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提炼规律性认识的优化方法

提炼规律性认识的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前面的篇幅系统论述了全英文金融法学教育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同时存在的机遇和挑战,从而可以提炼出在该具体领域的几点规律性认识。

提炼规律性认识的优化方法

本文前面的篇幅系统论述了全英文金融法学教育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同时存在的机遇和挑战,从而可以提炼出在该具体领域的几点规律性认识。

第一,全英文的金融法学教育的开展宜早不宜迟,有条件的法学院校可以考虑在本科阶段的大学二年级或者大学三年级就以选修课的方式,供学生选择。原因在于金融法的学习,不仅要学习金融学经济学、法学、金融科技等相关交叉领域和交叉学科的知识,同时还要注重专业英语的熏陶和培养,在本科的中高年级阶段,就提供给学生们这样的选择是有益的。

第二,全英文的金融法的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体系化的教学方式。原因在于,讲授外国金融法的同时,需要考虑到该国金融法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土壤与法律环境,既教授给学生金融法的具体知识,又能引导学生熟悉和了解该国的整体的法律体系,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体系化教学方式能够使学生获得更大的益处。

第三,全英文的金融法的教学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引导学生注意区分同一个专业词汇在不同的语境之下的不同的含义,以及相近的专业词汇,在同一个语境之下的相同的含义。

第四,全英文的金融法教学应当与时俱进,教师应当经常关注国际同行,特别是主要英语系国家的法学院校在金融法教学和研究过程中的新方法、新发展、新思路,以便于为我所用,更好地为我国法学院校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国际性法律人才。

第五,从一个更高层次的视角来看待金融法学的教育以及整个法学教育,则开放式的全英文的金融法法学教育,应当在理念上更加开放。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法学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的虚幻净土,也非与其他学科没有关系的独门绝功。开放式的法学教育,即应当把社会,法律实践,与其他学科交叉,甚至全球化的内容都纳入我国法学教育的视野和架构之中;让法学教育回归到人间,消除‘法学院’与‘法院’的隔绝,明确法学教育的性质和宗旨。”[6]

[1]李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www.daowen.com)

[2]朱大旗:《金融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目录页。

[3]详见《欧盟法的层级与效力》,载https://europa.eu/european-union/eulaw/legal-acts_e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4月17日。

[4]详见《英国脱欧的过渡期安排》,载https://www.gov.uk/transitio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4月17日。

[5]实质法是字面上的翻译,英文原文是“substantive law”。根据安德森教授的解释,在英国金融法的语境下,实质法的内涵是指,英国合同法,英国商法,英国侵权法,英国衡平法,英国财产法,英国刑法,英国公司法等以判例法和成文法为主要支撑,主要适用于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组织关系,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而非专门适用于金融法律关系的部门法。金融法当中的实质法所对应的是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专门为金融所制定的,以成文法为主,体系性较之实质法更强,独立性较之实质法也更强。

[6]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3~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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