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在现代社会首先是一种法学院教育、一种职业教育,是现代工业社会发达的产物,法学院教师(法科教师)在其间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特别是在法学院学生还不具备任何常识、知识且对法律职业缺少认识的情况时,该角色更是基础性的。但法学院教师不一定是律师、通常也不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部门专家,通常是由专门的职业者(教师)组成(以与前者有迥异的经历、思考和角色承担),主要通过课堂教学(案例教学法或者讲授法)讲授法学理论[2]实现其职业角色:一方面,虽然法学课堂、教学是教师自治的领域,大学或者法学院只能对法科教师提出最低要求,即学历、学位的要求(这是一种职业准入的要求[3]——此为最低层次法科教师要求)。另一方面,法科教师虽然在理论上可以不作为、可以“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但其职业角色、职业理论将激发其发自内心地通过教学达到培养更优秀法科学生的理想;进而言之,法科教师可以根据其偏好、经验,其对所授课程的精深理解、审视和体悟,通过更好的方式培养优秀的法科学生、甚至一流的法律人,换言之,此为法科教师在其教学范围内可以努力的限度问题。
但法科教师努力的限度是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问题,很难用一些客观要素标志之,因而这方面的研究处于有待开发的领域。因此,在这里笔者拟从一些个案出发,挖掘在培养学生问题上法科教师可以努力的限度;但又由于个人、个案具有私密性,在中国当下法学教育语境下,很难展开研究。进而,笔者将研究的视野投向与法学教育类似的武功教育,通过文学(武侠小说)中的案例(个案)描绘在武功教育中师傅努力的限度以探求、挖掘法学教育中法科教师可以努力的限度。
但在展开分析之前,我们还需要作一个说明,或者说解决一个前提性条件,即武功教育与法学教育为何有相似性,或者武功教育何以可以作为展示法学教育中法科教师努力的限度:(www.daowen.com)
武功(武术)与法律具有相似性:武功首先有强身健体的意义,更有解决纠纷之功能,正如金庸武侠著名人物郭靖所言,“我辈练功学武,所为何事?行侠仗义、济人困厄固然是本分,但这只是侠之小者。江湖上所以尊称我一声‘郭大侠’,实因敬我为国为民、奋不顾身地助守襄阳……[4]”即解决具体个人间的纠纷(保障个人权利),实现个体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的手段是武功,且武功的高低决定了纠纷解决的效果(当然,在武侠世界、在江湖中,这并不完全取决于武功,还有其他方面,但武功居于主导地位);另外,根据郭靖的成长经历,其以武功、品德为基础,围绕在他身边的一批江湖人士帮助襄阳守城大将吕文焕守襄阳城,救大宋子民于水火,是为“侠之大者”[5]。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也有如是功能,法律中的宪法可谓“侠之大者”(主?要规范国家权力的法律),而其他部门法则为“侠之小者”(主要对公民的自由、人身、财产权利作各类保障)。
武功与法律都是一种职业工具,是一项实践性的“科学”“技艺”,均需要系统学习、长期学习和训练,这一过程即武功教育与法学教育,两者也因而有了相似性。我们可以通过考察武侠世界、江湖中教师(师傅)在教授徒弟们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其培养学生的情况展示教师可以努力的限度;在这里,笔者将以金庸武侠中的故事为例,特别是《神雕侠侣》中的师傅(如黄药师、全真七子、郭靖等人)为例展示教师可以努力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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