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理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培养学生的法科学阅读能力

法理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培养学生的法科学阅读能力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仅如此,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应当努力把对法科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作为首要目标,这也是由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正在发生的三个基本转向所决定的。

法理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培养学生的法科学阅读能力

在法学本科课程教学体系当中,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往往占据着某种特殊性的位置。张文显指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一般法的基本和普遍问题,而不是研究一般法的全部问题,法理学的这一研究对象的界定,决定了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对法的普遍原理问题的探究,同时也为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使命。[5]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一般性和基础性,决定了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往往要同时承担起“对各部门法学知识的提炼”和“对法学知识自身的超越”的双重使命。前者主要表现为法理学的课程教学总是需要回应各部门法学及其实践当中的相关“法理”问题,而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法理学的课程教学需要将自身的知识体系建构延伸到其他学科的知识体系当中去。例如,考夫曼和哈斯默尔认为,法的发现不仅仅是一种被动的推论行为,更是一种具体建构的行为,“法”从来就不是一种在实体意义上存在着的事物,而是一种关系性的事物。因此,我们这种对法的思维,就只能“在敞开的体系”当中来论证法的具体内容了。[6]可见,我们对法理学当中涉及诸如“法律是什么”等基本问题的思考,既要立足于各部门法学的知识和实践,也需要努力“超越法学”自身的既有知识体系并延伸到其他的学科知识体系当中。

法理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一般性和基础性特点,自然就决定了法理学的教学目标不仅仅在于培养法科学生对法理学课程教学当中基础性知识的精确掌握能力,更在于培养法科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分析、综合和建构”等具体实践运用能力。而后一种能力往往是以良好的阅读能力为前提的,甚至法理学的一个重要教学任务就是努力提升法科学生的阅读能力尤其是深度阅读能力。因此,我们应该把对法科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作为首要的培养目标。

把对法科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作为法理学的首要教学任务,这是由法理学的课程教学普遍呈现出的抽象性和宏观性等基本特点所决定的。相较于部门法学的课程教学而言,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往往具有抽象性和宏观性等特点,这是由法理学这门课程自身的知识属性和学科属性所决定的。在知识属性上,法理学往往被视为一门基础性、抽象性、一般性和思辨性的学科,是对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问题展开思考和研究的学问。劳埃德认为,法理学是一门涉及对法律的性质和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性问题研究的学问,也包含对法律与正义和道德的关系、关于法律的社会特性进行研究的学问,还涉及对哲学社会学理论和成果运用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等。[7]而在学科属性方面,法理学往往被视为整个法学的总则部分,对部门法学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对法官如何断案很重要,对发现自己有够倒霉、好讼、邪恶或高尚,而置身于法庭的人们而言,这个问题更加重要。一言以蔽之,法理学是裁判的总则部分,是任何法律决定的无声前言。[8]因此,在内容上,法理学的教学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从整体上而言,法理学的教学内容总是伴随着中国法学的整体性发展而不断更新,甚至其他学科知识体系的发展也会给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带来局部性的知识更新作用。这在客观上无疑加大了法理学教学在法科学生课程体系当中的难度,法理学在教学内容上,需要及时回应中国法学在整体内容上的自我发展和内在创新。因此,努力培养法科学生围绕着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来展开广泛阅读和深度阅读,不断提升法科学生的阅读能力和阅读层次,则显得尤为重要。

