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公益的本质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公益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和存在依托。”[15]法律人共同体必须认识到,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将一定的财产和自由上交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进行利益的分配和协调。实质正义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并给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16]此时的实质正义就是通过法律予以实现的公共利益。法律公益实践可以帮助弱势社会成员提高素质和参与能力,从而稳步推动各阶层的权利和利益的均质化和平等化。[17]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人应当进行公益实践。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制定法律后,法律知识虽然客观存在,但是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难以了解,特别是难以了解客观存在的法律知识。此时就存在“法律知识的公共性与对这一公共性品质的法律知识的垄断”[18]这一矛盾。而法律人正是在这一矛盾的基础上谋取个人利益,实现自我价值,但这只反映了法律人对法律知识垄断的矛盾侧面,而没有反映法律知识的公共性这一矛盾侧面,最终将影响前者的存在和意义。国家要履行对法治的承诺,特别是通过法律人的法律援助。[19]这一点可以从马克思关于“自掘坟墓”这一绝妙隐喻得到启示:某一事物如生产力发展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能容纳时,该生产关系崩溃之时也即将来临;资产阶级为发展生产力而推出的系列剥削手段激发了阶级意识和反抗精神,从而孕育了推翻自己的力量。这一隐喻可以适用到其他理论模块:社会底层得不到有效法律帮助,社会利益失衡到剧烈程度时,不仅法律和法律人存在的意义会受到根本质疑,而且国家政权的存在本身也会到严重威胁。所以当前必须着力解决有能无德、法律人在单行道高速运行危害反而更大的问题。
公益、公心与公正于法律人而言是层层递进的社会化环节。首先,公益塑造公心。从事公益事业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应由以自我为中心改变为以他人为中心,应以扶助弱者之心推动世界的公平公正。公心会改变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一颗温柔之心足以推动世界向着我们所期待的方向发展。其次,公心塑造公正。如果缺少一颗公心,那么法律人眼中的世界就难免有偏颇,处理案件与纠纷也就无法保证公正。最后,公正保障公平。法律人在处理实际纠纷时,经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因素是为了保护弱者、平息舆论或促进社会和谐。但“弱者”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有时,司法同情、保护弱者恰恰是对公平最大的伤害。如何坚守公正、保障公平,是今天全球法律人亟须思考的问题。(www.daowen.com)
总之,应当将公益道德及其实践内含于法律人的能力之中。如果对底层生活与法律需求没有了解或者漠不关心,那这样的法律人的专业能力其实是有结构性缺陷的。良好的法律本身在制定时关注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法律人的专业实践也应当一体化地面向各个阶层的法律问题。典型如诊所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肩负两个重任,一是全面培养法律事务技能,二是培养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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