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的法律公益教育机制上已论及,从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协同发展的视角来看,如果说在校生的法律公益教育主要是公益意识的培养和公益技能的起步,那么执业律师的公益实践则在于公益意识的落实和公益技能的提升。“律师义务地但是无偿地帮助特殊的社会主体,不仅体现了律师的职业伦理,也是社会正义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就具有道德、正义的内在涵义。”[40]《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涵养,亦是律师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强调律师身份上的社会公益属性后,需要通过制度化设计来确保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活动的常态化。[41]
法律公益在在校生教育上主要针对个案援助,面向的是各有其困难的当事人,间或是一般性公益法律研讨。类似地,执业律师的公益法律实践也分为面向具体案件和一般问题。在面向具体案件时,首先体现为法律援助,这在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规章《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律师协会行业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里面已经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其是执业执照、年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具体案例成为公益案件时,具体案例也可体现一般意义。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成为公益律师借以实现公益目的的主要方法,但不是全部的方法;“公益上书所指向的对象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体侵害行为,而是危及宪法原则并借助立法为名形成和维护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及其他小团体的利益”[42]。可见,一般性的法律援助案件只有个案的意义,而公益诉讼则综合了个案和普遍的意义,[43]而且可以借助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发起集团诉讼,以更大的诉讼力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44]相比之下,公益上书,可能由具体案件触发,也具有了个案和普遍的意义,但也可能在诸多个案已成历史后,公益上书只对未来的类型化案件具有普遍意义。[45]
总之,在制度上应当要求和鼓励法律援助、公益诉讼、公益上书等法律公益实践活动,并可以在未来的律师执业证等级分类制度上予以考虑。越高等级的职业证,越要严格要求公益经验和意识。全国律协应当依法完善《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编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惩戒案例”。
[1]郭旨龙,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讲师。
[2]何广寿、何乃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公益实践教学路径探究》,载《教育观察》2017年第1期。
[3]参见《习近平: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载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2/08/c_1120082577.htm。
[4]参见《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载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03/c_1120913310.htm。
[5]参见刘坤轮:《法学专业须重视公益教育》,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4月29日,第6版。
[6]法律人的公益教育是指教育和培养法律人的公益法律服务意识和能力。
[7]所有大学生都有通过法律公益活动提高法律素质的可能,参见李琼:《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在高校法律素质教育中的应用》,载《教育与职业》2008年第35期。
[8]徐芳宁:《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从公益法律诊所的设立谈起》,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9]郑永年:《中国知识的悲歌时代》,载《联合早报》2017年6月6日。
[10]参见陈高华:《非本真的政治哲学——阿伦特论柏拉图的政治哲学》,载《国外理论动态》2010年第3期。
[11]此处的本我、自我与超我不是指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结构,而是各指人的生活本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
[12]“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9页。
[13]See A.H.Maslow,“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50 Psychological Review 370-96(1943).
[14][美]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新版序。
[15]参见高晓莹:《论公益法律服务》,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7期。
[16]参见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编第46节。
[17]公益是世俗和经验规则上的社会学所开发的生活世界里的概念,公益法应当成为有别于私法、公法的公共领域法。参见贺海仁:《私法、公法和公益法》,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18]参见贺海仁:《公益律师的道德维度与方法维度》,载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编:《公益诉讼》(第2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19]参见谭志福:《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价值分析》,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20]参见李傲:《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性》,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21]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载http://www.moe.gov.cn/s78/A08/gjs_left/s3854/cxcyjy_ssfa/201605/t20160516_244075.html.
[22]参见《完善品牌化的大学生公益法国际学术研讨会推动“公益服务”教育进入人才培养环节》,载http://www.fadaren.com/Fadaren/20150805085343.shtml.(www.daowen.com)
[23]《第七届大学生公益法国际学术研讨会举办》,载http://news.cupl.edu.cn/info/1012/30091.htm.
[24]网址入口:https://www.laws.ucl.ac.uk/pro-bono/.
[25]参见董进:《律师职业与公益法律援助的实践矛盾性——以美国律师职业化发展为启示》,载《学术论坛》2012年第4期;张雪瀛:《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历史使命及进路探析》,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增刊。
[26]参见相关宣传册:http://issuu.com/pennlawits/docs/jd_viewbook_2016?e=1420149/38747504.
[27]参见http://www.law.columbia.edu/clinics.
[28]参见宣传册:http://issuu.com/clswebcomm/docs/viewbook_web_cm?e=2614449/15046314.
[29]参见http://www.law.columbia.edu/social-justice/students/pro-bono/basics.
[30]参见http://www.law.columbia.edu/social-justice/students/pro-bono.
[31]参见http://www.law.columbia.edu/social-justice/students/pro-bono/pro-bono-scholars-program.
[32]See Legal Skills Prof,Pro Bono Required to Pass New York Bar,http://lawprofessors.typepad.com/legal_skills/2012/05/pro-bono-required-to-pass-new-yorkbar.html.
[33]参见http://www.law.columbia.edu/social-justice/students/pro-bono/pro-bono-scholars-program.
[34]参见https://law.stanford.edu/mills-legal-clinic/#slsnav-about-the-clinic.
[35]参见刘金学:《诊所法律教育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年第4期。
[36]例如,“基于目标的一致性、形式的同一性和主体的兼容性,公益诉讼应当成为诊所法律教育追求公益目标的另一条重要途径。”刘长兴:《诊所法律教育的公益价值拓展——兼论公益诉讼诊所的意义与模式》,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7]参见林晶:《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对策研究——美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启示》,载《天津法学》2011年第1期;王志鹏、李赛赛:《大学生法律援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载《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10期。
[38]如参加哈佛法律援助署的暑期实习项目,参见http://www.harvardlegalaid.org/apply/summer-fellowship-program/.
[39]已有学者鉴于法律诊所教育建议成立机制化的法律援助学院。参见王志鹏、李赛赛:《大学生法律援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载《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10期。
[40]参见贺海仁:《价值:律师与案例》,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12期。
[41]参见董进、宋思宇:《律师职业与公益法律援助的实践矛盾性——以美国律师职业化发展为启示》,载《学术论坛》2012年第4期。
[42]参见贺海仁:《公益律师的道德维度与方法维度》,载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编:《公益诉讼》(第2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43]参见林莉红:《公益诉讼的含义和范围》,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44]参见陈云生:《宪法视野和宪政界域中的公益诉讼》,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45]公益上书应当倡导以公益组织的名义或集体的方式,例如以公益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公益组织。参见刘仁文:《公益上书之改进》,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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