不仅如此,法理学的课程教学应当努力把对法科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作为首要目标,这也是由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正在发生的三个基本转向所决定的。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正在发生三个基本转向集中表现为:首先,中国法学已经告别了“法律移植型”的单纯引进式的法学研究阶段,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来展开“回应性、建设性和对策性”研究,为贡献出具有中国主体内涵的中国法学研究努力,这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所达成的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共识。例如,立足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邓正来从世界结构的脉络当中来探索和建构中国法律哲学的可能实践路径,力图建构起具有“主体性中国”内涵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他认为,“中国法律哲学必须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建构起‘主体性中国’,并据此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9]要努力实现法学研究的“中国转向”,不仅需要批判借鉴西方和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的各种理论资源,更需要在法学研究方法甚至是法治理念层面努力实现某种可能的突破。凌斌认为,中国法学乃至整个中国学术的自主性创新,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实用主义和批判法学也仅仅是对法律教条主义、法律形式主义和法教义学的一种对冲而已,中国法学甚至是中国学术要实现“中国化”,必须直接从中国法律实践和中国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汲取灵感,归纳经验和总结规律,进而建构理论,提炼并表达具有普遍意义的中国理想。[10]我国法理学研究所发生的上述转型,必然影响到我们对法科学生在法理学课程教学内容上的设置和安排。为引导法科学生逐步确立法理学教学内容上的“中国主体内涵”,努力引导法科学生通过深度阅读,以实现对中国传统法学知识和其他学科知识的掌握与积累,当然就显得尤为迫切。(www.daowen.com)

其次,围绕着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所发生的争论,中国法理学已经开发出了越来越多具有中观意义的法学研究范式,这些法理学的研究范式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甚至都已经溢出了法学的研究范围。尤其是某种以实证性和经验性为鲜明特色的法理学研究范式,越来越受到普遍的关注。例如,对于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性,雷磊认为,法教义学的科学性在于其采用了一种法律内部的研究进路和以传统学科观为典范,是一种具有内部融贯性和动态化特质的开放性包容体系,并集中体现了法律的某种理性化努力。[11]而对于社科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侯猛认为,社科法学并非仅仅强调一种跨学科的法学研究努力,而是注重法学和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整合,是一种以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认知科学等为知识进路的一种法学研究努力,在研究方法上强调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经验事实和理论抽象事实以及经验研究和规范研究等相结合。[12]不过,围绕着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所发生的这场争论,既丰富了人们对中国法理学既有研究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认识,也促进了中国法理学在中观层面的自我整合和相互吸收。泮伟江指出,法理学的学科自主性一直以来就面临着“科学性不足”和“实践性不足”等各种批评,在这些批评当中,法理学如何兼顾实践性和科学性,则需要同时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所开启的研究范式当中来逐渐发展。[13]中国法理学研究正在发生的上述以实证性研究和经验性研究为特色的自我转向,当然对法科学生的法理学课程教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法科学生在对法理学的课程学习当中,不仅要努力掌握法理学的不同概念和分析工具在各自理论脉络当中的分野,还要努力将这些分野延伸到对其他学科体系知识的掌握当中。毫无疑问,这也需要法科学生努力形成较好的阅读能力,并最终形成某种较为成熟的阅读秩序。

最后,由于法理学在研究内容上越来越走向多元和开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们对法理学的学习和思考,越来越依赖于一种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建构和相对清晰的分析路径。在传统的西方法学研究当中,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自然法学构成了西方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传统,但伴随着法律的全球化和法学研究的多元主义的兴起,法学研究当中各种有关“主流”法学流派的提法正在逐渐消失,诸如“中心-边缘”的二元划分已经完全丧失了其既有的学理意义,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到了一个“无中心”多元主义发展阶段。例如,於兴中认为,“时至今日,法理学研究已经迈入‘无王期’时代,迈入百家争鸣、平起平坐的时代,法理学界‘非主流’的时代已经到来。”[14]在研究内容上,法理学不断呈现出多元主义的同时,也开始呈现出明显的开放性特点。法理学研究的开放性不仅仅体现在自身知识体系的构建层面,还体现在对法律实践的回应性研究层面,甚至一种旨在以“全面回应法律实践需求”的法理学研究努力,已经成为过去我国法理学研究的一种普遍发展趋势。例如,刘星认为,法学知识可以被划分为“理论当中的法学知识”和“实践当中的法学知识”两大类,法学知识的建构应该以一种更加开放的视野来回应法律实践,并努力在法律实践当中来实现法学知识创新和法律制度创新。[15]法理学在研究内容上不断地走向多元和开放的发展趋势,这自然也就决定了我们在法科学生的法理学课程教学中,需要努力引导学生形成多元和开放的阅读视野,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综合性学科知识体系,在不同的学科知识体系和理论脉络当中来实现对法理学课程体系的扎实掌握和精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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