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治社会的推动者

法治社会的推动者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作为一种非诉的纠纷解决手段,以其自身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优势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有利于国家将司法资源运用到更加需要的地方,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理性与正义,以公正的裁决肯定当事人主动寻求法律支持的行为与意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潜移默化地进行法律宣传与法律普及,做好法治社会的推动者。

法治社会的推动者

法治社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能单靠某一个群体,是在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努力之下实现的。仲裁作为一种非诉的纠纷解决手段,以其自身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优势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有利于国家将司法资源运用到更加需要的地方,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相比于诉讼这一被动的维权手段,仲裁是一种主动的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利的手段,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具有了强烈的法律意识,将被动转为主动,主动寻求法律的支持以维护合法权利,仲裁制度的发展是民众整体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正在逐步建立的表现。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理性与正义,以公正的裁决肯定当事人主动寻求法律支持的行为与意识,以专业的法律素养潜移默化地进行法律宣传与法律普及,做好法治社会的推动者。

[1]卢钰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

[2]陈志春:《仲裁的起源及历史演变》,载《上海企业》1999年第2期。

[3]范进学:《法律职业:概念、主体及其伦理》,载《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4]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www.daowen.com)

[5]黄文艺、卢学英:《法律职业的特征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6]涂卫、王晓川:《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以仲裁管理体制改革为背景的考察》,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7]傅郁林:《中国仲裁员职业群体的发展和自我定位》,载《北京仲裁》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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