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伟大构想与实践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之下,在中国金融越来越融入国际金融的大背景之下,在中国法律越来越产生国际性乃至世界性影响的大背景之下,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十年的国际商务环境和法律体系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将继续作为全球最重要的两大法系扮演重要角色的大背景之下,笔者认为,有条件有意愿的法学院校应当积极推进全英文的法学课程的建设与教学,在金融法领域也应当积极推进全英文的法学课程的创设与实践。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论述中,明确指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2016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前涉外法律服务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还不完善,政策措施还不健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不强,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比较匮乏。《意见》还提出,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和机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从顺利达成和实现《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来看,法学院校能够为培养和建立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做出重要的贡献。具体到金融法领域的人才培养和教育方面,从传统的中国金融法教学实践来看,采用中文进行教学的中国金融法的人才培养方案与内容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法、金融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支付结算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以及外汇与外债管理法[2]等内容。涉及的法域主要是中国金融法。笔者采用全英文进行人才培养的英美金融法课程,则主要涉及英美法系语境下的金融法,具体包括英国金融法、美国金融法以及不属于英美法系,而属于大陆法系的、具有成文法特征的欧盟金融法。欧盟金融法被涵盖在英美金融法的课程当中的原因在于,英国在脱欧之前的四五十年时间里,一直是欧盟的成员,欧盟法对于英国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3]因而研究英国法是不可能脱离欧盟法的。即使是在英国彻底脱离欧盟之后,在金融法领域,可以预见的情况是,欧盟与英国达成的协议当中对于金融关系的安排,与脱欧之前相比,是大体保持稳定的,[4]以便让投资者与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具有稳定的预期,避免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www.daowen.com)
在教学实践中,英国金融法与欧盟金融法部分,笔者采用的教材是被英国法学院普遍采用的英文原版教材,由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收藏的,英国著名大律师和法学学者安德森教授(Professor Alastair Hudson)2013年出版的《金融法学》。该教材的厚度超过1400页,内容涵盖英国金融法体系、欧盟金融法体系、金融法当中的实质法[5],金融服务监管法、金融犯罪、与金融相关的合同法、与金融相关的财产法、与金融相关的侵权行为法、银行法、借贷法、证券法、金融衍生品法和再融资法以及金融危机的干预与监管法等内容。在美国金融法部分,笔者采用的方法是,研究生们在上课之前可以先阅读与本周课程内容相关的教材章节和相关学术论文,在课堂上用英文积极发言,甚至可以用英文参加金融法相关学术命题辩论,课后用英文练习金融法的专业法律英语的写作,期末考试则以写一篇英文的金融法学术论文作为考察方式。从学习效果来看,全英文的金融法学教学也是十分可行的。一个学期共有32个课时,每个课时是45分钟,平均每周的课时会涉及100个以上金融英语、法律英语以及金融法律英语的专业词汇。如果学生通过查阅权威的法律英语辞典和金融英语辞典,这门课程下来,研究生们将能够认识并熟练掌握800~1000个金融法律的专业词汇,如果能够继续在今后的阅读和写作中灵活运用这些专业词汇,无疑将对他们在这个领域的学习和工作产生很大帮助,更加长远地看,会帮助他们成长为优秀的、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能够同时处理国内国际事务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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