接受。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便开始尝试费用分担机制,但由于费用分担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法律援助的无偿性,该制度没有在全国铺开。随后,在实践中,有的地方仍然积极探索费用分担机制[14];理论界也不断涌现引入该机制的呼声[15]。(www.daowen.com)
对于费用分担制度持反对态度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①受援人提供的少额资金并不能真正有效缓解资金短缺的现状,最终还需要国家来承担;[16]②我国目前未建立该制度的相应配套前提,例如明确的产权制度、经济困难标准统一等;[17]③费用分担制度与《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的“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相抵触。[18]
笔者认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为法律援助是一项国家责任,因此保障法律援助的资金需求必然成为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国家对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是资金保障的主要方式。但是,国家在承担主要资金责任的同时,如何尽可能地多渠道、多层次获得资金,减缓国家财政压力是每一个重视法律援助制度、大力发展法律援助国家的必由之路,以英国为例,其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对于法律援助资金一直实行上不封顶的开放式财政预算,导致本国财政不堪重负,随后自1999年起,其对法律援助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严格控制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成了改革的重中之重,采取了包括严格资格审查、附条件费用协议、诉讼保险、推进合同制法律援助等方式,来控制法律援助经费。因此,一味地强调国家财政的投入并不是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经费问题的上上策,在持续加大国家财政投入的同时,必须辅之以相应配套措施,来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其中之一便是费用分担机制。费用分担制度一般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完善;二是法律服务的管理规范较为系统,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格;三是国家征信和收入财产查明制度基本完善;四是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数量较多,能够充分满足法律援助的需求;五是政府财政有可能保障法律援助经费。[19]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和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所以费用分担机制无法得到实施。这种传统的费用分担模式是指根据受援人自身的经济状况,酌情地让其事先承担一部分法律援助费用,因此必然涉及对其财产和经济困难的审查。针对我国现行情况,可以尝试在涉及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例如财产类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受援人最终通过法律援助获得的案件经济利益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法律援助的费用分担,如此一来,也就无需再审查其财产和经济困难情况。费用分担制度从表面上来看确实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无偿性相冲突,但是实际上这并不矛盾。无偿意指“无代价的,无报酬的”,这种无代价、无报酬往往是指服务获得者无需给予服务提供者报酬和代价,这种报酬和代价是服务本身之外的。但在费用分担机制下,受援人所需分担的费用直接用在法律援助服务之中,并不是在服务之外需要提供的一种代价和报酬。因此,两者并不冲突。
3.推动诉讼保险制度
诉讼保险是西欧国家用来缓解本国法律援助资金压力的方式之一,公民可以自愿投保法律保险。由于投保法律保险的人一般都不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而其投保的财产险,也多不在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范围之内,[20]所以普遍认为诉讼保险在我国没有实行的可能性。然而,如果尝试将部分法律援助经费作为诉讼保险费用为法律援助需求旺盛的群体投保,可能会减少法律援助的经费支出,也就间接增加了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
2018年,我国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次为1 517 721人次。按受援人性别划分,女性受援人为360 801人次,占受援人总数的24%,男性受援人为1 156 920人次,占76%。按受援人身份划分,农民、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受援人(受援人身份有交叉)分别为451 439人次、515 023人次、121 863人次、136 009人次、54 138人次和3301人次。农民、农民工是受援人数最多的人群,共占受援人总数的63.68%,农民工受援人次同比上一年度增加4.14%。而其中占比最高的案件类型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类案件。可以看出,农民、农民工仍然是我国法律援助需求量最大的受援群体,劳资纠纷问题仍然十分严峻。
因此,可以率先尝试在农民工群体中实行诉讼保险制度,由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为农民工购买诉讼保险业务。当然,诉讼保险制度也需要保险公司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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